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M3920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设立,注册资本800多万元,第二人黄志红认缴出资320多万元,占比40%,被告方哈森荣认缴出资480多万元,占比60%。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股份受让”中明确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受让其全数或者部分股份,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受让股份;股东受让股份,应经其它绝对多数股份的股东一致同意,其它绝对多数股份的股东不一致同意受让的,不一致同意的股东应买回该受让的股份,不买回的视作一致同意。
2019年底,黄志红拟将320多万元对价将峭腹前述全数股份受让给原告尊实公司。同年12月30日黄志红将发给哈森荣、AM3920公司的载有前述文本的《股份受让新鑫》均递送至AM3920公司注册登记注册地,后邮件未妥投被归还。
2020年3月25日,原告尊实公司与黄志红签定《股份受让协定》,其中约定黄志红将其峭腹前述股份以320多万元受让给尊实公司,尊实公司应在股份受让更改注册登记顺利完成之后30日内,将受让价款支付给黄志红;黄志红可于本协定生效之后15个工作日内协助AM3920公司办理手续完毕股份受让所需的工商更改注册登记手续,工商注册登记更改顺利完成之日为股份受让顺利完成日,即日起尊实公司作为AM3920公司股东享有全数权益。
遂后,双方没有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原告于2020年7月向AM3920公司递送允诺更改工商注册登记新鑫,亦被归还。原告遂诸嗣后。
高等法院认为非常有限公司具有人导集,因此,股东向其它人受让股份受到一定限制,其它人获得股份除需与卖地股东形成有效率合同关系外,还需司法机关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通告其它股东,获得其它股东一致同意。其中卖地人寄发应抵达其它股东,足以使其知悉受让文本,进而做出适当原意则表示。该案中,原告尊实公司与第二人黄志红签定的案涉《股份受让协定》设立且有效率。然,AM3920公司并未就案涉股份受让举行股东会。且卖地股东即第二人黄志红就涉案受让事项向其它股东递送寄发被归还,即未前述抵达其它股东,可做出适当原意则表示。也所留表明其它股东已知悉受让文本。因此,在该案第二人及原告未向其它全数股东告知案涉受让事宜,司法机关获得其它股东一致同意或视作一致同意的原意则表示情况下,原告主张原告AM3920公司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不合法,嗣后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吕方芝辩护律师 – 吕方芝辩护律师的个人博客www.lvfangzhi.cn/?p=2350高等法院查清2020年6月3日,原告芥末园公司举行股东会,形成《衡阳市芥末园餐饮业服务项目非常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如下:五、一致同意增加衡阳市芥末园餐饮业服务项目非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04多万元,即衡阳市芥末园餐饮业服务项目非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本氏296多万元增加更改为400多万元。透过竞价决定注资股东(83%股份一致同意透过本提案)。同时根据前述决议案事项及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向公司注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83%股份一致同意通过本提案)。
2020年12月17日,原告王焕军出具《股份配售原件》,确认强迫按原股份比例10%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即104万10%计10.4多万元配售衡阳市芥末园餐饮业服务项目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份,并强迫出资即104万73%计75.92多万元配售湖南国昱锂能实业非常有限公司舍弃注资的73%的股份。
2021年2月25日,原告王焕军与原告芥末园公司签定《股份配售协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书”),协定书约定:根据芥末园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举行的临时股东会审议透过的《衡阳市芥末园餐饮业服务项目非常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案》,芥末园公司注资104多万元,现王焕军以现金方式向芥末园公司配售104股,计人民币104多万元,增加持股比例为26%。2021年3月1日,原告王焕军依约向原告芥末园公司支付了104万注资配售款,原告芥末园公司尚未为原告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
高等法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透过”,原告芥末园公司于2020年6月3日举行临时股东会审议透过的《衡阳市芥末园餐饮业服务项目非常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案》所确定的增加注册资本金104多万元的该部分决议案文本合法有效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021年2月24日,衡阳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2020)湘01民终12138号《民事判决书》中,撤销了关于“透过竞价决定注资股东”的事项,但2020年12月16日原告芥末园公司向全体股东送达的《关于确认配售公司注资股份的通告》系公司的注资方案,该注资方案确定了注资的方式,为原股东按照原有股份比例配售。依据公司法及章程的明确规定,注资方案属于公司内部的经营事项,该种注资方式符合法律的明确规定。第二人朱有铭、朱泽宇接到该注资通告后,未要求认购,也未对注资的方式及文本做出则表示,属于自动舍弃了配售股份。原告王焕军作为芥末园公司的股东,其配售原告芥末园公司注资股份104股不违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明确规定,合法有效率。
三、原、原告签定的《股份配售协定书》系双方的真实原意则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明确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率,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支付注资配售款的义务,由于注资后的股东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已发生变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公司应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注册登记事项发生更改的,应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登记。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更改注册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二人。”及《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关于“当事人司法机关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司法机关继受获得股份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手续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当事人允诺公司履行前述义务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的明确规定,原告应为原告办理手续股份更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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