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月如 辩护律师
李泽明 应聘辩护律师
序言我省现行《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认缴制,与此同时,也容许以股东决议案的形式司法机关承购。承购决议案是公司逐步形成原意则表示的法律条文犯罪行为。承购本质上归属于公司外部犯罪行为,归属于公司原意自治权的专业领域,如果依照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流程做出方可设立有效率。
不过,股东借助承购流程失当阿提斯鲁夫尔谷,将遭遇什么职责呢?
我所收到冼某(表弟)求救:
“2020年中,我与起先公司(表弟)密切合作,该死了我提供更多墨镜机,她们制造墨镜,我拿一般来说数目,多的归她们。但,她们提供更多的墨镜数目远不符合要求,帮我网上交易的墨镜本息也没给齐,公司已经关停,相关人员也极难联络了….”此案2020年3月,冼某与广州某公司签定《密切合作协定》,签定合同冼某向起先公司提供更多墨镜正方形机等电子设备,分期付款起先公司制造的320亿个墨镜,如没能小量提供更多墨镜,需按市场产品价格溢价退还。与此同时,起先公司每星期制造的墨镜按50%比率重新分配给冼某并代其产品销售,产品销售钱款当日清算。
2020年6月6日,起先公司开具《借条》,确认积欠冼某墨镜产品销售钱款382,319元,并做出分期方案。股东刘某千则表示分担控股股东。
2020年6月15日,起先公司注册资本由3000多万元减为50多万元。承购金额高达2950多万元!很大的侵害了冼某的合法权益!
厘清剩余债权情况,限期退还26多万元。
02提起诉讼起先公司应向冼某退还墨镜产品销售款、墨镜折本息近26万及利息、刘某万(刘某千真名)应对上述负债分担控股股东、其余股东应在承购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03迅速查封从往来钱款中厘清相关银行账户,成功查封6个账户,掌握主动权,清扫执行障碍。
04搜集证据梳理冼某与刘某千的全部聊天记录、前往起先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5名股东身份信息、承购情况、因刘某万用别名“刘某千”签定相关文书,收集聊天记录、实名记录等,证明刘某万与“刘某千”系同一人。
争议1刘某万是否应分担控股股东?
2其余股东林某、苏某、陈某、梁某应分担何种职责?
举证为最大程度维护冼某利益,我所指派辩护律师经工商查档、一般来说证据等形式,收集、一般来说证据,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完成举证。“刘某千”实为刘某万,其做出愿意分担控股股东的原意则表示,应分担控股股东。刘某万在《借条》中签名“刘某千”,经调查人口信息,“刘某千”并非刘某万的曾用名,据了解,刘某万家乡有用小名(别名)称呼的习俗,“刘某千”便是其小名,亦是常用名。为证明上述情况,代理辩护律师指引当事人向刘某万发出催款消息,并称呼其为“某千”;透过刘某万确认的电话号码及实名情况、转账信息实名认证情况等众多细节证明刘某万与“刘某千”系同一人,因此刘某万在《借条》连带担保人处签名,就应对案涉负债分担控股股东。起先公司未履行合法承购流程,林某等四股东应在各自的承购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职责。透过工商查档等调查后得知,广东某卫生用品公司在承购时未通知冼某,存在承购瑕疵。起先公司于2020 年6 月6 日与原告冼某确认墨镜产品销售款欠款数额;于2020 年6 月16 日将注册资本从3000 万元减至50 多万元。冼某的案涉债权,在承购前已经存在,起先公司明知案涉负债的逐步形成以及数额,且有原告联络形式,却未通知已知债权人,致使冼某丧失了在起先公司承购前要求偿还负债或提供更多担保的权利。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交易安全,股东负有诚信出资担保职责,公司的意志由全体股东的意志决定,股东应当对公司的承购通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尽管我省法律条文未具体明确规定公司不履行法定承购流程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股东的职责,但可比照公司法相关原则和明确规定加以认定。现由于起先公司的瑕疵承购犯罪行为,致使冼某负债清偿不能的,股东应在其承购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职责。承购流程不是股东躲避公司负债的手段,企业经营应当秉持资本维持原则。若公司经营过程中确实需要承购的,一定要遵循法定承购流程,一旦流程不合法,往往遭遇追责,要求股东在承购的范围内对债权人分担补充清偿职责。
01要依照法定流程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做出股东会决议案。
02承购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承购决议案之日十内书面通知债权人(能当面送达的,注意让对方在签收凭证上签字;邮寄的,注意保留邮寄信息)。与此同时,三十日内登报公告承购事宜,避免流程瑕疵。四、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负债或者提供更多相应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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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李泽明 连月如
编辑|雯雯
审阅|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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