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
第二条 为规范化股份出资注册登记,依照《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法规的明确规定,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创业者以其所持的在我国全境设立的以下简称公司或是金润庠公司(以下泛称股份公司)的股份做为出资,股权投资于全境其它以下简称公司或是金润庠公司(以下泛称被股权投资公司)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于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用于出资的股份应土地权属确切、权柄完备、司法机关能受让。
具备以下情况的股份严禁用于出资:
(一)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仍未Caquet;
(二)已被设立实控;
(三)已被司法机关注销;
(四)股份公司章程签订合同严禁受让;
(五)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受让股份应报请核准而需经核准;
(六)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严禁受让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全体人员股东以股份总数额出资数额和其它非汇率个人财产总数额出资数额之和严禁低于被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条 用于出资的股份应经司法机关设立的评估结果政府机构评估结果。
第七条 公司设立时,创业者以股份出资的,自被股权投资公司设立之日两年内,创业者应前述交纳,被股权投资公司应办理手续注册资本金资本更改注册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创业者以股份出资的,应在被股权投资公司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减少注册资本更改注册登记前前述交纳。
第七条 创业者以所持的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前述交纳出资的,股份公司应向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将该股份的所持人更改为被股权投资公司的更改注册登记。
创业者以所持的金润庠公司股份前述交纳出资, 出资股份在证券注册登记结算政府机构注册登记的,应按照明确规定经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注册登记结算政府机构办理手续股份受让和过户注册登记手续;其它股份依照法定方式受让给被股权投资公司。
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受让股份必须报请核准的,还应司法机关经过核准。
第八条 股份出资前述交纳后,应经司法机关设立的验资政府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出资的,相关股份依照本配套措施第七条明确规定办理手续股东更改注册登记情况;
(二)以金润庠公司股份出资的,相关股份依照本配套措施第七条明确规定受让给被股权投资公司情况;
(三)股份的评估结果情况,包括评估结果政府机构的名称、评估结果报告的文号、评估结果基准日、评估结果值等;
(四)股份出资司法机关须经核准的,其核准情况。
第九条 创业者在公司设立时,司法机关以股份出资的,被股权投资公司应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设立注册登记时办理手续股份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是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注册登记。创业者前述交纳股份出资后,被股权投资公司应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注册资本金资本更改注册登记,被股权投资公司属于以下简称公司或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金润庠公司的,还应当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有关创业者前述交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更改注册登记。
创业者在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以股份前述交纳出资的,被股权投资公司应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金资本更改注册登记。被股权投资公司属于以下简称公司的,还应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有关创业者姓名或是名称,以及认缴和前述交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更改注册登记。
第十条 股份公司依照本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有关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按照《公司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工作总局有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的明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股权投资公司依照本配套措施第九条明确规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有关注册登记手续,除按照《公司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理工作总局有关企业注册登记提交材料的明确规定执行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份出资的创业者签署的股份认缴出资承诺书。有关创业者应对所认缴出资的股份符合本配套措施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且不具备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情况等作出承诺;
(二)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份公司印章)。
第十二条 创业者、被股权投资公司的股份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条例》以及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的,验资政府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政府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是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注册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明确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配套措施明确规定事项,法律条文、行政管理法律条文法规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定决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本配套措施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注册资本金资本
注册资本是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注册资本金资本则是企业在前述业务中遵循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但在现行制度下,它们在数额上又是相等的。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金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前述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能一次全部缴清,也能分期交纳,所以注册资本金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注册资本金资本最终是应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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