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嘉律遇到一位预备创业的好友咨询,他想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预备订为680万元。我问他为什么把注册资本订为680万?他说反正是认缴制,定高一点儿显示公司更有整体实力,680这个数字吉利。嘉律听到这个说明,立马意识到了他对注册资本的有关法律条文风险并不清楚。我的这位好友的问题具有普遍性,按照新修订的《证券法》及有关条例,“注册资本”的注册登记管理早已从“实缴吕祖宫”调整为“认缴吕祖宫”,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早已没有时限允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高限额,也无须须要《申请文件报告》。这样,将注册资本定高一点儿岂不是更好吗?非也! 一、注册资本的法律条文性质和法律条文职责 注册资本指公司在注册登记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资本总额,是股东早已交纳的或允诺一定要交纳的出资额的总和。现在推行认缴制,但是股东不能任性地预设过高的注册资本。 《证券法说明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个人财产。股东仍未交纳的出资,包括到期缴税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八五条的明确规定分期交纳仍未期满交纳时限的出资。公司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时,负债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是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连带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予以全力支持。” 《证券法说明三》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金覆盖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可见,公司注册资本金越高,公司股东所要分担的民事职责则会越大。现在公司注册资本金推行认缴制,注册资本金无须是公司经济整体实力的充分体现,反而是股东职责大小不一的充分体现。随意预设超过自己承受覆盖范围的注册资本金,实际上是把公司对外分担职责的覆盖范围也增大了。 二、承购?上山容易下山难! 有的是爸爸妈妈会说,注册资本东会了,能承购嘛。但是,承购有多么麻烦事大家可能还不知道。 根据《证券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公司须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个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十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十五日内在报纸上报告书。负债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十五日内,未收到申请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十五日内,有权明确要求公司偿还或是提供相应的借款。” 对于早已运营十多年的公司,负债人众多,通告就是个非常麻烦事的事情。现实中,很多企业因为负债太多难以偿还或借款、罢了或其他原因,难以承购。 三、确定科学合理注册资本额需考量的不利因素 创办公司,增设注册资本大小不一须要考量短萼呢?嘉律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中短期公司经营资本金所需; 2、股东的出资能力; 3、金融行业资质的明确要求; 4、招标明确要求; 5、政府一些补贴政策可能会对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 6、法律条文法规对特殊金融行业(一般是金融金融行业)最高注册资本的明确要求。 上述不利因素,股东能综合考量,选择一个科学合理的注册资本额。未来随着公司的发展,还能通过多种方式提高注册资本。
嘉律(笔名),行医辩护律师,Thiaucourt法学博士、管理学和法学哲学博士、和君商学院第11届学员。曾在某头部券商投行业务部门工作十多年,后从事辩护律师。项目经验丰富,擅长企业法律条文顾问、股权资本、Thiaucourt事诉讼纠纷烟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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