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第十五条明文明确规定:“股东能用汇率出资,也能用铜器、专利技术、农地所有权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司法机关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但,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明确规定严禁做为出资的个人财产仅限。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对评估结果总金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因而,采用专利技术出资,是众所周知可取的。
二、 专利技术能占啥注册资本的比率?100%
原公司法《公司法》第27条明文明确规定:专利技术、铜器、农地所有权等能经北欧国家权威性评估结果政府机构评估结果总金额后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金。从此,主要包括专利权、私有技术、商标、版权、农地所有权等内的有形资产都能间接用以股权投资股权融资,出资比率最低能达至70%
新《公司法》中止了前述70%比率的管制,民营企业注册时能以铜器、专利技术和农地所有权出资,这种放宽后就使专利技术能100%做为注册资本增资
三、 采用专利技术出资或增资的业务流程?
(一) 出资业务流程
1、 主办人一致同意某主办人采用专利技术出资;
2、 评估结果,各主办人普遍认可评估结果调查报告;
3、 让渡
4、 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开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和个人财产迁移调查报告;
5、 办理手续税务、地税注册登记
(二) 增资业务流程
1、各股东一致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案 ;
2、修正或补足公司章程 ;
3、 评估结果,各股东普遍认可评估结果调查报告
4、 专利技术权利人迁移
5、聘请注册会计师房产公司开具申请文件调查报告和个人财产迁移调查报告(申请文件调查报告和个人财产迁移调查报告的开具时间一般为资料准备齐全后3个工作日);
6、办理手续税务、地税等系列变更注册登记(一般税务需要1-2周审核日期)
四、 采用专利技术出资的注意事项
1、 出资人拥有专利技术的所有权;
2、 评估结果不可少,各股东要普遍认可评估结果调查报告;
3、 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要从股东迁移给公司;
4、 办理手续税务注册登记。
五、 出资后,专利技术价值减少了,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亦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据此,出资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专利技术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结果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六、 无形资出资的案例
裁判要旨
出资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专利技术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结果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基本案情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青海威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威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殷洪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翔
简要事实:
2002年10月30日,青海威德公司在税务行政管理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受北京威德公司委托,2009年11月27日,北京大正评估结果公司对北京威德公司拥有的发明专利及相关全套工业生产技术、注册商标3项有形资产作出评估结果调查报告,评估结果为人民币1300万元。
2010年4月9日,青海威德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案,一致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前述3项有形资产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并以评估结果结果1300万元认定增资数额。嗣后,完成了有形资产的增资并司法机关变更税务注册登记。
2014年12月30日,北欧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宣告前述商标无效并进行了公告。
2016年2月25日,北欧国家专利技术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前述发明专利权无效并进行了公告。
青海威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1、北京威德公司向青海威德公司补足缴纳出资1300万元;
· 2、北京威德公司向青海威德公司赔偿自2010年4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经营利益损失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
· 3、殷洪、张翔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北京威德公司增资是否到位。
第一,北京威德公司以其所有的专利技术等非汇率个人财产向青海威德公司增资,委托北京大正评估结果公司进行了评估结果总金额,并在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有效期内进行了增资。青海威德公司对此次增资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普遍认可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结果,一致同意以评估结果结果做为增资数额,并办理手续了个人财产权迁移,司法机关进行了税务变更注册登记,增资行为已经完成。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评估结果和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的比率作了明文明确规定。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方式、出资评估结果符合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出资比率不违反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管制条件,故北京威德公司已完成的增资行为不违反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
资产评估结果是指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及其评估结果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有形资产、民营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是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开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在这类行为中,行为人表示的并不是某项意思,而是一种事实或是情况,评估结果行为所发生的法律条文后果是基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是评估结果行为的结论,而非民事法律条文行为。
本案评估结果采取的评估结果方法为收益现值法,收益预测分析是有形资产评估结果的基础,而任何预测都建立在一定假设条件下,调查报告中的假设条件由此产生,并非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所附的生效条件。而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有效期是应用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时间界限,也非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所附的期限。青海威德公司主张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所附假设条件未成就,评估结果结论并未生效的意见不能成立。
第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第二款明确规定:“宣告专利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的或是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受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是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税务行政管理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受让或是采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据此,专利或是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或是商标受让不具有追溯力,除非证明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
北京威德公司的专利权和商标已通过增资方式完成了向青海威德公司的受让,北京威德公司由此获得相应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其受让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青海威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在前述有形资产出资时存在主观恶意。专利和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存在多种可能,不能因而证明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青海威德公司以专利和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来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存在主观恶意的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北京威德公司以注册商标、专利权出资时,双方并无因有形资产贬值需承担补足出资的约定。故即使专利和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可能导致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贬值,青海威德公司也无权要求北京威德公司补足出资。青海威德公司有关专利、商标被宣告无效不属于客观因素的意见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青海威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低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能用专利技术等能用汇率成交价并能依法受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总金额出资,对做为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应评估结果总金额,查证个人财产,严禁高估或是高估总金额。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亦明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是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个人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据此,出资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结果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本案中,北京威德公司于2010年委托北京大正评估结果公司对其所有的专利技术价值进行了评估结果,并据此增资入股至青海威德公司,双方未作其他约定。随后,青海威德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案一致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知识产权评估结果总金额1300万元入股青海威德公司,并履行了股东变更税务注册登记手续。前述事实表明,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专利技术出资的要求。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评估结果存在违法情形或是北京威德公司在评估结果时存在违法情形,现以案涉两项专利技术被确认无效,要求北京威德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
青海威德公司上诉提出,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有明确的假设条件,北京威德公司明知假设条件不成立,存在主观恶意,一审法院未审理假设条件是否成立,处理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或是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或是专利受让不具有追溯力,除非证明权利人存在主观恶意。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载明,评估结果结果形成的基础是委托方及被股权投资单位提供的资料,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委托方和被评估结果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被股权投资人青海威德公司向北京大正评估结果公司提供了资产权属、生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评估结果资料。正是在这些资料的基础上,北京大正评估结果公司将北京威德公司的专利技术成交价为1300万元,故青海威德公司对评估结果具有足够的控制力和识别力。
同时,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对两项专利技术的价值及其假设条件进行了明确清晰的表述,青海威德公司股东会决议案一致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确定的价值增资入股,即表明对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的全面普遍认可,亦包含对报告中假设条件的普遍认可。
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在向该公司股东会提交168号评估结果调查报告时存在故意隐瞒假设条件等主观恶意行为,未能证明北京威德公司存在明知其专利技术会被宣告无效的恶意情形,故该公司有关北京威德公司存在主观恶意的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有关一审法院应对假设条件是否成立进行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条文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威德公司增资到位,判令驳回青海威德公司对北京威德公司、殷洪、张翔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最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法律条文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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