深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1.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购制度,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实收公司注册资本外,取消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投资公司五年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性全额支付出资。相反,公司股东(发起人)独立约定认购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录在公司章程中。
认购制度不同于实收制度。实收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收制度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业投资和创业,降低企业资本的经营效率。认购制度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承诺的总注册资本,不需要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书。认购登记制度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经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2.注册资本认购制度的好处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取消第一阶段必须投资的20%,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内到位,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这将使设立公司更加方便,成本更低,这也将更好地鼓励个人和大学生创新,个人经济发展几次,也将有助于提高中国的整体创新。
3.2005年前,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的,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元,必须先实缴20万元,其余两年内缴纳。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没有时间限制何时缴纳注册资本。以买房为例,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2016年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
【公司形式及注册费最低限额】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投资者职责。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最低注册资本3万。
(一)股东合法人数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
(一)股东为自然人或法人;
(2)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一次性缴纳。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支付;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支付。在支付之前,不得向他人筹集股份。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1)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转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必须依法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的筹备事务;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募集方式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
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度,无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一)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个体工商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个人独资企业
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度,无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者是自然人;
(二)有合法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必要的员工。
私营合伙企业
实行注册资本申报制度,无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等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均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3)各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六)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注:合伙人可以投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上述投资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货币以外的投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所有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也可以使用劳动力投资,评估方法由所有合伙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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