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探讨
专利技术的利用形式有受让和许可证采用两种。前者是基本权利人将其专利技术的著作权人,依原则上的程序让渡于债务人的法律条文犯罪行为。在效果上与抵押权使用权之迁移相同;后者是指基本权利人保留使用权,透过订下许可证合约的形式,许可证他人采用其专利技术的法律条文犯罪行为。
专利技术受让与专利技术许可证采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受让中,基本权利的主体和归属于发生了变化,而许可证采用并不改变基本权利的归属于,被许可证采用人获得的仅仅是对作品的使用权。
在以专利技术出资时,受让无疑是最为传统可取的做法。但基本权利人若想以许可证采用的形式股权投资于公司,在学术界还存在一定争议。
一类意见建议指出,以专利技术许可证使用权出资,可以节约公司筹集资金成本,实现“低投入、低效率”的经营目标,且是一类较为普遍的经济和法律条文现象,但这并影响因其出资的迫切性和迫切性;
另一类意见建议指出,采用许可证权不具有个人财产使用权的自主性,无法承担公司债的担保功能,因而无法作为一类出资形式,否则必然会使债务人人债务人保障目的破灭;根据《公司法》规定,以专利技术等非货币个人财产出资的,应当未登记其个人私有财产的迁移相关手续,而惟有专利技术著作权人才可依法“办理迁移相关手续”,使用权的受让是没有必要办理迁移相关手续的,允许以采用许可证权出资不合法。
二、相关事例
在司法领域,以专利技术许可证使用权出资成立合资企业公司也逐渐得到了高等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在“深圳清华双很高科技金润庠公司与杨应昌关于公司退出纷争裁定案”中,企业法人杨应昌于2001年透过向公司授予专利技术独享实施许可证的形式向公司出资,出资技术许可证使用权总金额1450多万元人民币,享有公司16%股权。2007年,杨应昌以公司陷入“公司僵局”为由向高等法院允诺退出公司,2009年高等法院证实杨应昌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合法有效率,具备允诺退出公司的股东资格。
在“美国国泰技术开发金润庠公司诉上海香简草经贸合作有限公司等证实协议合宪纷争案”中,上海二中院证实合资企业一方以技术鸡精、专利许可证使用权及注册商标许可证使用权出资成立企业法人企业公司的犯罪行为有效率,并证实该技术出资方股东在合资企业公司成立后与服务器端签订的专利权受让合约亦有效率。
在“上海伟仁股权投资(集团)公司与上海永光陶瓷器股东出资纷争案”二审中,上海市胡斌证实了在宜兴永光增资的过程中,上海永光履行了对应1800多万元出资金额的“a.永光瓷坯釉私有技术使用权、b.注册注册商标使用权、c.高温富氧发明专利使用权、d.所有外观专利的使用权”等有形资产出资义务。
三、公法建议
(一)在公司信用的理念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化的今天,过多的强调资本的担保功能并严格限制出资个人财产的种类,已经不合时宜。公司应该更多地承担起激活各种个人财产主体的股权投资积极性、吸纳更多具有价值创造功能的个人财产,专利技术许可证使用权虽然不是独立的个人私有财产,但其仍具有《公司法》上规定的可估价性和可受让性,并且也不存在其他法律条文法规禁止许可证使用权出资的规定。以专利技术许可证使用权出资,实质上是专利技术基本权利人以对公司采用该项权利所享用的采用费用允诺权出资,且是一类债务人出资。
(二)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许可证采用的形式不同,出资者之前完全可以在出资协议中具体约定使用权的内容,明确出资者的基本权利义务。
(三)如果是独享许可证的,出资者以及第三人都不得采用该项专利技术;如果是排他许可证的,出资者可以与所股权投资的公司同时采用该项专利技术,但不得许可证第三人采用;若是普通许可证的,则出资者保留将专利技术自己采用、许可证他人采用、向第三人股权投资的基本权利。透过约定,无论何种形式的许可证使用权都可用于出资,甚至比专利技术著作权人出资更具灵活性。
注:文中相关观点出自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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