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民营企业设立时注册资本100多万元司法机关交纳了新税,翌年8月民营企业承购20多万元,2013年1月民营企业再注资30多万元,即这时的注册资本为110多万元,税款应按10多万元却是30多万元交纳新税?
答:依照《新税实施办法细则》第七条的明确规定,记述资本金的帐本据实桃木后,之后本年度资本金总值比已桃木资本金总值减少的,减少部份应原则上桃木。因而,民营企业因有确凿证据断定2012年已按100多万元交纳过新税的,2013年注资时只需按10多万元交纳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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