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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要义
对“投资人出资少于其在注册资本”的部份是否列为资本资本资产,要依照投资人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时的真实意向和目地作出判断。假如晋朝人做为远远超过注册资本的总股本折价资本金投入,可以判定做为资本资本资产的目地资本金投入;而假如晋朝人以注册登记为注册资本为资本金投入目地,在尚未完成注册登记时,不应做为资本资本资产,而应判定为出资。
此案概要
2004年10月22日,某集团公司与某公司签定《股东合同书》,设立某家用电器公司,公司三期工程项目总投资额为50亿,注册资本癸日工程总投资额的20%确定,即10亿,股东多方须在公司章程签定之日三个月内按签订合同的比率缴交三期注册资本2000多万元用于公司注册。余下部份依照建设项目需要经监事会决提案后分期付款转化成。
2007年4月29日,因注资,某家用电器公司修正公司章程,部份条文如下表所示: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多万元减至5000多万元。多方的认缴额和比率分别为:某集团公司2550多万元,占51%;某公司1300多万元,占26%;某可再生能源公司1150多万元,占23%;第七条:公司减少或减少注册资本,均应由股东会讨论透过,并相应修正公司章程,办理手续更改注册相关手续。公司股东对新增注册资本额无权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出资;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依照实缴的出资比率勃氏公司增量;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审计工作后10日内提出上当年度将区和分红方案及本当年度Ganganagar并递交监事会,监事会应在表决后报请举行当年度股东会投票表决表决;
2009年12月15日,某家用电器公司以某集团公司、某公司同意,某可再生能源公司反对的投票表决结果透过了《2009年股东会关于减少公司资本金提案的决提案》,决定注册资本从5000多万元减少至13254.902多万元。某集团公司依照决提案向某家用电器公司转化成了资本金,某公司和某可再生能源公司未按该决提案减少注册资本金。
2010年6月29日、2012年7月10日,某可再生能源公司两次向某家用电器公司来函则表示拟舍弃对新增注册资本优先选择认缴出资权,2010年8月25日,某公司致信某家用电器公司则表示收购某可再生能源公司全部屈服的股份。但经催收,某公司未交纳认缴的资本。后协力为注资问题进行多次商谈,均未达成一致决提案。
2012年10月25日,某家用电器公司举行的2012年第二次股东会决提案确认:止2012年8月31日,某家用电器公司注册资本金资本共38943多万元为工程项目资本金,其中:某集团公司资本金投入36493多万元,某公司资本金投入1300多万元,某可再生能源公司资本金投入1150多万元,并由某家用电器公司委托合法的验资机构验资。该决提案经某集团公司和某可再生能源公司投票表决表决透过,某公司未在股东会决提案上签字。
2013年7月16日,某家用电器公司监事会形成了《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的分红的决提案》、《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决提案》。分红决提案主要内容为:止2012年12月31日,某家用电器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为41187多万元,其中某集团公司实际出资38737多万元(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资本36187多万元),某公司实际出资1300多万元,某可再生能源公司实际出资1150多万元。同意按审计工作机构审计工作的2013年7月31日前的公司累计滚存未分配利润在提取法定资本资产金等工程项目后,按多方实缴出资与全部已到位出资之比率全额分配(即某集团公司94.05%、某公司3.16%、某可再生能源公司2.79%)。后举行股东会表决并透过了监事会递交的两份决提案,某公司的代表没有投票表决。
某公司认为某家用电器公司监事会、股东会作出的《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的分红的决提案》,内容违反公司章程,遂起诉请求撤销上述公司决提案。一审、二审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某家用电器公司、某集团公司、某可再生能源公司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改判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员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监事会、股东会作出的《关于2013年7月31日前的分红的决提案》内容是否应当撤销,关键要确定某集团公司资本金投入的36187多万元的性质属于实缴出资还是资本资本资产,诉争决提案确定的分红原则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一、对“投资人出资少于其在注册资本”的部份是否资本资本资产,要依照投资人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时的真实意向和目地作出判断,假如晋朝人做为远远超过注册资本的总股本折价资本金投入,可以判定做为资本资本资产的目地资本金投入,而假如晋朝人以注册登记为注册资本为资本金投入目地,在尚未完成注册登记时,不应做为资本资本资产,而应判定为出资。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才享有分红请求权、新股优先选择认购权、余下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出资并非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注册登记为注册资本,而是取决于股东实缴到公司做为公司经营资本的资产。
二、股东多方都同意对某家用电器公司逐步进行注资,注资是股东多方的真实意思则表示,而在某家用电器公司建设过程中,各股东为了某家用电器公司建设,多次举行股东会,但是某公司、某可再生能源公司没有及时履行出资义务,某集团公司2009年及以后向某家用电器公司陆续资本金投入的36187多万元资本金,从履行行为来看,是为了履行多方股东达成一致的股东协议,也符合公司设立之初有关资本金的规定,而且某集团公司对某家用电器公司分次资本金投入的资本金在会计处理上计入“注册资本金资本”账下,审计工作机构、各股东对该账目处理未提出任何异议,某集团公司已向某家用电器公司实缴的36187多万元也一直用于公司日常经营从未抽回,因此该36187多万元应判定是某集团公司对某家用电器公司的实缴出资。
三、诉争决提案仅确认了分红的原则、方式和内容,其中分配的方式就是先进行审计工作,并提取法定资本资产金等工程项目,再进行分配,该分配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实务总结
1、监事会、股东会决提案被撤销的理由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事会、股东会召集程序及投票表决表决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是监事会、股东会决提案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公司在举行监事会和股东会时,应依照相关的规定举行会议,以免决提案被撤销,导致所议事项不能得到有效实现,前功尽弃。
2、股东享有的分红请求权、新股优先选择认购权、余下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来源于股东对出资义务的履行,该出资取决于股东实缴到公司做为公司经营资本的资产,而非取决于股东的出资是否经工商注册登记为注册资本。因此,当事人以“股东的出资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不是注册资本”为由进行抗辩的,不能得到支持。
3、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少于其在注册资本部份的性质,要依照投资人资本金投入资本金时的真实意向和目地作出判断,假如晋朝人做为远远超过注册资本的总股本折价资本金投入,可以判定做为资本资本资产的目地资本金投入;而假如晋朝人以注册登记为注册资本为资本金投入目地,在尚未完成注册登记时,不应做为资本资本资产。因此,股东在进行投资时应该明确自己所资本金投入的资本金的目地,以此决定少于注册资本部份的资本金性质,以享受相应的权益。
法务编辑:李守东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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