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份创业投资过程中,股份受让和注资凌桥是三种相同的创业投资商业模式,有著相同的操作方式方式和法律条文物理性质。那么,在股份创业投资公法操作方式中,到底要采行股份受让呢却是注资凌桥呢?从以后挂名的工程建设项目来看,有些好友是没怎么弄清楚这三种操作方式商业模式的,继而,生前想著在责任编辑作成剖析,供须要的好友参照。
一、相关事例
1、金融创新公司创业投资房地产业公司
A公司为本行金融创新公司,B公司为广州亚洲地区房地产业合作开发民营企业,B公司因实行城中村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足,与A公司接洽股权融资事项,A公司经综合性进行调查,拟对B公司展开创业投资。
A、B公司达成一致创业投资有意向后,明确提出到底要如前所述股份受让创业投资B公司却是注资凌桥创业投资B公司?
2、对个人创业投资高技术公司
A公司为职教技术民营企业,主要业务为机器技术合作开发、机器工程建设技术研究与应用领域等,公司因经营方式须要,拟导入甲某创业投资。
两方达成一致创业投资有意向后,A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增加到200万,随即A公司、原股东与甲某签定注资协定,由甲某注资100万所持公司5%的股份。
甲某将100万钱款转至A公司帐户,A公司注册资本未展开更改,备案时由A公司原股东将股份受让给甲某。
3、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林业公司
A公司为网络林业公司,B公司为创业投资公司,A公司因经营方式须要,拟租用B公司所持的C物业管理,B公司明确提出,将C物业管理20什莱扎维丘斯另加注资款创业投资A公司。
前述四个事例,第二个牵涉到采行股份受让却是注资凌桥,第三个牵涉到操作过程方式与协定签定合同相违,第四个牵涉到注资凌桥出资问题。四个事例均显示出,部分公司及创业创业者在股份创业投资中,对股份受让和注资凌桥没有形成明晰的重新认识,存在潜在性法律条文信用风险。
二、基本原理
1、股份受让
股份受让通称“老股受让”,是公司原股东将所持的公司股份受让给创业创业者,使创业创业者成为公司股东的犯罪行为能力,股份受让是一种股份进行买卖犯罪行为。
2、注资凌桥
注资凌桥是创业创业者(包括原股东)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从而所持公司股份的犯罪行为能力。
三、股份受让与注资凌桥的区别
相同点
股份受让
注资凌桥
解 析
合同主体相同
股份受让两方为原股东(受让方)和新股东(受让方)
注资凌桥一般牵涉标的公司、原股东、注资人三方,注资人有时候也可以为原股东
股份受让中经常会加入目标公司,但目标公司在协定中并不具有权利义务;注资凌桥中原股东(未注资)加入合同关系主要是要承担很多合同义务,如承诺、业绩对赌等。
注册资本是否变化
注册资本不变
增加注册资本
股份受让中,股份直接用于交易;注资凌桥中,相当于给标的公司“镀金”。
资金受让方
资金受让方是原股东。资金的物理性质属于股份受让的对价,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由股份受让方承继。
资金受让方是标的公司。资金的物理性质属于标的公司的资本金,原股东的权利义务没有改变。
注资是把“蛋糕”做大,蛋糕的原股东并没有拿走资金,只是将来大家一起吃这个大蛋糕;而股转方式,蛋糕没有变大,原股东把原本属于自己的一部分让给新股东,原股东把资金拿走,实现变现。
原股东计税基础
原股东取得股份受让收入扣除股份的计税成本及相关税费确认“财产受让所得”征收所得税
原股东的股份可能被稀释,对创业投资款不征收民营企业所得税
注资中,原股东没有直接拿走资金获得收益,计税基础不变,不产生所得税;而股转中,股东直接获得了收益,对于所得部分应当缴纳所得税。
前提条件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受让: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适用的是“股东多数决”(即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受让:除法律条文对股份受让有所限制外(比如对发起人股、公司高管持股等限制),其他股份都可以自由受让
注资凌桥必须经股东会、大会作出决议,除非全体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股东会、大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采用的是“资本多数决”,而非“股东多数决”
股份受让为“股东多数决”或自由受让;注资凌桥为“资本多数决”。
股东优先权相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受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签定合同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限公司股份受让,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注资凌桥,除非公司章程等有例外规定,原股东在实缴出资范围内有优先认购权。
上表所述为股份受让与注资凌桥的区别,而公法中关于股份受让大家操作方式的比较多,所以基本不存在大的问题,但如果牵涉到注资凌桥,就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在下面主要讨论增资凌桥。
四、注资凌桥的实行路径及关键要素
1、注资凌桥的实行路径
公司注资凌桥是一系列犯罪行为能力的组合。一个正常的注资凌桥,是从创业创业者与目标公司磋商、股东会展开决议开始,直到目标公司更改注册资本登记,创业创业者取得股东资格结束。其过程一般如下:(1)创业创业者与目标公司达成一致初步有意向;(2)公司股东会作出注资凌桥的决议;(3)开展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的工作,作为现有资产作价的依据;(4)合作各方签定注资凌桥的协定(包含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内容);(5)缴纳资本并展开验资;(6)更改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更改登记手续。
2、注资凌桥的关键要素
在注资凌桥的实行过程中,通过股东会决议和签定《注资协定》,是公司注资凌桥犯罪行为成立生效以及确认股东资格(认定注资新股东资格)的关键要素。
(1)形成注资决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在目标公司注资前,首先要经过内部股东召开会议通过,形成注资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注资决议是增资凌桥的重要环节,需满足内容和程序符合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条件,否则,将影响注资的效力。
(2)签定注资协定
创业创业者对目标公司注资,签定注资协定是创业投资犯罪行为的重要和关键。按照法律条文的原则,创业创业者对公司注资,签定合同的主体原则上应当为创业创业者与公司,但在实践中,创业创业者与目标公司签定注资协定时,往往要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也参与签定,目的在于,创业创业者在创业投资中信息不对称,会要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承诺或保证。注资协定签定后,目标公司如前所述协定获得创业创业者支付的创业投资款,创业创业者取得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并有权要求原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承诺或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合同义务。
五、注资凌桥的出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受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条文、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方式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注资实缴也适用前述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回溯到前述事例三中,创业投资公司拟以20年的租赁收益权入股,依照公司法的前述规定,并相违合注资出资的条件,但可以确定的是,注资也适用认缴责任制,因此也不影响两方注资关系的建立,只是须要在协定中明确,创业投资公司为认缴注资,后续林业科技公司支付租金后再实缴。只是问题在于,此种方式下怎么将税费降到最低,是值得考虑的。
六、注资凌桥中,股份价值的计算
公司每轮股权融资的注资凌桥中,都会引起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比例、公司估值等变化。原股东关心能够融到多少钱,也关注股份被稀释的程度;创业创业者关注创业投资的钱款可以取得多少股份,因此须要对注资凌桥中股份价值展开计算。
序号
计算指标
计算方法
备 注
1
创业投资金额
XXX万元
只要知道其中任意两个指标,就可计算出其余两个指标。
2
创业投资占比
=创业投资金额÷投后估值
3
投后估值
=创业投资金额÷创业投资占比
=投前估值+创业投资金额
4
投前估值
=投后估值-创业投资金额
5
注资后总股本
=注资前总股本÷(1-创业投资占比)
总股本相当于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
6
创业投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
=创业投资金额-(注资后总股本-注资前总股本)
7
注资后原股东的股比
=注资前出资额÷注资后总股本
8
注资前每股的价值
=投前估值÷注资前总股本
8
注资后每股的价值
=投后估值÷注资后总股本
例如前述事例二中:
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有甲、乙两名股东,甲股东占股80%,乙股东占股20%,A公司拟引进创业创业者丙某,由丙某出资100万,占有公司5%的股份。
1、创业投资金额:100万元;
2、创业投资占比:5%;
3、投后估值:100万元÷5%=2000万;
4、投前估值:2000万-100万=1900万;
5、注资后总股本:100万元÷(1-5%)≈105.26万元;
6、创业投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的数额:100万元-(105.26万元-100万元)≈94.74万元;
7、创业投资后原股东的占比:
甲股东:80万元÷105.26万元≈76%
乙股东:20万元÷105.26万元≈19%
继而,原甲股东注资凌桥后,所持股份比例由80%变为76%;原乙股东注资后持股比例由20%变为19%。
以上为公法的一些思考和总结,供参照!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