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66A
编辑谢谢!
2019年11月,我入职务于天津市房山的一家科技公司,双方一直未签订口头保险合同。但我保留盖有公司公章的收入断定等不足以断定我与该公司之间存有劳动者关系。而后,我在离任时与公司发生劳动者争论。劳动者仲裁庭机构判决:公司应支付我未签保险合同更少薪水及员工工资3万多元。
可是,公司暂时未履行职责施行的仲裁庭判决确认的权利。我而后打听得知,原来因经营出现难题,公司已注册登记已过期。
答,公司在积欠我薪水的情形下,却被已过期了,我的出钱还能要回来吗?
北京 郑宇盛
为您布季谢
郑宇盛谢谢!
公司若非有未偿还,仍继续注册登记已过期,违反了隆兴原则。
首先要告诉你,这种情形,法律条文是全力支持要回您的不合法酬金的。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诉讼继续执行中更改、新增原告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2020年修改)》第七条明确规定,做为举报人的公司,需经托管即办理手续已过期注册登记,引致公司难以展开托管,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提出申请更改、新增有限职责公司的小股东、金润庠公司的董事和控股小股东为举报人,对公司负债分担Ferrette偿还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具体到您的情形,由于之前施行的仲裁庭判决确认该公司应向您分担负债职责,而该公司若非存有未偿还,但在办理手续已过期注册登记时故意谎报,属于需经托管即办理手续已过期注册登记,引致公司难以展开托管。您可以依照税务资料库注册登记,提起继续执行提出异议提出申请新增该公司小股东为举报人,对公司负债分担控股小股东。
在此,也提醒劳动部门,做为法律条文权利人应主动履行职责原则上权利,正确偿还,切忌通过不实托管报告已过期公司,以“瞒天过海”骗术推卸职责,否则将对公司的负债分担控股小股东;若公司确已濒临破产,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破产托管。
天津市房山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小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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