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进一步强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
为海内外民营企业入驻海口提供更多更加高质量便捷的服务项目,
海口市税务行政管理局5月23日颁布
强化引进外资自然环境八条举措↓
核验加速
启事允诺即办
托管机能资格证
退出黄双燕
自查前置
居所自查加速
申报重要信息自查加速
广大群众办妥营业资格证后为海口市税务服务项目询问处值班人员的高效率服务项目雅雷。(数据资料图)
随即,
海口市税务行政管理局又面世
第三批强化营商自然环境八条举措,
具体内容有什么样?
一起来看一看吧~
1 减少中文名称论述减少注册商标登记区域论述,容许在中文名称中冠以“海口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口自由贸易区”字样。
变化
根据省税务行政管理局原规定,民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左右(含100万元)的,其中文名称登记可以申请冠以“海口”或“海口市”行政区划。目前,海口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行政区划的论述无法满足民营企业对使用“海口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口自由贸易区”区域论述的需求。现改为:申请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左右(含100万元)的注册商标时,除容许冠以“海口”“海口市”行政区划外,减少容许冠以“海口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口自由贸易区”的区域论述字样,这既满足了民营企业的选择需求,也扩大了海口自由贸易区的知名度。
2 服务项目总部经济在海口设立民营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机能性机构的,容许在注册商标中使用体现机能性特点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业务特点的论述。
变化
按照现行民营企业注册登记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经营范围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规范论述,这限制了部分新兴行业的业务特征描述。现改为:在海口设立民营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机能性机构的,容许在注册商标中使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体现机能性特点的字样,同时容许在经营范围中使用体现其业务特点的论述,以鼓励和服务项目总部经济发展,助推海口百日大招商(项目)活动。
3 简化身份证明简化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国(境)外投资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提交载有入境合法记录的下列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一)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护照;(二)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属于此类情形的,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变化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材料规范,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须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更多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现改为:国(境)外投资者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提交载有入境合法记录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的护照,港澳台自然人投资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减少了费用,降低了成本,简化了手续,使民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更加便捷。
4 试行居所申报试行民营企业居所申报允诺制。在高新技术及重要信息产业园区试行“居所申报允诺制加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申请人填写《居所(经营场所)重要信息申报表》,并对申报重要信息的真实性作出允诺后,可免予提交居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变化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材料规范,民营企业居所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相应的居所证明材料,材料比较繁琐。现改为:在高新技术及重要信息产业园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口生态软件园、美安科技新城、三亚创意产业园、海口清水湾国际重要信息产业园等)内试行民营企业居所(经营场所)申报允诺制,申请人提交《居所(经营场所)重要信息申报表》并作出允诺后,无需再提交居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简化了办事流程,降低了办事成本,便捷了园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5 简化集团登记申请集团登记,子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容许母公司在中文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不对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提出要求,免于提交集团章程和承认集团章程文件,无须办理民营企业集团登记证。
变化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民营企业集团登记相关规定,民营企业集团登记的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须在1亿元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办理集团登记证的,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等文件。商事制度改革后,民营企业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出资期限由民营企业章程自主约定,集团登记程序没有变化。现改为:只要子公司达到3家以上的,即容许母公司在注册商标中直接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免于提交集团章程和承认集团章程文件,无须办理集团登记证,降低了登记门槛,减少了办事材料,有利于打造民营企业形象,培育民营企业品牌。
6 免交核转证明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原需提交核转函的,现一律免于提交。
变化
根据原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材料规范,非公司民营企业办理设立、注销等相关登记业务,需提交相应的核转函。与当前重要信息化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现改为:非公司民营企业办理相应登记业务,原需提交核转函的一律免于提交,无需民营企业往返开具相应证明,降低了制度性成本,免除民营企业开具不必要证明的负担,让“重要信息多跑路,广大群众少跑腿”,使民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更加便捷。
7 拓展重要信息服务项目依托国家民营企业信用重要信息申报系统(海口),将工商、社保、税务、海关等部门产生的涉企重要信息及时归集并记于民营企业名下,供民营企业查询。
变化
目前,民营企业重要信息除了由民营企业自行保管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掌握了相应部分的民营企业重要信息,民营企业在自行保管的重要信息丢失后,重新查询的难度较大。现改为:依托国家民营企业信用重要信息申报系统(海口),将税务、社保、税务、海关等部门产生的涉企重要信息及时归集并记于民营企业名下,供民营企业查询,提高民营企业重要信息使用效率,可有效服务项目于民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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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日报
记者:罗霞
通讯员:翁映阳
编辑:军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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