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注销已回购股份而减少注册资本的…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03-05

原副标题: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 相关因已过期已增发股权而增加注册资本的 债务人通告报告书

投资顾问标识符: 投资顾问全称:通达股权 报告书序号:2022-060

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

相关因已过期已增发股权而增加注册资本的

债务人通告报告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世界、精确和完整,没有不实记载、不实申辩或重大申辩。

2022年4月20日,依照公司2018年第八次临时性股东讨论会的许可,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公司”、“通达股权”)举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透过了《相关已过期部份已增发股权的提案》;2022年5月25日,公司举行2022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讨论会,表决透过了《相关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正公司章程的提案》。依照上述提案,公司将放置于公司股票增发专供投资顾问帐户的10,470,805股股权进行已过期,并适当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此次已过期顺利完成后,公司股本将从869,375,282亿股增加至858,904,477亿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港币869,375,282元增加至港币858,904,477元。概要参见公司刊载在巨潮网资料库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报告书。

公司于2018年9月至10月重大决策透过增发股权事宜,增发的股权拟用于实行定向增发计划、股权激励或司法机关已过期等法规允许的商业用途,截至2019年9月总计增发股权24,009,923股并下定决心中止增发,其中13,539,118股已于2019年9月已过期,余下10,470,805股待授与或已过期。

依照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上述股权应当在增发后三年内转让或是已过期。依照公司增发顺利完成的时间,余下增发股权10,470,805股如不能在2022年9月前顺利完成定向增发或股权激励的授与,需要在2022年9月前顺利完成已过期。由于公司当前实行定向增发或员工持股的条件不成熟,公司下定决心已过期上述余下增发股权。

公司此次已过期部份已增发股权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司特此通告债务人:债务人已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明确要求公司清偿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债务人未在明确规定期内行使职权上述权利的,此次已过期将按法源继续实行。

公司各债务人如明确要求本公司清偿或提供更多适当借款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明确规定向公司提出口头明确要求,并内含相关凭证。欠费未备案的债务人,其独享的对本公司的债务人将由本公司依照原债务人文件的签订合同继续履行。

债务人可采用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备案债务人,具体方式如下:

1.备案时间

2022 年5月26日至 2022 年7月11日,现场递交备案的接待时间: 工作日 9:00-16:00。

2.备案地点及备案材料送达地点: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1715号E座3楼通达股权投资顾问事务部

联系人:李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zhengquanbu@thvow.com

3.备案所需材料

公司债务人可持证明债务人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备案债务人。

债务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凭证;委托他人备案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许可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备案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许可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以邮寄方式备案的,备案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备案债务人”字样。

受上海疫情影响,公司收件可能存在不便。请公司债务人在发出上述债务人备案材料的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将其所包含的相同内容发送至公司投资顾问事务部电子邮箱。如在发出债务人备案材料的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透过上述联系方式与公司投资顾问事务部联系。

特此报告书。

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5月26日

投资顾问标识符: 投资顾问全称:通达股权 报告书序号:2022-059

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大会决议报告书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世界、精确和完整,没有不实记载、不实申辩或重大申辩。

特别提示:

1.此次股东讨论会不存在提案被否决。

2.此次股东讨论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讨论会已透过的决议。

一、会议举行和出席情况

1.通告及举行时间:

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讨论会于2022年5月10日发出会议通告,于2022年5月25日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临江路1号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其中透过深圳投资顾问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透过深圳投资顾问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9:15—15:00。

2.此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此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司文培先生主持。

3.会议方式:此次股东讨论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程序和决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以下全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投资顾问法》(以下全称“《投资顾问法》”)和《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明确规定。

5.出席此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总计12人,代表股权264,575,3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30.4328%,占公司扣除增发股权专户中已增发股权后的股本858,904,477股的30.8038%。

①公司现场出席股东讨论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权264,358,2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30.4078%,占公司扣除增发股权专户中已增发股权后的股本858,904,477股的30.7785%。

②透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权2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0.0250%,占公司扣除增发股权专户中已增发股权后的股本858,904,477股的0.0253%。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此次股东讨论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总计8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0人,参加网络投票的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21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权的0.0250%,占公司扣除增发股权专户中已增发股权后的股本858,904,477股的0.0253%。

6.公司部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此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强律师为此次股东讨论会出具见证意见。

二、提案表决表决情况

讨论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表决并透过《相关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正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99.9470%;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的35.4215%;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的64.5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的0.000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宜,已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透过。

2.表决并透过《相关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2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99.9470%;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0.0000%。

3. 表决并透过《相关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5,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99.9470%;反对14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0.05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0.0000%。

4. 表决并透过《相关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264,433,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99.9464%;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0.0530%;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权的0.00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7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的34.7305%;反对1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的64.532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的0.7370%。

上述提案已分别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透过,详情可查阅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5月10日刊载于《中国投资顾问报》《上海投资顾问报》《投资顾问时报》和巨潮网资料库网(www.cninfo.com)的相关报告书。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强律师见证此次股东讨论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此次股东讨论会的召集和举行程序符合《投资顾问法》《公司法》《股东讨论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明确规定,出席此次股东讨论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此次股东讨论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投资顾问法》《公司法》《股东讨论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明确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讨论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相关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性股东讨论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报告书。

无锡通达股权股权有限公司

监事会

责任编辑:

推荐资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吗?

日前,许多民营企业好友在前台好友圈进行咨询——判定职教技术民营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要求吗?罗利小贴士在这儿标准化提问我们,职……
2024-03-29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补助多少、怎么办理?

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条件、补助多少、怎么办理?

很多信息技术研制的民营企业都想提出申请北欧国家职教技术民营企业判定,因为其如果首度判定赢得成功就能赢得北欧国家纸制补助金,目前北欧国……
2024-03-29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多少钱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多少钱

职教技术民营企业判定是目前北欧国家最常用的税赋政策优惠项目之一。 不仅大大降低了民营企业名气,还享用了数万元资金财政补贴、民营企业个……
2024-03-29
连云港高新区注册科技公司所需金额是多少

连云港高新区注册科技公司所需金额是多少

没错在这个互联网黄金时代,别的应用领域民营企业最多不然,更何况非互联网信息技术公司莫属了(180-144-05368)。借助于互联网强悍的精神力……
2024-03-29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