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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中签定注资协定之注意事宜
作者:杜跃辩护律师、夏晶辩护律师
近些年来,公司的创业投资引起的注资纷争数量频仍增长,主要就其原因著眼于未签定注资协定或注资协定不规范化,公司未及时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注资Lemps按期交纳出资等情况。
在经历了新冠疫情浸礼后,公司在注资凌桥合作中如何将注资协定签订合同明晰,保证多方合法权益,应从签定市场主体、注资方案、股份构架、税务注册登记、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优先选择配售权、股份退出、法律责任等主要就方面进行明确签订合同。
一、注资协定的签定市场主体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判例仍未明确规定注资协定的签定市场主体。实践中,最合适的方式是最终目标公司原股东、最终目标公司及注资方协力签订注资协定。为什么协力签订最为恰当,有以下四点其原因:
1.注资做为公司重大事宜,根据《公司法》明确规定应经股东三分之一绝大多数投票表决透过,但签定注资协定时,最终目标公司绝大多数情况尚未就注资事宜经过股东会投票表决,故注资协定中最合适将全体人员股东列入,以防止注资犯罪行为因无法透过股东会决议案,产生法律风险。
2.注资协议通常会涉及到最终目标公司注资后的数个事宜,如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投资事宜、更改注册登记、法律责任等,私法的市场主体多为最终目标公司,将最终目标公司做为签定市场主体,有助于多方私法的签订合同。
3.有些最终目标公司的股东非常多,并且注资犯罪行为仅需要三分之一绝大多数透过方可,故存在小股东并不同意注资犯罪行为,不签订注资协定的情况。在此类情况,将最终目标公司列入注资协定的签定市场主体,更有助于协定的履行职责、法律责任的分担。同时,注资本自认是公司微观的犯罪行为,注资过程中,最终目标公司与注资方的注资Montcuq,也是注资方获得股东资格证书的几项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注资协定取决具体情况确定,建议条件容许下最终目标公司、原股东及注资方协力签订为宜。
二、注资协定应具备的重点条款
注资协定主要就条款应包括:基准日签订合同、注资方案(包括注资方式、注资价格、期限等)、优先选择配售权条款、税务注册登记、反稀释条款、注资后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多方的陈述与保证、保密条款(如有)、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股份退出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以及生效条款等。
三、注资协定的注意事宜
1.注资协定应注意原股东优先选择配售权的处理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选择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人员股东签订合同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的除外。”
在注资过程中,原股东是有权按照实缴出资的比例优先选择认缴出资。所以,注资协定中实缴出资的原股东应就其享有的优先配售权的行使进行签订合同,并依据优先选择配售权情况规划注资后的股份构架。
2.注资价格的设定及处理
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的注资价格通常不能低于1元/注册资本,因为这里有公司法的资本充实原则,要与税务注册的注册资本相一致。如果是因为公司严重亏损已经是负值,注资股东所投入资本与持有注册资本股份比例不一致,需要透过股权转让、注资同时操作达成效果。
其次,如果公司有增值,股份价格发生溢价,即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实际投资500万,则其中100万是注册资本,400万是进入资本公积,此部分注资的金额及价格需要签订合同清楚。
3.基准日、过渡期
注资涉及公司股份价值认定,所以在签定注资协定时应对公司注资时的基准日进行明确签订合同,并就过渡期(基准日至税务更改注册登记)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分担进行相应签订合同。
4.注资后的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
注资协定如涉及股份构架变动,应在注资协定中就注资后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进行签订合同。并将注资后的相应安排一并在章程修正案中调整。
四、注资入股的建议
(一)最终目标公司、原股东的角度
1.注资方认缴注资后,应同时签订合同注资方实缴出资的时间,如在明确规定时间内注资Lemps实缴出资,建议签订合同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一定情况下将未实缴出资部分回收至原股东。
2.鉴于有限公司人合性,为防止委托持股犯罪行为,建议注资协定中可就不存在委托代持犯罪行为进行承诺。协定可明确签订合同原股东仅就注资方成为公司注册登记股东予以认可,不同意存在或可能存在的隐名股东显名犯罪行为。
3.原股东应与注资方就注资后的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高管人员选聘等事宜进行沟通并签订合同。如注资方参与后续经营管理,应对公司环境治理内部结构签订合同明晰;如不参与管理仅享受投资利润,应对分红权签订合同明确,如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应全体人员股东协商一致。
4.原股东可就注资方所获得的股份,签订合同限制转让条款。如明确规定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或原股东优先选择按照一定的股份价格回购注资方的股份,以保证有限公司人合性。
(二)注资方的角度
1.签订合同最终目标公司协助税务注册登记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很多注资纷争因违反法定程序,未进行税务更改注册登记而产生,所以注资协定中应就相应的投票表决事宜、章程修订、税务注册登记的私法签订合同明晰,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解除条款。如目标公司怠于履行职责上述义务,注资方有权向最终目标公司主张法律责任。
2.或有债务进行签订合同
注资方并不能保证完全知晓最终目标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情况,故建议在注资协定中由原股东或第协力就基准日前所产生的或有负债提供连带保证,以防止注资后因最终目标公司或有债务问题导致注资方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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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跃 辩护律师
北京市盈科(大连)辩护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
主要就业务领域 投融资并购、公司法、股份、劳动法、企业法律顾问等
联系方式():186 4097 8701
夏晶 辩护律师
具有税务师、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主要就业务领域 投融资并购、公司法、股份、劳动法、企业法律顾问等
联系方式():186 4266 2129
具体项目介绍及咨询电话/
186 0428 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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