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说,他们来看一看注册资本的变动历史。注册资本从今生到今生共历经了四个期
01
注册资本实缴制。比如说注册资本为200万,就需要开具200万的申请文件调查报告断定的确有200万的资本全力支持。
02
注册资本首度出资额。没200万也能,先掏出40万出资,表示魄力和潜能,先期再Caquet200万。
03
注册资本认缴。注册时200万注册资本不必出,跟合资经营开公司的人商议好在公司营运期内Caquet200万。
2013年《公司法》作了Villamblard的修改,最高注册资本也中止了,出资时限也中止了,是能0元注册公司,出资额二十年三二十年后再可抵都说实话。那个明确规定也其原因在于十九裂稃一个变动,是国家要增加对微观的干预,所以就中止了。
根据数据显示,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前年公司的成立数目呈遇冷式的增长,再次出现了遇冷的状况。总之,也再次出现了大量注册资本非常大、实缴潜能严重不足的公司,很重要的其原因之一是很多好友认为,在完全认缴制中“认缴不实缴”等同于“认而减扣”、“能减扣”。
但实情是什么样的呢?
小贴士说大家,认缴制中股东有非常大的职责!
他们来看,《公司法判例三》第13条明确规定:
公司负债人允诺没履行出资义务或没全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没出资的本金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偿还职责,高等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那个明确规定译成平话来说,举个范例,倘若说你注册资本1000万,但前述出资只有100万,那个资金缺口是900万,公司对外负债1500万,最后公司还不起,那么股东要在出资不到位的900万限额范围内对公司的负债分担偿还职责。
所以呢,认缴制中大额的注册资本前述上就相当于将股东的有限职责,变相地变为无限职责,
总之那个无限职责还是有限额的,是刚才举的范例900万限额内。
他们来看一看两个案例,一个是杭州市西湖区高等法院的案例,一个是上海奉贤区高等法院的案例。
案情都是这样:是公司欠了钱,负债人起诉后或者在执行期,股东把已经到期的出资时限又延后了。
两个案子高等法院都认为,高等法院有理由相信此种行为并非出于公司经营的需要,而只是为了逃避股东的职责,所以这种对方起诉后,变更出资时限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是无效的,不能规避掉股东的还款职责。
第二种情况是,出资时限还没到期。
《公司法判例二》第22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那个尚未缴纳包括已经到期未缴纳和尚未到期应缴纳的出资。是公司在解散清算时,具体来说要把认缴但未前述出资的出资先缴到公司作为清算资产,然后又明确规定:公司财产严重不足以偿还负债的,负债人主张没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高等法院应当全力支持。
所以解散清算的时候,就全部通通到期。
那有的人又说,那我不解散公司不就完了嘛,我就一直放着。
《破产法》第35条又明确规定:人民高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公司的出资人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也是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还特别明确规定,“不受出资时限的限制”。
所以,公司欠了钱还不起,你是能把时限延后,也能一开始就明确规定出资时限在20年后,你也能不解散公司,但是负债人有权利要求以公司资不抵债,申请你的公司破产,一旦高等法院受理破产,你所有的出资尽管没到期,都提前要出资完毕。
有的人又说,那我把股份转给别人行不行?
我那个认缴出资太大了没缴上,然后眼看公司经营不起来,欠一屁股债,我赶紧把那个股份转给他们村的二大爷,反正他是个低保户、孤寡老人,也没钱。
《公司法判例三》第18条又明确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况下,如果你出资没到位,那么负债人能要求原股东和新股东分担连带职责。
公司欠了钱还不上,负债人既能要求新股东,也能要求原来的股东一起做被告,分担连带职责。
所以也没用。
这些,是认缴制的坑。
最后,这里给大家3个建议:
第二个,如果你的公司还没成立,那么你量力而行,需要多少钱你就出资多少,不要贪大,不要好面子,注册资本弄了一堆零,一个亿,那个是非常大的风险;
第二个如果你的公司已经成立,认缴出资非常多,公司经营情况也不是特别好,你能现在去做一个减资,增加注册资本,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个,如果说你要转让股份,你的出资又没到位,那么你一定要转让给一个靠谱的人去经营这家公司,转给靠谱的人做股东,没靠谱的人接手,宁可注销掉。
否则的话有可能你转让股份以后过了10年,高等法院来人敲门说:你的房子被查封了,现在他们要拍卖,你得出去了,因为你十几年前注册的公司出资没到位,现在欠了钱,还不上了,你被告了,你要分担还款职责。
所以认缴出资很方便,也很坑爹,大家要尽量避免风险,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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