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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_九民会议纪要系列解读五_股东会决议缺位时公司增资协议的法律效力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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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5日,《全国高等法院涉外公开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列全称《会议纪要》)发布,其中,第37、38条明晰了:1、缺乏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特别施行条件的合约曾效力以及其与合宪合约的区别;2、未施行合约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3、有关偿付条文施行问题。对公法操作中存有的把未施行合约判定为合宪合约,或者虽判定为未施行,却按合宪合约处理的情况展开了明晰,有利于理解并加以解决这类刑事案件。责任编辑就《会议纪要》中的有关明晰规定,结合本栏实际办理手续的一起刑事案件,展开概要叙尔热雷县。

一、此案概要

某公司及其股东与股权创业者签定了一份《股权投资协定》,协定签定合同股权创业者通过注资方式认缴该公司5%的股权,该公司认购81%的股东(下列全称“大股东”)在协定上复印件复印件,余下认购19%的小股东(下列全称“小股东”)对公司注资事项莱桑代利县矢口否认,其《股权投资协定》上的复印件为别人(无经销权)收款,小股东亦未对此展开世戈教。《股权投资协定》当中签定合同“多方同意在行使职权股东投票权时遵从本协定的签定合同,确保股权创业者在本协定下的权利。一方违背本协定的明晰规定,乙方亦须向守约方承担法律条文责任,包括但不局限于分担酬金人民币5多万元……”协定签定后,股权创业者按协定签定合同缴付股权投资款,但是该公司愤而拒不召开股东会,亦不开具股东会决议案、不办理手续税务更改有关手续。股权创业者遂申请仲裁庭允诺中止协定、退还股权投资款并根据协定中法律条文责任的条文允诺该公司缴付5多万元酬金。

在审讯中,双方存有三个争论关注点:

(1)没有股东会决议案,仅有认购比例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在《股权投资协定》上复印件,与否表示该注资行为已经经过股东会批准?

(2)如果股东会决议案是必要性程序法,那么没有股东会决议案,该份《股权投资协定》的曾效力和法律条文不良后果是什么?

(3)协定曾效力对协定中签定合同的酬金条文与否有影响?

二、股东会决议案是公司注资合约施行的必要性程序法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明晰规定“股东会行使职权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案……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复印件。”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晰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通过。”

从法律条文明晰规定上可以看出,公司注资应召开股东会开具股东会决议案,或不召开会议而全体股东在决议案文件上签名、复印件,否则该注资行为合宪。本案中,该公司仅与股权创业者签定了一份《股权投资协定》,并未召开股东会,更无股东会决议案,即使该份《股权投资协定》上有认购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复印件,但是协定本身并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案,不能表示该注资行为已经经过股东会批准。

三、《股权投资协定》的曾效力和法律条文不良后果

前文已经论述了股东会决议案是公司注资的必要性程序法,那么本案中,没有股东会决议案的情况下,《股权投资协定》的曾效力和法律条文不良后果如何?

有看法认为,该《股权投资协定》有效,因为公司虽未开具股东会决议案,但作为合约相对方的股权创业者并无审查公司意思形成过程的义务,公司对外达成协定应当受到其表示行为的制约。股权投资协定是公司与股权创业者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在不存有《合约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约合宪的法定情形之下,该协定当属有效。

责任编辑认为,股东会作为公司内部的重要权力机构,具有保护独立于公司的股东利益的重要作用,此时,协定曾效力的判定不仅仅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保护股东利益的问题。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对公司的股权投资入股行为将引起公司原有股东权利的实质变化,当然应该由原股东共同商议决定,其与一般商业行为相比有着质的区别,股权创业者也应尽相应的审查义务。本案中的《股权投资协定》应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合约,股东会决议案是其法定施行条件,此时《股权投资协定》的曾效力属于缺乏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特别施行条件而未施行。在《会议纪要》第37条中对“未经批准合约的曾效力”的阐述可作为本案《股权投资协定》曾效力判定的参考,即已具备合约的有效程序法,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但因缺乏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晰规定的特别施行条件,在该施行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允诺对方履行合约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条文曾效力。从该条亦可看出,缺乏股东会决议案的《股权投资协定》也非合宪合约,因为合宪合约从本质上来说是缺乏合约的有效程序法,或者具有合约合宪的法定事由的合约,与已经具备有效程序法而缺乏施行条件的未施行合约有着本质区别。

尽管《股权投资协定》未施行,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拘束力。未施行合约的法律条文曾效力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具有形式拘束力。此时合约已经依法成立,一方当事人均应积极促成合约施行;二是不具有实质拘束力。合约未施行属于缺乏施行程序法的合约,有别于有效合约,一方不能直接允诺另一方分担该合约签定合同的法律条文责任。此时对公司而言,应积极召开股东会,开具股东会决议案,推进公司注资的实现。而对股权创业者及大股东而言,此时尚未发生股权更改的法律条文曾效力。但是对小股东而言,由于小股东莱桑代利县对公司注资事项矢口否认,其在股权投资协定上的复印件为无权代理人收款,对此小股东也未展开世戈教,该份协定对小股东莱桑代利县不发生法律条文曾效力。

四、《股权投资协定》未施行对协定中签定合同的酬金条文曾效力的影响

基于前述,缺乏股东会决议的《股权投资协定》曾效力状态为未施行,合约未施行状态下,合约中签定合同的酬金与否单独施行?《会议纪要》第38条“报批义务及有关偿付条文独立施行”中明晰,对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法律条文责任等有关内容作出专门签定合同的,该签定合同独立施行。该条亦可作为本案中酬金条文曾效力的参考,即附法定施行条件的合约一经成立,有关促成合约施行义务的法律条文责任的有关条文的签定合同就独立施行。义务人拒不履行促成合约施行义务,如果合约专门针对此义务签定合同法律条文责任的,相对人有权允诺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分担该特别签定合同项下的法律条文责任。本案的协定中签定合同“多方同意在行使职权股东投票权时遵从本协定的签定合同,确保股权创业者在本协定下的权利。一方违背本协定的明晰规定,偿付方亦须向守约方分担法律条文责任,包括但不局限于分担酬金人民币5多万元……”从该签定合同条文文本上看,此处酬金条文规制的是在股权投资协定项下所有的偿付行为,并非对履行促成合约施行义务的法律条文责任的专门签定合同,因此该酬金条文未施行,股权创业者也不能据此主张公司赔偿5多万元酬金。

五、结语

综上所述,本案中《股权投资协定》虽然有持股三分之一以上股东复印件确认,但是协定本身并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案,缺乏股东会决议案的《股权投资协定》属于缺乏法定施行条件而未施行的合约,该份协定仅有形式上的约束力,而无实质上的约束力。协定中的酬金条文由于未单独对履行促成合约施行义务的法律条文责任展开签定合同,因此也不能适用。

王  坤

天达共和顾问

杭州办公室

wangkun@east-concord.com

+86571 8501 7007

王坤顾问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研究员职称,主要从事涉外法学研究以及法律条文公法工作,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条文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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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雪莹

天达共和实习律师

杭州办公室

曹雪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学士。曾供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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