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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公司返还增资款,法院为何判决支持__公司法研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29

所推荐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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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看法

股东间未就注资事宜达成完全一致完全一致Montcuq,也需经法源逐步形成不合法有效率的注资决议案的,股东的注资犯罪行为不设立,股东无权明确要求公司退还注资款。

习题:

1、公司注资的原则上业务流程是甚么?

2、股东若想明确要求公司退还注资款?

3、怎样判定股东资金投入公司钱款的物理性质?

……详细情况👇👇

经典之作事例

2010年4月14日,A公司设立,股东为茅某、王某和唐某,分别持股60%、30%、10%,且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到位。

2010年6月、8月,唐某分别向A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和7万元,共计17万元。8月的汇款单据上,唐某书写“投资款第三期”;茅某分别于2010年6月、10月向A公司银行账户转入60万元和46万元,共计106万元;2010年6月,王某委托B公司向A公司付款30万元,并载明钱款用途为“银行贷款”。同年 9月,王某向A公司银行账户转账21万元,载明用途亦为“银行贷款”。

2013年8月27日,唐某向高等法院起诉,明确要求A公司退还银行贷款17万元本息,高等法院认为系争钱款并非银行贷款,遂裁决驳回唐某诉请;2014年10月27日,王某向高等法院起诉,明确要求A公司退还银行贷款51万元,高等法院认为王某提供更多的现金缴款单等足以证明51万元为银行贷款,故裁决A公司向王某退还银行贷款51万元。

2017年2月8日,A公司三位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由于三位股东意见分歧较大,就《关于推进公司注资扩股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派息事宜的议案》并未达成完全一致Montcuq。

后唐某将A公司诉至高等法院,明确要求退还17万元注资钱款及利息。

一审高等法院认为

唐某、A公司以及茅某对唐某出资17万元作为对公司注资的事实没有异议。案件的主要争议是唐某的该出资与否符合公司章程对公司注资的规定,唐某与否可以明确要求公司退还。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显示,唐某、茅某和王某在公司设立并经营后,均向公司注入了资金,各出资额亦符合各自所占的股份比例。其中,唐某与茅某的出资明确为投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民事的规定。虽然王某以其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银行贷款为由,主张退还其银行贷款,但是唐某与茅某投资犯罪行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由于唐某与茅某两股东所占公司股份的比例已经超过了公司章程对公司重大决策投票表决权的明确要求,所以王某主张公司退还其银行贷款,亦不影响唐某与茅某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已经实施的投资犯罪行为的效力。即使王某不同意按其股份比例追加投资,唐某与茅某亦完全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对股东所占公司股份比例重新进行登记。因此,唐某所称A公司注资不能实现注资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唐某另称其投资没有用于公司注资,但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虽然A公司已经退还王某资金投入到公司的钱款,但是经有效率裁决判定王某给A公司的钱款物理性质为银行贷款,与唐某资金投入到A公司的钱款物理性质不同,根据公民事关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A公司退还王某的钱款不代表A公司可以退还唐某出资到公司的投资款。故唐某明确要求A公司退还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全力支持。

故,一审高等法院裁决驳回唐某的诉讼允诺。

唐某不服一审裁决,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高等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唐某的17万元钱款资金投入与否构成对A公司的有效率注资。

第一,根据另案生效裁决,王某资金投入A公司的51万元被判定为银行贷款,且王某表示股东间未就注资达成完全一致协议,如果其他股东自行注资,将会稀释其股份比例,损害其不合法权益。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认为三名股东间曾达成完全一致如下协议,即允许两名股东的出资是股份物理性质的注资,而另一名股东的出资只具有债权物理性质。因此,两名股东单独注资A公司的方式,不应被认为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二,公司注资作为公司重要事宜,属于要式法律犯罪行为,不仅需要Montcuq基础,还需要符不合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案、工商登记变更等形式和手续。从本案来看,既不存在股东间书面的注资协议,也没有逐步形成注资的股东会决议案,当然也就不可能发生工商登记变更事宜。2017年2月8日,A公司的三位股东就注资扩股等事宜曾召开过临时股东会会议,却因意见分歧而未逐步形成决议案。茅某虽然认为三名股东就注资逐步形成了口头协议,却未提供更多证据证明,也与前述另案生效裁决判定王某资金投入A公司的51万元为银行贷款存在矛盾。在此情况下,不能认为唐某在临时股东会会议上的意见构成对先前协议内容的反悔,也就不应视作不当阻止协议条件成就。

第三,本院注意到,A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显示,资本公积一栏的数额经常变动,而A公司和茅某对此的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因为该17万元并非始终列入资本公积,并且(2013)长民二(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裁决也未明确该17万元系注资款(仅认为该17万元钱款不构成银行贷款关系)。在同样没有注资依据的情况下,2018年的1月和2月,A公司却将该17万元列为资本公积(股东权益物理性质),而将茅某资金投入的102万元列入其他应付款(公司债务物理性质)。茅某虽然表示与其他两名股东达成完全一致过口头注资协议,但其作为大股东和公司原则上代表人,却未将自己资金投入的102万元始终列入(且2017年6月至2018年2月期间多数情形下不列入)资本公积一栏。这说明,茅某本人也并未积极促成注资目的的实现。

第四,A公司三名股东就增加投资一事而引发纠纷,自实际出资以来已有八年左右,期间引发多起诉讼,对公司治理、股东行权以及权益保障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二审庭审中,唐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将该17万元作为注资款。如果按照这一意见,根据现有的公司章程,A公司将难以逐步形成涉案相关的注资决议案,在注资事宜上可能会长期逐步形成僵局,不利于A公司的正常运作。基于公司治理的正当考量,也应当选择有利于促成公司有效率治理,并且有利于维护股东,特别是非控股股东利益的方案,而不是相反。

基于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唐某资金投入A公司17万元钱款的注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涉案注资犯罪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设立,自然也不发生法律效力。A公司应当退还唐某已经资金投入的17万元钱款。但是,注资目的之所以落空,关键在于公司三名股东就注资事宜未能在充分协商基础上逐步形成书面协议,以致产生不同理解,并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引发纷争。基于利益平衡的原则,对于唐某主张的相关利息允诺,本院不予全力支持。

最终,二审高等法院裁决撤销一审裁决,A公司向唐某退还17万元出资款本金。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事例涉及到了对公司注资钱款的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公司注资的原则上业务流程

首先,股东间必须要逐步形成注资的Montcuq。公司注资不仅会影响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且会影响公司内部的股份结构比例。如果只有部分股东进行注资犯罪行为,则必然会稀释未注资股东的股份比例,可能会损害未注资股东的不合法权益。因此,逐步形成注资Montcuq是进行注资的前提。

其次,公司决定注资须逐步形成不合法有效率的股东会决议案。公司注资是重大事宜,是要式法律犯罪行为。除逐步形成Montcuq外,还须履行逐步形成股东会决议案的法源。公民事明确规定了注资事宜的投票表决比例: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内投票表决权的股东透过;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投票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内透过。

再次,股东履行注资义务。股东认缴新注资本的出资,与缴纳出资的规定完全一致,注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而言,股东是按实缴出资的比例认缴注资,但是经全体股东完全一致同意后,股东也可不按实缴出资的比例认缴注资。

最后,注资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股东若想明确要求公司退还注资款?

为保证公司资本充足,《公民事》规定了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之后,一般情况下不得明确要求公司退还出资钱款,否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但是特殊情况下,股东也无权明确要求公司退还出资。我们此前发布的《公司设立后,主办人为甚么还能明确要求退还出资款?》(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就提到了一种可以明确要求公司退还出资款的特殊情形。

股东注资与出资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因此股东明确要求公司退还出资款,对于股东明确要求公司退还注资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实,无论是注资还是出资,股东都会与其他股东订立书面的《出资协议》、《注资协议》,究其本质,出资和注资犯罪行为都是履约犯罪行为,只是不同于普通履约犯罪行为,注资与出资还须受《公民事》的规制。《合同法》规定了签订合同解除、协商解除与原则上解除三种解除合同的途径,如果注资过程中出现这三种解除权成就的情形,股东可明确要求解除《注资协议》,并明确要求公司退还注资款。

此外,本案中涉及到了股东无权明确要求退还注资款的另一种情形——注资犯罪行为不设立。高等法院认为唐某资金投入17万元注资款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且注资犯罪行为也不符不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唐某的注资犯罪行为不设立,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唐某无权明确要求A公司退还注资款。

公司治理建议

1、怎样判定股东资金投入公司钱款的物理性质

第一、看合同签订合同。公司设立之后,股东再向公司资金投入钱款,常见用途有两种:注资款和银行贷款。无论是哪种用途,股东都应与公司订立书面协议来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是《注资协议》,则可以初步判断钱款物理性质是注资款;如果订立的是《银行贷款协议》或借条、欠条、结算协议等,则可以初步判断钱款物理性质是银行贷款。对于新入股的股东而言,双方还会订立《入股协议》,此时钱款可以初步判定为出资款。

第二、看钱款交付时载明的用途。一般而言,钱款交付无外乎银行转账和现金交付这两种情况。银行转账时可同时备注钱款用途;现金交付时也可在现金缴款单等凭证上注明钱款用途。这一点是辅助法 官对钱款物理性质作出判定的重要点。

第三、其他辅助证据。判定某一钱款物理性质的关键就是前述两点,如果还有其他辅助证据可以与前述两点逐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则更有利于法官作出判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事》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签订合同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投票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内投票表决权的股东透过。【公民事研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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