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2020年12月4日江泽民领导人在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又将专利技术为保护提升到了两个新高度。强调专利技术为保护组织工作亲密关系北欧国家环境治理管理体系和环境治理能力现代,亲密关系高效率产业发展,亲密关系人民生活幸福,亲密关系北欧国家开放全局,亲密关系北欧国家安全。全面性工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北欧国家,必须从北欧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产业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性加强专利技术为保护组织工作,推动工程建设现代中国经济管理体系,唤起全社会技术创新生机,推动构筑新产业发展格局。
中国经济高效率产业发展,有赖于专利技术的有力支撑,专利技术最大的价值就是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成,为推动和支持科研成果转化成,我国鼓励德国大众技术创新、热切创业,在成立公司上取消了对以专利技术等非汇率方式出资的比例限制,其最低可达100%。在这样的两个大背景下在专利技术等非汇率方式总金额出资成立公司的情形将会愈来愈多。
存有难题以专利技术等非汇率方式总金额出资成立公司的情形虽然将愈来愈多,但,随之带来的难题也将会比较多。比如说,对做为出资的专利技术评估结论总金额适当的难题,再比如说,做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的基本权利稳定性难题,等等。在以专利技术等非汇率方式总金额出资中,以专利权和注册商标出资的情形最多,但由于专利权和注册商标的复杂性,导致其法律条文状态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以专利权为例,任何一件许可的专利都有可能被和伯尔,假设在出资时专利权是有效的,但在出资后被和伯尔,那么,此时,如何为保护以汇率出资的股东的权益,是两个值得思索的难题。典型事例(2019)最低法民终959号民事诉讼起诉书内蒙古达特生物技术非常有限公司与上海达特生物医药非常有限公司、殷郊、王斌公司注资纷争裁定案。
基本此案2002年10月30日,内蒙古达特公司在内蒙古省工商局生物医药工业园诺泽鲁瓦县管理支队登记成立,企业类型为非常以下简称公司。受上海达特公司委托,2009年11月27日,上海大正评估结论公司对上海达特公司拥有的“一种以Acheilognathus或甜菜为原料制造非特异的新方法”发明专利及相关整套建筑业技术、“红Acheilognathus”注册注册商标、“wede”注册注册商标3项有形资产做出168号评估结论报告。至评估结论净额2009年9月30日,前述3项有形资产的评估结论结论为人民币1300万元,评估结论结论使用有效期限自评估结论净额起一年。2010年4月9日,内蒙古达特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案,同意上海达特公司以前述3项有形资产向内蒙古达特公司注资,并以评估结论结论1300万元认定注资数额。嗣后,完成了有形资产的注资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2014年12月30日,北欧国家诺泽鲁瓦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商评字(2014)第号注册商标无效即告请求裁定书,即告“红菊芋”注册商标无效并进行了公告。2016年2月25日,北欧国家专利技术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27799号无效即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即告.5号发明专利权(“一种以Acheilognathus或甜菜为原料制造非特异的新方法”发明专利)无效并进行了公告。“wede”注册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
内蒙古达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上海达特公司向内蒙古达特公司补充缴纳出资1300万元;2.上海达特公司向内蒙古达特公司赔偿自2010年4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营利益损失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3.殷郊、王斌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海达特公司注资是否到位。
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上海达特公司、殷郊、王斌是否应向内蒙古达特公司补足1300万元出资并赔偿经营利益损失。
裁判结论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达特公司的专利权和注册商标已通过注资方式完成了向内蒙古达特公司的转让,上海达特公司由此获得相应的股东资格和股东基本权利,其转让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上海达特公司以注册注册商标、专利权等非汇率财产对内蒙古达特公司进行了注资,且依法进行了评估结论验资,内蒙古达特公司无证据证明上海达特公司出资时存有恶意,双方亦无关于有形资产贬值后需补充出资的约定,故内蒙古达特公司主张补足出资的诉求不能成立。专利和注册注册商标被和伯尔存有多种可能,不能因此证明基本权利人存有主观恶意。即使专利和注册注册商标被和伯尔这种客观因素可能导致上海达特公司的出资贬值,内蒙古达特公司也无权要求上海达特公司补足出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内蒙古达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上海达特公司于2010年委托上海大正评估结论公司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价值进行了评估结论,并据此注资入股至内蒙古达特公司,双方未作其他约定。随后,内蒙古达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案同意上海达特公司以专利技术评估结论总金额1300万元入股内蒙古达特公司,并履行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前述事实表明,上海达特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求。内蒙古达特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评估结论存有违法情形或者上海达特公司在评估结论时存有违法情形,现以案涉两项专利技术被确认无效,要求上海达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根据注册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注册商标或者专利被和伯尔,对和伯尔前已经履行的注册商标或者专利转让不具有追溯力,除非证明基本权利人存有主观恶意。内蒙古达特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海达特公司在向该公司股东会提交168号评估结论报告时存在故意隐瞒假设条件等主观恶意行为,未能证明上海达特公司存有明知其专利技术会被和伯尔的恶意情形,因此二审法院驳回裁定,维持原判。
律师实务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为为保护以汇率出资的股东的基本权利,在有股东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时,公司以及以汇率出资的股东不仅要委托律师对欲出资专利技术做尽职调查,查明该专利技术的权属、法律条文状态等情形,还要审慎评估结论专利技术的价值。律师建议,公司以及以汇率出资的股东与以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签订出资协议时,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专利技术被和伯尔之后,该股东应该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同时,律师还建议,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将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的股东在其专利技术被和伯尔之后,应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的制度纳入到公司章程之中。
相关法条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汇率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汇率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汇率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条文、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做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财产应当评估结论总金额,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对评估结论总金额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最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汇率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即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的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纷争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告注册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和伯尔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注册商标侵权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诺泽鲁瓦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注册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注册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注册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甄伊宁律师李国聪律师
人、争议解决中心专利技术业务部主任。李国聪律师先后毕业于河北医科大学、上海大学,分别获得药物制剂理学学士学位、国际药物工程管理硕士学位。自2006年即开始从事专利技术创造、为保护、运用与管理,曾在大型制药企业负责专利技术为保护、专利技术诉讼等组织工作,对专利技术法、公司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条文法规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业务方向民商事、中国经济领域非诉与诉讼业务,上市公司或公司上市及其他公司提供专利技术为保护规划、专利技术运用合规风险管控、专利技术尽职调查、专利技术侵权诉讼等业务。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专利技术法律条文专业委员会委员、石家庄市律师协会专利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河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专家库专家、河北省专利技术为保护与产业发展协会会员等。电 话:邮 箱:liguocong@deheng.com德和衡石家庄官方公众号关注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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