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66A
撰稿谢谢!
2020年5月15日,我与一家文化散播公司签定保险合同,任最高级早期教育同学。他们同一大批新雇员与公司签定了《专精培训服务项目协定》,签定合同公司对他们展开历时18天的或非专精培训,项目为职前专精培训,专精培训文本为公司背景、业务;教学模式、专业课程优势;产品销售基本功及电话号码产品销售基本功等。同时签定合同如果未达到最高服务项目年数1.5年,新雇员应索赔全部专精额外服务项目费用。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7月安排新雇员专精培训,为我经济负担专精额外服务项目费、交通费4900万多元。翌年9月,我因个人原因请辞,公司要求我索赔专精额外服务项目费。
答,这种情况下,我该赔吗?
安徽常熟 小邱
为您布季谢
小邱谢谢!
依照《保险劳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完成工作方案专精培训(即专精技术专精培训),劳动部门能透过签定合同由偿付劳动分担专精额外服务项目费。而依照《业余教师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老干部和准备破格人员展开业余教育专精培训的服务项目费,由企业分担。
业余教育专精培训与工作方案专精培训在专精培训文本的专精性、专精培训第一类的韦尔蒙等方面存在差别。基层单位将业余教育专精培训雷米扎县专精技术专精培训,是违规分担职责的行为,劳动能司法机关保护基本权利。
您与公司签定的《专精培训服务项目协定》属于“职前专精培训”,性质为业余教育专精培训,是公司义不容辞的原则上基本权利。公司透过签定合同形式将业余教育专精额外服务项目费用分担给您,减免自己的民事职责,该签定合同合宪。
劳动部门不得透过片面签定合同,附条件履行职责业余教育专精培训的基本权利,限制或者褫夺劳动的原则上基本权利。基层单位混为一谈专精技术专精培训与一般业余教育专精培训,向劳动分担专精额外服务项目费用,不应获得支持。
苏州市镇江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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