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0月10日出版的《中国经济月刊》报道,目前创业者团队错误率严重不足5%,这虽说有资金不足、实战经验缺乏等难题,但创业者风险控制机制严重不足也是创业者失败的重要原因。
本栏长期在中国创业者团队(北京)教学实验基地给创业者团队做法律条文方面的专业培训,现结合听课中遇到的一些学生进行咨询的难题,及本人之实战经验,给创业者团队提三个提议。
一、千万别成立三人有限公司
创业者团队需要成立两个法律条文上的虚拟,这个虚拟通常为普通非常有限公司,但也存在三人非常有限公司的情形,本栏不提议创业者团队成立三人非常有限公司,这是因为三人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可能将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三人非常有限公司的股东无法断定公司个人财产分立于股东自己的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的负债分担控股股东。根据前项的规定,假如债务人控告公司明确要求偿还负债时,并明确要求三人公司之股东分担控股股东时,采取民事民事诉讼倒转的原则,即三人公司之股东须要断定公司个人财产分立于个人财产。
三人非常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最典型的事例是有关崔永元的两个天心案件,即崔永元诉馨源公司、缪洁晶案【(2015)沪三中民一(民)终字第1347号】,北京胡斌重审认为,馨源公司仅有缪洁晶两个股东,属于三人非常以下简称公司,缪洁晶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个人财产相互分立,应分担民事民事诉讼。缪洁晶在本一案、一审期间均未提供任何确凿证据断定其个人财产分立于公司个人财产,应由缪洁晶分担抗辩无法的责任。依此北京胡斌一审判决缪洁晶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
假如一定要成立三人非常有限公司,本栏提议在经营方式过程中,须要将公司个人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立出来,否则将可能将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股东。在工作中,要把握好几点:
1、股东与三人公司尽可能千万别出现无销售业务性质的资金来往,如银行贷款,走帐等;
2、股东个人的与公司毫无关系的消费开支千万别在公司缴费;
3、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帐本,进行科学的财务管理计量,而千万别仅记流水帐,一旦出现民事诉讼,有利的是股东。
二、合理选择注册地
对出口型民营企业来说,注册地与经营方式地须要一致,但创业者团队大多从事复合型的销售业务,对此工商管理学机关明确要求不是很严格,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方式地可以分离。
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对创税比较多的民营企业通常都有巢蛛政策或者其他方式的财政补贴。
我国目前主要税种是增值税、民营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国家和地方分配比例为50%:50%,民营企业所得税国家和地方分配比例为60%:40%,所谓巢蛛是指返地方所得部分,通常最高不走过地方所得的40%。以崇明和临港新城为例:
1、崇明,在各项税金每年缴纳额超过60万元的情况下,开始实施巢蛛。即,增值税返不超过20%,民营企业所得税返不超过16%,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一事一议。个人所得税方面崇明收得比较紧,尚无政策出台。
2、临港新城,巢蛛比例比崇明稍差,增值税返14%左右,民营企业所得税返10%左右,个人所得税返10%左右;但年纳税超过500万元情况下,其巢蛛比例和崇明差别不大。
3、根据以上,假定公司年纳税额为300万元,大约可返50万元税金,大体可以抵销2个中层工资。
当然,仅凭税收返还一项来决定注册地也不科学,假如创业者团队从事的医药等高新技术的服务的话,那么张江肯定是更适合的注册地,那里有创业者财政补贴、房租减免等。
三、注册资本千万别太大
有些创业者团队喜欢将注册资本搞得大大的,这样很有面子。殊不知这给创业者团队带来了面子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了极大的法律条文风险。具体而言,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负债时,股东可能将要在其认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无法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股东的补充责任意义何在呢?举个例子,在本栏代理的一起案件中,我方诉请对方公司偿还一笔负债,可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此时若不追究股东责任,我方最终可能将只能得到一纸空文而无法挽回任何实质性损失。因此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在公司的个人财产严重不足以分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严重不足部分分担责任,这既是对股东没有及时出资的“惩罚”,也是对公司债务人权利的一种保护手段。
然而,《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的“未履行”是出资期限届满后仍未缴纳出资,出资期限未到期,股东不缴纳出资合法,并不违法,不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也就无法直接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后,有的股东为了规避《公司法解释三》的上述条款,将出资期限约定为50年、100年,或者约定为“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亦或者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又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期限,导致债务人控告时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此时债务人依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明确要求股东补缴注册资本。
因此,创业者团队在确定注册资本时要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方式运行降低压力,假如一时头脑发热已经写的很大,且实缴出资承诺预期无法完成,那就“姿势不对,起来重睡”尽快减资。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