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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案例_实物、债权出资,完成增资工商登记后变更增资价格!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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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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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天永 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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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关于设立、出资。申报材料显示,公司历史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项,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过程中,发行人股东存在以实物、债权出资的情形。2018年11月,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广泉投资以6元/股的增资价格,完成工商变更后再次召开股东大会更改增资价格。请发行人:(1)补充说明2002年股东以实物出资、2017年以债权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资产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上述资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资产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诉讼等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2)列表说明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相关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与前次价格差异的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及缴纳税款的情况;历史上及目前,发行人及其前身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3)结合王景贵在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说明其2009年退出发行人但仍在发行人任职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2002年股东以实物出资、2017年以债权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资产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上述资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资产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诉讼等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1、关于发行人2002年设立时的实物出资情况

(1)2002年实物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正业有限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正业有限设立时,杜振宇、王景贵、范国连以实物出资的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但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199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出资程序瑕疵,2015年12月,正业有限股东会同意由正业有限股东杜振宇和范国连以等额货币置换正业有限设立时的实物出资209万元(其中杜振宇157万元、范国连52万元),相关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2015年12月,杜振宇、范国连向正业有限缴纳上述用于置换的资金合计209万元。2021年6月29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立信中联审核字[2021]D-0006号《验资复核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正业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19万元已全部实缴到位。

(2)2002年实物出资资产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

根据正业有限2002年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实物(机器设备)的采购发票,上述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系股东杜振宇、范国连、王景贵合法购置取得,来源合法、产权权属清晰。

(3)2002年实物出资资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资产作价是否公允

上述用于出资的钻机、搅拌机等实物资产交付公司后,相关设备用于发行人的工程地质勘察作业,为发行人经营所需。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上述相关实物资产已折旧完毕。根据正业有限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杜振宇、范国连、王景贵3人于2002年2月至3月期间以215.08万元总价购置钻机、泥浆泵、搅拌机等机器设备,并于2002年8月以上述机器设备作价209万元出资设立正业有限,超出部分6.08万元计入正业有限资本公积。上述机器设备在采购后即用于出资设立正业有限,设备采购时间与出资投入时间间隔较短,按照设备购置发票列示金额确定设备出资价格,资产作价公允。

(4)2002年实物出资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诉讼等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根据杜振宇、范国连、王景贵与正业有限签署的资产交接相关协议、固定资产接收清单、正业有限设立时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及入账凭证等文件并经访谈杜振宇、范国连、王景贵,前述相关实物资产已交付给正业有限使用,权属已转移至正业有限,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诉讼。

虽然正业有限2002年设立时以实物资产出资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杜振宇、范国连已通过货币置换方式对上述出资瑕疵进行了补充和规范,并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历次出资情况的议案》,公司及全体股东确认对历次出资情况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根据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自成立至2021年4月8日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记录。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正业有限设立时以实物资产出资未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但正业有限实际控制人已通过货币置换方式对上述出资瑕疵进行了补充和规范,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并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各方对上述出资情况不存在争议与纠纷,正业有限设立时的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关于发行人2011年增资时的债权出资情况

(1)2011年债权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正业有限的工商登记资料,范国连、杜振宇2011年分别以债权形式向正业有限增资1,793.90万元、812.10万元,上述债权出资的方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用于出资的债权未履行评估程序,不符合当时有效的《公司法》(2005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针对上述出资程序瑕疵,发行人于2016年8月委托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股东2011年用于出资的债权账面价值进行了追溯评估,根据该公司出具的中威正信评报字(2016)第1132号《黑龙江正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债转股涉及的杜振宇、范国连相关债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11年3月20日,采取成本法评估,范国连、杜振宇对正业有限的债权账面价值分别为1,793.90万元、812.10万元。

(2)2011年债权出资的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清晰

根据正业有限与范国连、杜振宇债权形成的相关协议、记账凭证等资料并经访谈范国连、杜振宇,2011年范国连、杜振宇用于出资的债权具体形成过程如下:2011年3月,为设立企业集团公司需要,正业有限与范国连、杜振宇共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正业有限以1,793.90万元、812.10万元的价格分别受让范国连、杜振宇持有的黑龙江正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1,793.90万元、812.10万元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参考黑龙江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黑昊会师[审报]字[2011]第057号《审计报告》确定的建设公司净资产情况(截至2010年12月31日,建设公司每股净资产为0.94元)并经各方协商确定,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正业有限持有建设公司93.75%的股权。但正业有限未向范国连、杜振宇支付股权转让对价,从而导致范国连、杜振宇对正业有限享有1,793.90万元、812.10万元的债权。经核查,范国连、杜振宇2011年用于出资的债权真实、合法有效,权属清晰。

(3)债权资产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关系,资产作价是否公允

上述债权出资完成后,增加了发行人的净资产,减少了发行人的负债,缓解了发行人的现金流压力,有利于发行人减少经营负担,改善财务结构;建设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发行人取得建设公司股权后,拓展了发行人的产业链条,扩大了收入来源。

根据中威正信评报字(2016)第1132号《黑龙江正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债转股涉及的杜振宇、范国连相关债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经追溯评估,范国连、杜振宇本次用于出资的债权的评估价值与当时的债权出资价格一致,不存在高估的情形,本次用于出资的债权资产作价公允。

(4)2011年债权出资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诉讼等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查阅了公司2011年债权出资的相关财务记账凭证并经访谈范国连、杜振宇,发行人已将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对范国连、杜振宇的其他应付款1,793.90万元、812.10万元转作范国连、杜振宇对公司的实收资本,经核查,上述债权出资已足额缴纳到位,不存在法律纠纷或诉讼。

虽然正业有限2011年增资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债权未履行评估程序,出资程序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通过追溯评估的方式对上述出资程序瑕疵进行了补充和规范,并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历次出资情况的议案》,公司及全体股东确认对历次出资情况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根据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公司自成立至2021年4月8日期间未有违法违规记录。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虽然范国连、杜振宇2011年用于出资的债权未履行评估程序,存在出资程序瑕疵,但发行人已通过追溯评估的方式对上述出资程序瑕疵进行了补充和规范,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并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各方对上述出资情况不存在争议与纠纷,上述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列表披露公司历次增资、股权转让的原因和背景,相关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与前次价格差异的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及缴纳税款的情况;历史上及目前,发行人及其前身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自设立至今的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情况如下:

时间增资/股权转让具体情况原因/背景增资/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 及合理性所履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税费缴纳情况2008.01范国连、杜振宇分别以货币增资700万元、300万元充实公司运营资金1元/1元注册资本公司当时尚未盈利,原股东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增资,定价合理股东会决议;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已出资到位不涉及2009.12王景贵将其持有的公司59万元出资转让给杜振宇王景贵2004年2月起已不在公司任职,后分别在内蒙古乌海地勘八院和内蒙古地1元/1元注册资本参考上年末公司净资产情况(0.97元/1元注册资本)经双方协商,按照转让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已支付按原始投资价格转让,无转让所得,不勘八院阿盟分院任职且由于其存在资金需求,因此将股权转让退出方原始投资价格转让,定价合理涉及2011.03杜振宇以货币出资50万元充实公司运营资金1元/1元注册资本原股东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增资,定价合理股东会决议;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已出资到位不涉及2011.04杜振宇以债权出资812.10万元、以货币出资1,200.00万元;范国连以债权出资1,793.90万元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资金因此货币增资,为改善财务结构,以债权出资1元/1元注册资本原股东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增资,定价合理股东会决议;专项审计;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追溯评估已出资到位不涉及2011.04杜振宇以货币增资600万元充实公司运营资金1元/1元注册资本原股东按照注册资本平价增资,定价合理股东会决议;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已出资到位不涉及2017.11范国连将其持有的公司58.21万元出资、1,505.48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杜姣朴和杜振宇家族内部股权结构调整需要–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股权无偿赠与,具有合理性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直系亲属之间转让,未支付转让对价近亲属之间转让,无需缴纳2017.12股份制改造规范化运作及上市需要—-股东会决议;签署发起人协议;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召开发起人创立大会;签署公司章程;验资;工商变更登记净资产出资,已出资到位已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关于分期缴税的备案,已缴纳2018年-2020年的税款2018.12广泉投资以1,800万元认购发行人600万股股份激励骨干员工3元/股为激励骨干员工,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元/股,低于当时的净资产价格,本次增资已进行股份支付处理股东会决议;验资;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已出资到位不涉及

经访谈发行人全体现有股东及历史股东,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股东均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三)结合王景贵在公司的历史任职情况,披露其2009年退出发行人但仍在发行人任职的原因,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经访谈王景贵,王景贵自2002年入股发行人时开始担任发行人监事,2009年,王景贵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权转让至杜振宇后退出对发行人的投资,王景贵于2004年2月从正业有限离职,离职后先后任职于内蒙古乌海地勘八院、内蒙古地勘八院新疆分院等单位,虽然其形式上仍然登记为发行人的监事,但实际已不在发行人处任职,也不再参与发行人的具体经营管理决策,也未在发行人处领取工资薪酬。由于发行人当时规范意识不强,未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更换监事人员,直至2017年发行人筹划股份制改造时才更换监事人员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09年12月王景贵与杜振宇之间的股权转让定价依据为:参考上年末公司净资产情况(每股净资产0.97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王景贵的原始投资价格转让股权,定价合理,转让真实,王景贵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2009年王景贵与杜振宇之间的股权转让定价合理,转让真实。

(四)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2002年8月设立时股东用于出资的实物(机器设备)的采购发票;发行人与股东签署的资产交接相关协议、固定资产接收清单;发行人设立时的固定资产明细及入账凭证文件;黑龙江高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黑高新会验字[2002]059号《验资报告》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审核字[2021]D-0006号《验资复核报告》;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了发行人2015年同意对正业有限设立时实物出资进行现金置换的股东会决议;杜振宇、范国连2015年向正业有限缴纳209万元现金的出资凭证;

3、查阅了发行人股东2011年以债权增资时涉及的股东会决议、债权形成的相关协议、记账凭证资料;黑龙江昊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黑昊会师[审报]字[2011]第057号《审计报告》、黑昊会师[专审报]字[2011]第006号《专项审计报告》、黑昊会师[验报]字[2011]第019号《验资报告》;发行人2011年债权增资时的工商登记资料;

4、查阅了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中威正信评报字(2016)第1132号《黑龙江正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已完成的债转股涉及的杜振宇、范国连相关债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5、查阅了发行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的《关于确认公司历次出资情况的议案》、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6、查阅了发行人历次增资、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登记资料、验资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文件;

7、查阅了王景贵填写的《调查表》,对王景贵的任职经历进行核实;对杜振宇、范国连、王景贵进行了访谈,对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和股权转让等事项进行确认。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1、正业有限2002年设立时的实物出资和2011年的债权出资未履行评估程序,存在程序瑕疵,发行人已进行了补充和规范,发行人及相关股东并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各方对上述出资情况不存在争议与纠纷,上述出资瑕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发行人历史上及目前股东均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3、王景贵与杜振宇之间的股权转让定价合理,转让真实,王景贵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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