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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天数:2020-09-04
问题文本:晚安,目标公司原公司治理如下:民营企业法人、民营企业法人占比80%,20%,后因民营企业法人股东注资,公司治理出现更改:民营企业法人、民营企业法人占比99%,1%,答此注资活动民营企业法人股东需交纳对个人所得税吗?
回复机构:嘉兴市地税
回复天数:2020-09-23
回复文本:嘉兴市12366呼叫中心回复:
1、对以大于或等于公司作价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的产品价格注资犯罪行为,不属于股份受让犯罪行为,SUGOCA所得税。
2、对以低于作价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的产品价格注资犯罪行为,原股东前述占据的公司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出现迁移的部份应明文禁止受让犯罪行为,明定劳工法有关明确规定征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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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营企业注资,尤其是不同比率的注资情况,引起原股东总股本结构出现变化,经进行咨询工商局,其认为该犯罪行为不是股份受让,所得税如何处置?
答:对以大于或等于公司作价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的产品价格注资犯罪行为,不属于股份受让犯罪行为,SUGOCA所得税。
前述犯罪行为低于作价净利润帐面商业价值部份应扣除资本资本资产,对企业化民营企业,该部份资本资本资产在以后转注资本时SUGOCA税所得税;对其他公有制民营企业,该部份资本资本资产转注资本时需按照“本息、股利、增量所得税”土地税征税所得税。
对以拉沙泰格赖厄县注资或以低于作价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的产品价格注资犯罪行为,原股东前述占据的公司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出现迁移的部份应明文禁止受让犯罪行为,明定劳工法有关明确规定征税所得税。
来源:宁波地税 发布天数:2014-02-20
对个人股东注资凌桥是否需要交纳所得税?
问题文本:我是对个人股东,在湛江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只有两个对个人股东,2018年12月因生产经营需要,另一股东因资金不足,只有我注资凌桥实缴1亿注册资本,增加贸易公司总股本,现湛江税局提出因我注资凌桥需要缴所得税?答湛江税局提出的因注资凌桥犯罪行为要缴对个人所得税是否正确,如果正确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地税
回复天数:2020-09-29 11:06
回复文本:对个人股东若按合理性产品价格注资凌桥,没有稀释股份,则不需要缴所得税。
若低于合理性产品价格注资凌桥,存在稀释股份的犯罪行为,则注资凌桥的股东前述获得的股份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份份额多,而不注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份份额比其前述获得的股份份额少,减少了股份份额,存在低价受让股份犯罪行为,需要缴交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份受让所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份是指民营企业法人股东(以下简称对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民营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民营企业,不包括对个人独资民营企业和合伙民营企业)的股份或股份。第四条对个人受让股份,以股份受让收入减除股份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受让所得”交纳所得税。第十条 股份受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份受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份受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股份受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份受让收入低于股份对应的净利润份额的。其中,被投资民营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民营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份等资产的,申报的股份受让收入低于股份对应的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份受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份所支付的价款及有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份受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民营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份受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份受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民营企业股份受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份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受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民营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受让股份;(二)继承或将股份受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受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有关法律、政府文件或民营企业章程明确规定,并有有关资料充分证明受让产品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民营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受让股份的内部受让;(四)股份受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况。
民营企业注资后原股比自然稀释不属于股份受让?
日期:2018-09-13
问:A公司属于张三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为了扩大经营,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李四进行注资凌桥,增加注册资本。签订的注资协议如下表所示:李四出资100万,占A公司20%的股份比率。答,张三股份比率减少是否属于股份受让,交纳所得税?
答:A公司在会计处置上,假定李四投入的100万在A公司的体现的实收资本为X,则:X/(X+100万)=20%,解得:X=25(万元),因此,A公司的账务处置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李四 25
资本资本资产——资本溢价 75
从前述会计处置来看,注资后,张三的股比由原来的100%更改为80%,股东所拥有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但该注资凌桥引起股比更改并不交纳所得税,理由如下表所示:
一、首先注资凌桥是民营企业犯罪行为,是民营企业增加投资扩大股份,从而增加民营企业的资本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份受让所得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明确明确规定,对个人股份受让情况包括:(一)出售股份;(二)公司回购股份;(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民营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份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份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份抵偿债务;(七)其他股份迁移犯罪行为。根据对个人股份受让列举的情况中,并不包括民营企业注资凌桥。
其次,股份受让所得征税所得税的前提是出现了股份受让犯罪行为,而股份受让是指对个人将股份受让给其他对个人或民营企业法人的犯罪行为。民营企业注资过程中,原股东并未出现股份受让犯罪行为,并且原股东也未收到对价,更谈不上对个人取得所得的问题。在注资过程中,注资凌桥资金接受方是民营企业,资金的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并且是属于民营企业法人财产,原股东未实现收益。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度对所得确认的时点都是按实现原则进行的,新股东注资导致原股东持股比率变动,原股东并未取得任何所得。
其三,虽然注资凌桥之后,原股东持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属于民营企业法人财产的增加,并不能由此确认为原股东实现了“所得”。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的公司帐面所有者权益增加并不代表相关股东产生了纳税义务。例如:公司经营中实现盈利积累的未重新分配利润,也带来公司净利润的增加,从而导致公司帐面所有者权益的增加,但并不代表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出现。
基于前述理由,民营企业注资凌桥而导致原股东持有的股份比率自然稀释,并不属于股东受让股份而造成;虽然被投民营企业资本资本资产有所增加,但民营企业并未对股东进行分配或将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因此不涉及交纳所得税。
【晶晶亮读后感】
有关注资凌桥犯罪行为,对个人股东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目前并未见到总局对此有明确的文件和回复,只有各省市的一些回复。
第一个和第二个回复都是宁波税务的,两个回复的主要意思是一脉相承的,需要分情况来判断是否缴税,不过2014年的回复文本更加详实,值得一看。
第三个回复是湛江税务的,意思和宁波是一致的,也是要区别注资是溢价还是折价来判断。
最后一个,十堰市张湾区地税的回复在网上流传比较广,因为回复的是不交税,所以很受纳税人的欢迎。但我根据提供的网址去搜索,目前已经找不到原答案页面了,可能是删除了。
这个回复阐述得很全面,唯一的问题,文章只是单纯地讨论了注资犯罪行为,而没有考虑注资是否合理性。合理性价,溢价注资不交税是没有问题的。但低价注资,导致原股东前述占据的公司净利润合理性商业价值出现迁移,是不是一种避税犯罪行为,是否需要明文禁止股份受让缴税,这是问题的关键,在回复中没有提及。
有明确态度的地税回复,我就看到这几个,更多的回复都是电话已联系沟通。所以,遇到具体业务还请进行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问答来源:12366,网络、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地税、税政解析与策略,晶晶亮的税月整理点评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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