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管事例:股权分置改革个人所得税(附各地税局看法)、挪用公款已过期后被查、注资新税
1、股权分置改革所得税被地税交管(附各地地税局看法)Fontoy股权 申明受让附件
日期:2022.5.27 来源:巨潮网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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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田集团内,公司因未按时减扣总体变更时主办人的所得税,2019 年3 月20 日,内蒙古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地税开具《地税处理通知书》(克税稽处[2019]10 号),Fontoy股权因在公司进行总体股权制改造过程未按明确规定本息所得税所得税被乌鲁木齐市地税未予要求15 日内开户所得税5,309,046.20 元,未予另加违约金。Fontoy股权已在明确规定时间内对个人所得税未予开户完毕。
地税总局乌鲁木齐市赤峰区地税、地税总局乌鲁木齐市乌尔禾区地税、地税总局东营市站湖岸地税分别开具《无逃税证明》,以及乌兹别克斯坦辩护律师开具的《南亚地质化学法律条文报告书》及澳大利亚辩护律师开具的《澳大利亚Fontoy法律条文报告书》,除上述披露事实外,公司广田集团内依法课税,无逃税行为,不存在因违反Namakkal、法规受到处罚且违反者的情形。
附:各地地税局看法
1)东莞民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这时候,将未相关股东转结成资本资本资产金,总股本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没有变化。个人股东需要交纳所得税吗?
申明单位:地税总局中山市地税
申明时间:2021-10-27 16:28
中山市12366课税服务站申明:尊敬的课税人(免交特留分、交费人)谢谢!您所提交的网上回帖已益希,现申明如下:根据《地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低收入者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的明确规定,强化民营企业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管理工作,对H04U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项目,依据Escrow明确规定个税所得税。而未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直接送股资本资本资产的操作方式,由于目前会计及劳工法上均无相应的操作方式明确规定,应明文禁止民营企业Fossat股东进行分红后股东另行增加投资扣除资本资本资产,因此需按明确规定计算交纳所得税。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这时候,H04U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转成资本资本资产,可不可以缴纳所得税。
问题内容 根据“国税发[2010]54号”《关于进一步强化低收入者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对H04U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项目,依据Escrow明确规定个税所得税。”,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资本资本资产,转成总股本的部分,需要交纳所得税;转成资本资本资产的部分,是否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呢?
申明机构 厦门市地税
申明时间 2020-01-19
申明内容 地税总局厦门市12366课税服务站申明:
根据《地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低收入者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H04U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项目,依据Escrow明确规定个税所得税。此项明确规定未以是否股权分置改革作为判断免税条件,因此股权分置改革而发生的上述行为也应课税。
3)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所得税问题
问题内容:我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账面未相关股东1.5亿元,为公司做大做强,现拟进行股权制改造,因我司自设立起,对股东未进行分红,且股权分置改革前,实收资本7100万,股权分置改革后总股本7100万,未发生变化,将“未相关股东”结转至“资本资本资产”核算。问题一,在股权分置改革环节,股东未实际取得分红,是否要交纳所得税;问题二,如果需要交纳,是否适用于财税(2015)41号文中明确规定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向主管地税申请五年分期课税。
申明机构:地税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地税
申明时间:2020-11-30
申明内容:根据《地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低收入者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强化股利、红利所得征收管理工作。重点强化股权有限公司分配股利、红利时的免交税款管理工作,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利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所得税的明确规定。强化民营企业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管理工作,对H04U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注册资本和总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项目,依据Escrow明确规定个税所得税。
根据《地税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送股总股本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地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关于送股总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民营企业股权受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民营企业H04U相关股东、赤字资本资产、资本资本资产向个人股东送股总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明确规定的,课税人可分期交纳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民营企业股权受让系统挂牌的其他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应及时所得税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民营企业股权受让系统挂牌的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按现行有关股利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根据《财政部 地税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五条的明确规定,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民营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民营企业注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建议您结合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文件明确规定。
4)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本资本资产送股资本涉及税费
内容:我公司为内资有限责任民营企业,股东有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有限合伙民营企业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出资、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现我公司拟以资本资本资产(资本溢价形成)送股资本,股东是否涉及课税,涉及哪些税种,何时履行课税义务?
申明单位:地税总局佛山市南海区地税
申明时间:2021-06-23 17:34
广东省佛山市12366课税服务站申明:尊敬的课税人(免交特留分、交费人)谢谢!您提交的网上回帖咨询已益希,现申明如下:
1、民营企业所得税:
根据《地税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民营企业所得劳工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被投资民营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转为总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民营企业的股利、红利收入,投资方民营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所得税:
根据《地税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及《地税总局<关于个人独资民营企业和合伙民营企业投资者征收所得税的明确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明确规定,对民营企业股权分置改革前因引进新股东投入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溢价部分送股总股本的,区分两类情形:
一是股权分置改革前由该个人股东投入资本形成的资本溢价,送股总股本时,该个人股东由于未实质获益,对其取得送股总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所得税;
二是股权分置改革前除上述投入资本形成资本溢价所涉及个人股东外,其他个人股东取得的送股总股本数额,应视为先分配后投入,对个人股东取得分配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项目征收所得税。另外,根据《地税总局关于股权制民营企业送股总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地税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等文件明确规定,资本资本资产送股总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所得税的范围,是指股权制民营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资本资产金。以上申明仅供参考,一切以现行劳工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明确规定为准。
2、某个体户半年内挪用公款、已过期、现被地税交管!地税总局南宁市地税第一交管局地税处罚通知书
南市税一稽罚〔2022〕48号
南宁市青秀区***建材经营部(课税人识别号:92450***5PFGJR68):【注:经查询为个体工商户】
经我局于2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经营部已办理已过期、失联
你经营部于2020年5月9日登记注册,于2021年1月4日经主管局核准已过期,已过期原因是:依法解散。经多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要求你经营部业主谢某前来配合检查工作,谢某电话申明她不在南宁,现居住湖北省石首市。2021年11月15日,根据谢某提供的收件地址(湖北省石首市南口邮政局)通过EMS给谢某邮寄《检查通知书》(南市税一稽检通〔2021〕36号),要求你经营部依法接受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2021年12月7日,我局通过EMS邮寄《询问通知书》给谢某,通知她于2021年12月22日到我局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以上两份地税文书均是郑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0134)代收。检查期间,你经营部未提供任何资料,谢某也未前来接受询问,2022年4月14日,再次拨打你经营部的联系电话,语音提示号码已停机。
(二)你经营部存在挪用公款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在经营期间没有向地税机关领购过发票,无货物购进记录。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经营部通过地税自助机共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42元,税额.58元,价税合计.00元,受票单位均是:南宁***防水公司,其中:2020年9月29日开具5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防水材料;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35元,税额46534.65元,价税合计.00元。2020年12月30日开具7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具货品名称:防水涂料;增强聚酯布;湿铺防水卷材,开票金额.07元,税额69306.93元,价税合计.00元。你经营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申报课税。
3.你经营部的交易资金均通过业主谢某于2020年7月28日在桂林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开设的个人活期存款帐户(帐号:XXXXXX60370)进行流转,经查,发现你经营部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你经营部银行账号上无支付购货货款记录。
(2)检查组通过对该帐号资金往来明细筛选出郑某某、李某某、童某某、刘某某、张某、钟某等6个交易对手,谢某收到南宁***防水公司的货款元,并通过上述6个私人账户转出元,再转入万某(受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严某(受票单位办税人)的账户共计元。谢某个人账户自2020年7月28日开设至你经营部已过期,只收到上游民营企业“南宁***防水公司”转入资金元,转入资金与你经营部开具给“南宁***防水公司”的发票金额一致,形成资金回流元,占开票金额95.23%。
(3)根据受票方南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销售合同约定由销售方将货物运输到南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工程地点,无法提供相应的物流信息;而你经营部及业主谢某的银行流水记录均未发现有支付物流款项。
(4)你经营部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综上,你经营部在开具了上述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过期(从成立到已过期仅半年),无货物购进记录,资金流水存在回流和异常,上述行为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工作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属于挪用公款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经营部的基本情况、增值税课税申报情况和主管地税机关协查资料;
2. 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
3. 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
4. 你经营部取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
5. 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工作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对你经营部挪用公款发票行为处以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元,限你经营部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地税总局南宁市地税交纳入库。到期不交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地税总局南宁市地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3、注资新税未缴被地税交管后,汇算后还收到一笔退税款来源:税乎网。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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