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表明:
鹰格公民事项目组更新后,我们将面世创业投资与公司环境治理总务时评,每星期该文将以“小事例、辩护律师讲法、辩护律师释疑”四个方面,答疑创业投资与公司环境治理应用领域可能遇到的各种类型法律条文问题,欲了解关注。
一
小事例:
甲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金100多万元,A实缴出资40万,占注册资本金40%,B实缴出资60多万元,占注册资本金60%。
甲公司设立后,由A前述经营方式甲公司,A和B按股份比率,相继向甲公司资本金投入资本金,其中A共计资本金投入了2000多万元,B共计资本金投入了3000多万元。
后来A、B之间失和,B控告甲公司,要求甲公司交还银行贷款3000多万元及本息。
二
辩护律师讲法:
(一)股东远远超过注册资本金对公司的资本金投入,如果没有明晰签订合同,民事实践中对其法律条文物理性质存在四种不同的重新认识:资本住房公积金、银行贷款、实缴出资款(注资款)。
1、如在【2013】民提字226号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司章程明文规定“各股东应按施工进度及多方适当的出资额按时资本金投入资本金”,但对股东在注册资本金以外的出资归属于什么物理性质,章程周生明晰明文规定。
1993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财政部正式发布的《房地产开发民营企业会计制度》第311号专业课程“资本住房公积金”部分明文规定:“本专业课程计量民营企业获得的资本住房公积金,包括拒绝接受捐献、资本折价、原则上金融资产价值重估产品服务、资本换算超额等……”,对资本折价的覆盖范围,第三款明晰明文规定“创业者交货的出资额小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超额,作为资本折价”,《公民事》(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百八八条明文规定,国家财政行政部门明文规定列为资本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住房公积金。据此可知,股东对公司的前述出资小于应缴注册资本部分的,应归属于公司的资本住房公积金。资本住房公积金归属于公司的后备资本金,股东有权按出资比率对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本息,变相抽逃。
2、同样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民二终字第119号刑事案件中,却认为:公司主张股东提供的资本金为注资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作出了注资决议或者股东之间有注资的签订合同。虽然股东与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中有关于投资总额的签订合同,但这是股东向政府作出的投资承诺,该承诺并不当然决定上述款项的物理性质。故在公司没有证据表明所收款项系股东提供给公司的注资款或者无需返还之款项的情形下,对付款股东要求公司返还上述款项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2016】最高法民再307号刑事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认为:界定股东投资范畴的主要依据是《公民事》和公司章程,而《公民事》和公司章程对股东注资程序有明晰明文规定,而本案并没有股东关于注资的决议,亦未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做账时,亦是将这些款项列为“长期应付款”,故将“长期应付款”解释为“投资款”,不符合《民营企业会计通则》;股东向公司的转款凭证中,虽然写为“投资款”,但不能作为认定案涉款项物理性质的依据。故将股东超过注册资本资本金投入的资本金认定为投资款,无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
(二)股东远远超过注册资本金对公司的资本金投入,法律条文物理性质认定不同,法律条文后果完全不同。
1、一般来讲,如果被认定为银行贷款,则股东可以向公司主张返还本金及本息。但是,股东的债权人地位与否等同于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尤其当公司进入破产清算时,股东的债权人地位与否应当劣后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我国法律条文没有明晰明文规定。
在中国法院网于2015年3月31日刊发的“少港公司诉开天公司执行分配异议案”中,争议焦点就在于“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能否以其对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法院就以“不公平”为由,判决该股东不得参与分配。这其实是参照了美国历史上深石案所确立的衡平居次原则,即根据股东与否有不公平行为,而决定其债权与否应劣后于其他债权人的原则。
2、如果被认定为投资款,无论是作为注资款还是资本住房公积金,股东均不得要求公司返还,否则构成抽逃出资。但是注资款与资本公司积金物理性质也有不同,对股东权益也是有不同影响:
(1)如果认定是注资款,则构成注册资本的组成部分,且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变更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有权按照实缴后的注册资本金比率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这一点,在其它股东未按签订合同履行注资义务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2)而如果认定为资本住房公积金,则对股东享有的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比率不会有影响;并且,如果仅有部分股东向公司交纳了增加的投资款,且这些投资款又被认定为资本住房公积金,则该部分款项对应的投资者权益,存在与其它股东按出资比率分享的可能性。
三
辩护律师释疑:
在实务中,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都不高,在公司运营资本金不足的情况下,则由各股东按出资比率,向公司提供股东银行贷款,并签订合同本息。如此操作,不但可以做低公司成本,还可以通过支付本息的方式将公司的利润降低,起到节税的目的。
但是,如前所述,股东与公司之间款项往来的不规范操作,往往会引起诸多争议,且目前的民事审判实践亦存在不确定性,故辩护律师建议:
第一,股东与股东签订《投资框架协议》,明晰各股东对公司追加投资款的物理性质为银行贷款,但多方有同比率出资的义务,并且对出资时间、进度、程序、本息、交还本息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明晰签订合同。
第二,股东与公司之间签订《银行贷款框架协议》,明晰银行贷款额度、支付进度、银行贷款的时间、程序、本息和交还本息时间等。
第三,股东给公司转账时,应写明款项物理性质为“银行贷款”;同时公司财务做账时,应明晰列为“应付款”或者“长期应付款”。
第四,公司向股东交还银行贷款时,亦应在付款凭证中写明系“交还银行贷款和本息”。
—— 作 者 简 介 ——
欢
迎
关
注
鹰格公民事项目组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