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有关专利技术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率
依照公司法有关明文规定由此可知,在公司成立时,专利技术能做为个人财产出资,所以公司法对专利技术的出资比率有明文规定吗?倘若明文规定,专利技术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率是啥呢?
一、有关专利技术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率
现行《公司法》中早已没对以专利技术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占比作明确明文规定,某种程度上而言,以专利技术出资的,能占注册资本的100%。
《公司法》第十五条对出资形式作了明文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文规定的,从其明文规定。
二、法律条文对成立公司出资的其它明文规定
《公司法》第十五条明文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的各别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商业银行开办的帐户;只以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未登记其个人财产权的迁移有关手续。股东不依照第六款明文规定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明文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后,辨认出做为成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章程所定洋参的,应由交货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超额;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控股股东。
第十条明文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核发出资证。出资证应写明以下事宜:
(一)公司中文名称;
(二)公司成立年份;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联系电话或是中文名称、交纳的出资额和出资年份;
(五)出资证的序号和核发年份。
出资证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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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注册资本 ^专利技术,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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