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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关于非专利出资
根据申报材料:
(1)2006年6月23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500.00万元增加至1,500.00万元,由股东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葛铭以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评估价值为1,022.95万元)出资。同时,葛铭将其持有的公司1.67%的股权(出资额为25.00万元,全部为无形资产)无偿转让给浙大发展。
(2)2011年8月1日,发行人注册资本由2,000.00万元增加至8,000.00万元,由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以专利技术“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评估价值为4,585万元)出资4,500.00万元。
(3)鉴于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于2006年6月完成软件测评、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于2010年1月申请,大部分发明人在对应时点已在发行人处工作较长时间,不排除利用了发行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造,且该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似,因此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2015年11月4日,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将无形资产出资减资,注册资本由8,000.00万元减至2,500.00万元。
(4)自相关无形资产出资后至减资,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合计为21.08万元,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合计为1,276.65万元。
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2006年,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葛铭以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出资,同时葛铭将无形资产出资额25万元无偿转让给浙大发展的原因;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的研发过程,是否与浙大发展相关,发行人目前使用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潜在纠纷。
(2)补充披露自相关无形资产出资后至减资,发行人股东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合计为21.08万元,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合计为1,276.65万元,与发行人评估价值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公允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
(3)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无形资产出资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发行人股东通过减资而非货币资金置换的原因,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发行人无形资产出资及减资过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补充披露2006年,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葛铭以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出资,同时葛铭将无形资产出资额25万元无偿转让给浙大发展的原因;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的研发过程,是否与浙大发展相关,发行人目前使用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潜在纠纷。
(一)补充披露2006年,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葛铭以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出资,同时葛铭将无形资产出资额25万元无偿转让给浙大发展的原因
公司已在申报文件“4-3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一、发行人股本形成及演变概况 (四)2006年7月,华是有限第二次出资额转让及第三次增资”中补充披露如下:
2002年发行人引入浙大发展作为股东系为在其商号中申请冠名“浙大”。根据《关于同意使用“浙大”字号的函》【浙大科技园发(2002年)12号】,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同意华是科技使用“浙大”字号,将名称变更为“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于2002年9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将企业名称变更为“浙江浙大华是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增资为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因此浙大发展没有同比例进行增资,但发行人仍希望继续冠名“浙大”,为维持浙大发展持股不低于5%的冠名条件,同时为保持华是有限控制权的稳定,经过各出资人协商一致,由原股东葛铭向浙大发展无偿转让25万元无形资产出资额。
2021年3月26日,浙江大学出具《浙江大学关于确认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宜的复函》,确认华是科技涉及浙江大学下属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和纠纷,未发现国有资产受损情况。
本次转让过程中不存在纠纷及其他利益安排。
(二)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的研发过程,是否与浙大发展相关,发行人目前使用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是否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潜在纠纷。
2005年期间,发明人之一俞永方了解到当时检察院审讯嫌疑人过程中的录音录像仍用磁带刻录,存在图像清晰度低、保真效果差等缺点。同时由于磁带容易老化及消磁等原因,非常不便于长期保存。发明人之一俞永方意识到可以研发一套数字化录音录像系统,充分完善原系统的缺点,并整合添加场外智慧、提示等诸多功能,辅助检察院的审讯过程,故与其他发明人叶建标、温志伟、章忠灿及葛铭沟通,拟合力研发一套数字化录音录像系统。经过半年的研发,上述发明人完成了检察院审讯软件的编制工作。
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由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温志伟、葛铭自主研发,并经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软件评测报告(2006)电检软字5490号评测通过后,经浙江武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浙武资评报字(2006)第1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作价1,000.00万元进行增资。研发过程未占用公司资源,与浙大发展无关。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引入浙大发展系为冠名“浙大”,与浙大发展除签署《资产经营协议书》、《“浙大”名称使用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书》外,不存在其他生产经营或研发成果归属等相关协议安排的情形。发行人亦不存在无形资产、技术来源于浙大发展和浙大创投的情形。
发行人于2020年11月16日及2021年3月3日取得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无诉讼案件。
综上,发行人目前使用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为自主研发,不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潜在纠纷。
二、补充披露自相关无形资产出资后至减资,发行人股东出资的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合计为21.08万元,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合计为1,276.65万元,与发行人评估价值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公允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
(一)与发行人评估价值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已在申报文件“4-3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一、发行人股本形成及演变概况 (四)2006年7月,华是有限第二次出资额转让及第三次增资”及“一、发行人股本形成及演变概况 (八)2011年8月,华是有限第五次增资”中补充披露如下:
1、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
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为发明人在了解到检察院原有的审讯系统有诸多可提升空间的基础上自主研发,并经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软件评测报告(2006)电检软字5490号评测通过。评测结果显示该系统科通过相关录影设备对审讯情况进行监控录影、图片抓拍,并能在审讯过程中完成案卷信息维护、电子笔录记录等功能。经浙江武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根据收益现值法评估,评估价值为1,022.95万元,并出具了浙武资评报字(2006)第1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认为该软件技术针对性强,且已经比较成熟,技术转化和技术整合风险较小。
在完成本次无形资产出资后,该检察院审讯软件在浙江省内几个检察院试用过程中,均获得较为良好的反馈,但还未等发行人着力进行市场推广销售时,市场上的竞争对手也推出了同类产品。该类新产品引起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高度关注,后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了一次市场测评活动。因为发行人当时并未获得上述测评的活动信息,错失了本次测评机会,因此在后续的产品推广中,在与同行业竞争对手竞争的过程中处于劣势,最终销售不及预期,因此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后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与评估价值相差较大。
2、专利技术“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
专利技术“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专利号:ZL5.8为发明人在了解到航道监控原采用的24小时人工航道监控方式可由自动跟踪系统替代的基础上,自主研发而成。该专利技术经浙江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通过收益现值法评估,并出具了浙方评报字(2011)第22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经评估,该专利评估价值为4,585.00万元。
后续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效益与发行人评估价值相差较大主要原因系产品销售不及预期。在产品后续的推广、销售过程中,由于发行人在当时未组建专业销售团队,市场推广力度薄弱,导致后期销售停滞。
(二)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评估价值的合理性、公允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
针对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浙江武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武资评报字(2006)第104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截至2006年5月30日,该非专利技术的评估价值为1,022.95万元。
针对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浙江方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浙方评报字(2011)第224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11年6月3日,该专利的评估价值为4,585.00万元。
上述无形资产出资过程均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股东会审议确认,后分别由验资机构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浙江中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无形资产的实缴出资进行了确认。
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及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评估价值在评估时点具有合理性,未能为发行人实现预期的收入主要系后续销售不达预期所致,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三、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无形资产出资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发行人股东通过减资而非货币资金置换的原因,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发行人无形资产出资及减资过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补充披露发行人股东无形资产出资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公司已在申报文件“4-3 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之“一、发行人股本形成及演变概况 (十)2015年12月,华是有限减资”中补充披露如下:
虽然上述无形资产均为发明人自主研发,并经资产评估流程及股东会决议通过增资入股,不存在职务发明的情形,但鉴于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于2006年6月完成软件测评、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于2010年1月申请,大部分发明人在对应时点已在发行人处工作较长时间,无法彻底排除发明人是否利用在发行人的职务的便利挖掘商业机会的嫌疑,且上述非专利技术与专利技术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有一定的关联度,因此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
(二)发行人股东通过减资而非货币资金置换的原因基于无形资产出资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发行人出于谨慎性考虑,已通过减资消除了无形资产对应出资额,且全部发明人承诺放弃上述非专利与专利技术的权属,对应知识产权仍归发行人所有。在减资时点,发行人并无明显资金缺口需求,同时各无形资产出资人亦无充足的资金来源进行资金置换,因此选择了通过减资而非货币资金置换的形式。
(三)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发行人无形资产出资及减资过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无形资产增资、减资过程均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增资时亦履行了评估及验资程序,减资时亦履行了公示程序及验资程序,并办妥工商变更登记,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2016年3月,无形资产出资人俞永方、叶建标、章忠灿和温志伟签署了《发起人关于无形资产减资的承诺书》,确认2006年6月和2011年8月以无形资产出资所涉权益在减资后不由该等股东收回,全部归公司所有。
综上所述,发行人无形资产出资及减资过程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该问题,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
2、查阅了发行人与浙江大学及其下属子公司曾签署的《浙江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文件【浙大科技园发(2002年)12号】》、《“浙大”名称使用协议书》、《资产经营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
3、访谈了无形资产发明人;
4、查阅了发明人出具的《关于检察院审讯软件的研发说明》、《关于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系统的研发说明》;
5、查阅了浙江大学的出具《浙江大学关于确认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宜的复函》,确认华是科技涉及浙江大学下属企业的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真实有效,不存在争议和纠纷,未发现国有资产受损情况。;
6、核查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取得的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以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涉诉查询情况告知书;
7、核查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无犯罪证明;
8、核查了发行人股东关于华是科技首次审核问询股东确认函,取得股东对“减资过程是否存在侵害本人股东权益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确认意见;
9、查阅了无形资产出资人签署的《发起人关于无形资产减资的承诺书》;
10、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用中国等网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目前使用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不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或潜在纠纷。非专利技术“检察院审讯指挥软件”及专利“自动跟踪激光热成像监控系统”评估价值在评估时点具有合理性,未能为发行人实现预期的收入主要系后续销售不达预期所致,不存在发行人股东不实或虚假出资的情形;
虽发行人股东无形资产出资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风险,但发行人已通过减资消除了无形资产对应出资额,且全部发明人承诺放弃上述非专利与专利技术的权属,对应知识产权仍归发行人所有。通过和发行人现有及历史股东访谈确认,发行人历史上无形资产出资不存在侵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无形资产出资及减资过程合法合规,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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