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改调整后,美对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环境越发宽松,随着取消了上限70%的管制后,愈来愈多的出资方选择以知识产权等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进行出资,特别是那些手执“自食其力”的,以技术出资既能吸引到投资,享受到一些政策上的便利,客观上也算是切合了目前的形势,促进了技术丰硕成果的转化成。
而公法中,专利权的出资在有形资产出资中占据着较大的比重,专利技术的运用以及消费市场对其的价值评估结果也愈来愈成熟,使得公司在成立层面更加灵活,技术丰硕成果转化成更加便捷,加速了消费市场的吸收。当然,作为信息时代,专利权的出资也造就了各种各样的新型问题。
一、专利权资本的复杂性
不同于汇率出资或是余下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的简单、平衡、直接,专利权因其续存期限、无效宣告、技术插值、权利许可、消费市场假冒等因素,专利权的出资所谓着出资资本的复杂性,与公司资本平衡之需求有着天然的矛盾。故对于专利权的出资,稳固、控制其资本灵活性显得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在面对专利权出资时,须要对其完成资产评估结果、办理专利权更改登记、制定章程法律条文等正常手续。然而基于专利权资本的复杂性,还应从其所谓的属性和特点出发,对出资的专利权某些各方面做出重点剖析与审核,并可设置一些管制性、预防性的措施,以免在公司成立细穗影响到最终目标公司以及余下的主办人的权益。同时,公司资本的复杂性还将侵害交易对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更进一步的对消费市场的秩序造成冲击,故将专利权资本的不平衡性维持、管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是公司成立、发展、成熟阶段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专利权资本的后期审核
为了确保专利权出资的灵活性,在后期专利权资本进入最终目标公司之前,即须要做出细致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各方面:
首先,应审核专利权的土地权属,这是专利权出资的根本,但审核方式的不同亦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论。常规的审核一般集中于专利土地权属合格证书、最新交纳月票凭据等文件。但须要注意的一点是,不单是专利即时法律条文状况的是专利物主复本。在专利取得许可时,专利合格证书上写明的文本与专利物主是一致的,但在专利许可后,专利的法律条文状况更改仅在专利物主上记述,单独翻查专利合格证书上的文本是无法真实反映专利权的实时法律条文状况的,故在审核专利合格证书的同时,建议更进一步的审核专利登记薄复本。
在土地权属审核中,还应关注专利权与否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即与否涉及职位发明者创造,或有委托开发、联合开发的情况。若有上述情况,则专利土地权属是处于不平衡状况的。特别是职位发明者这各方面,公法中所涉事实判定复杂,争议颇大。比如“苏州伟思医疗公司诉苏州麦澜德医公司等专利权土地权属纠纷案件”,该案件的诉讼从苏州中级法院至江苏高院直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离任员工的种种规避手段被层层揭穿,最终确认了郭家专利合格证书上记述的发明者者并非实际发明者者,做出了职位发明者的判定。故不论出资主体是公司还是个人,均需了解清楚专利权的来历,其与发明者者之间的关系,各自对专利技术方案做出的贡献,与否签署有相关协议等等。
其次,还须要审核专利权的价值性。
有些专利权可能因没有按照规定缴纳月票等原因被依法终止,被终止的专利已属于现有技术,用于出资没有任何意义。对于正常缴纳月票的专利,同样须要审核其剩余的权利期限。发明者专利的有效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则为10年,从专利的申请日开始计算其期限。超过期限的,则不再保护,该专利技术也就失去其原有的商业价值了。因此,专利权的剩余有效期对应着其商业价值,专利剩余的有效期限越短,其相应的商业价值也就越低。
除了关注专利权的期限特性外,若所涉的专利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那么在无效结果出来前,该专利权是处于极不平衡的状况,随时可能被无效后一文不值。故在接受专利权投资之前,须要了解其与否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之中。
另,专利权与否进行过专利许可,对专利权的价值有着显著的影响,在出资前权利人必须披露相关的权利许可情况。众所周知,专利许可分为如下三种方式:独占许可,指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权利人在内的第三方均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排他许可,指除被许可人、许可人之外,任何第三方不得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普通许可,指被许可人有权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可以自行实施专利,也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内实施专利。因此在出资前,先行了解专利权与否进行过专利许可,对于专利出资入股意义重大,如专利权人已经对外给予过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并已进行过备案的,则不应再接受该专利权的出资;如给予的是普通许可,则须要审核具体许可的文本、对象,据此做出评估结果,该专利许可与否会影响自己的商业利益,影响消费市场布局。
三、专利权资本文本的实质审核
很多专利技术,并没有看上去那么美好,不能被一张土地权属合格证书所“迷惑”,还是须要对专利的文本进行分析,做好研判。其中,既要结合现有技术(包括国内外的技术文献,特别是国外的一些文献资料和产品)分析专利与否有真正的价值,还要从专利本身分析,与否存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各方面的缺陷,从而评估结果专利与否有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特别是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由于不做实质审核,单凭许可很难判定专利权与否稳固,此时就须要专利权人附带提供出专利权的评价报告,以进一步校核。另外,出于在专利的许可阶段,代理人撰写时为了能够获得许可通过,往往会以牺牲专利的质量为代价,那么就须要最终目标公司审核专利权利要求书文本与其意欲获得的技术方案与否一致,有无在撰写上存在偏差,以免最后出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情况。
(一)、从文本上判断专利的价值大小。
先提一个审核技巧,有个比较简单的判断方式,即看专利被无效的次数多少。一件专利被无效的次数越多,表明越多人想突破专利封锁,使其成为现有技术可以利用,那么就说明该专利价值越高。
从专利文本本身评估结果的话,可以从现有技术的检索情况、技术方案的落实程度、专利文件的撰写方式、有无进行过布局等进行评判。好的专利,可以原汁原味的反映客观的技术方案,能够在获得许可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扩大保护范围,减少技术特征。相反,写的越是细致的专利,则越是容易被规避,价值大大降低。
(二)、与否侵犯在先权利
须知拥有专利权,并不代表专利的实施不侵犯他人权益。很多人有这样的误区,遭受侵权指控时,第一反应是我也有专利,使用自己的专利怎么会侵权?
事实上,与否侵权与有无专利权完全是两回事,完全是两套不同的判定标准,只要符合了侵权判定标准即侵权,与否有专利权在所不问。故在接受专利出资前,对于所属行业、消费市场、竞争对手所涉的专利应适当进行了解。当然,如能检索出相应的基础专利、同类专利则效果更佳。
(三)、地域范围
专利保护具有地域性,在国内申请的专利一般在国外是不受保护的。因此最终目标公司的产品有出口的规划的,一般还须要做专利的国际申请或是直接向出口地申请。在产品出口地提前做好专利的布局,否则出口的产品极易被抢占消费市场,甚至可能遭受到专利侵权的指控。
四、专利权资本的出资制约
好的专利虽然极具商业价值,但如若续存期限较短,相应的经济寿命也较短;又如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则需时时担心竞争对手的无效冲击,加大了公司运营专利资本的难度。正因专利权的各项复杂性因素,对于接受专利权出资的最终目标公司,以及其他发起股东将会承担一定的风险。而专利权的灵活性对于公司资本充实又十分重要,专利权价值的突然缩水将带来诸多问题,更加甚者,如出资人主观上即带着恶意出资,做出一些隐瞒的话,会对最终目标公司、其他主办人、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伤害。
那么为了规避上述风险,除了对出资的专利权做出以上审核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更进一步的保护最终目标公司、其他主办人及债权人。
(一)、专利权资本评估结果重启制度
即各出资方可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出资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两年内,或者每隔一定的年限),对专利权的价值重新进行评估结果,由专利权出资人对专利权资本价值的缩水承担无限的资本补充责任,在必要时可调整专利权资本的相应份额,甚至当专利权价值发生重大贬损时,如专利权出资人未能及时补充注资的,则削减该股东的股权比例,对股权结构重新进行调整。
另外,公司法的修订,使得股东出资认缴与实缴时限上的分离,当专利权出资人在实缴出资的时间点与其认缴的时间点存在较长的时限差时,须要在实缴前对专利权的价值重新做出评估结果,以再次确认专利权的价值。如实缴时专利权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减值明显的,那么专利权出资人应立即补足减少部分的资本,或削减其对应的出资份额,最终目标公司同时须要办理减资手续。
(二)、专利权资本的保值措施
1、专利权土地权属转移手续的办理
根据《专利法》第10条规定,转让专利权的,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专利权的出资在登记后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整个出资程序方始完成。最终目标公司在接受专利权出资时,应第一时间办理好权利转移的手续。
2.提前做好专利检索、审核工作
关于专利权的价值,要有一个精准评判相对比较困难,但可以通过一系列辅助式的分析,基本确定其价值区间。比如,可以对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及相关文本实施检索,审核其与否趋近于现有技术,有无足够的创新点;另可从权利本身出发,了解其与否为基础专利,可否进行多次专利挖掘;从商务角度来看,可结合该技术方案,就技术使用的可替代性、前沿性、适用性、延展性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值得使用、投资。
通过上述的辅助工作,能基本判断专利权的价值以及后续遭受贬损的可能性,为可能导致灵活性变化的各种情况进行预判和指导。
3、巩固专利价值
可围绕出资专利做出专利延伸、进行专利布局,做好专利防御工作,使得他人无法轻易绕过该专利体系而实施相关的技术方案,真正将技术占有转化成为消费市场占有,巩固和提升专利的价值。
4、保密措施
专利技术的实施,除了技术方案本身,一般还会配套有相应的实施技巧,甚至权利人在确保许可的前提下,会将最“优化方案”予以保留,不写入说明书之中。故最终目标公司须要做好各各方面的保密措施,杜绝技术方案等技术文本的外泄。与专利权出资人及相关能接触到具体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有效避免因技术人员辞职、跳槽等他项因素导致的商业秘密外泄,降低专利权资本的价值。
5、灵活维权,确立消费市场主导地位
对于那些实施公司专利技术、侵犯专利权的消费市场竞争对手们,也并非是“一棍打死”,交给诉讼解决所有问题的。在后期阶段可先行着眼于共同拓展消费市场,以期产品得到消费市场认可与接受;待得在消费市场中站稳脚跟后,可着力于维权,逐步清扫对手,制止第三方的制造、销售行为,最终达到确立消费市场地位的目的。
具体可通过商务谈判、专利侵权警告、专利诉讼等方式逐级展开。当然,若对专利权的灵活性无一定的把握,不应随意发动诉讼,可以诉讼为手段进行施压,迫使对方协商和解,让出一部分消费市场份额或是让渡部分利益。否则如对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致使专利权被无效的话,专利权价值会立刻崩溃。
四、结语
我们正逐步走向知识经济的时代,科技在经济发展进程中日益发挥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专利权出资作为产业资本的投资形式,是知识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 ,也是知识资本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专利权出资有着天然的灵活性问题,但相较于其在消费市场化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而言,显然是瑕不掩瑜的。专利权的出资完美的促成了技术与资本的融合,给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优质的环境。而现今随着“贸易战”的持续升级,消费市场对技术发展、技术创新的渴求上升到了全新的阶段,专利权资本的运营也将愈加凸显并发挥出重要作用。
作者毛慧恒,三级律师、专利代理师。入选江苏省律协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库、无锡市专利侵权判定咨询专家库。曾获评无锡市优秀律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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