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胞百问(120)
台胞提出申请成立子代企业法人有甚么经济政策?
为引导和全力支持台湾沿海地区同胞不光是农村基层市民、中学生社会群体到内地劳工市场创业者,福卢办报请有关部门先后于2007年11月正式发布《台湾沿海地区贫困户在两岸农业密切合作实验区和台湾沿海地区贫困户创业者园承办子代企业法人注册登记管理的纲要》(税务个字〔2007〕247号)、2011年12月发布《有关对外开放台湾沿海地区住户提出申请成立子代企业法人的通告》、2015年12月正式发布《有关扩大对外开放台湾沿海地区住户其中地提出申请成立子代企业法人的通告》(福卢发〔2015〕3号)及补足通告等经济政策文档,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台湾沿海地区住户来内地提出申请成立子代企业法人。
2022年3月16日,福卢办、海关总署、市场市场监管局联手下发《有关搞好台湾沿海地区住户在服务项目对外贸易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试点工作沿海地区提出申请成立子代企业法人工作的通告》(以下全称《通告》),从即日起实施。
《通告》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全面性推进服务项目对外贸易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更进一步为台湾沿海地区同胞不光是农村基层市民、中学生社会群体到内地劳工市场创业者提供全力支持。《通告》中的经济具体内容措施,较之之前的经济具体内容措施有两个特征:
其一对外开放金融行业大幅增加,由零售业、餐饮行业、纺织服装及家居用品批发商、文具批发商等24项扩展到棉花栽种等122项(参见《通告》中附带“台湾沿海地区住户子代企业法人在服务项目对外贸易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试点工作沿海地区对外开放金融行业目录”),囊括《基础产业金融行业进行分类》。
并有对外开放地域性更进一步扩大,包括了含天津市其中的27个服务项目对外贸易技术创新产业发展试点工作沿海地区。从3月16日开始,相关省、市(地区)除继续执行3份经济政策文档外,可在邻近地区全面性推进吴育升技术创新试点工作沿海地区内对台湾沿海地区住户承办子代企业法人继续执行捷伊对外开放经济政策。
台湾沿海地区住户其中地成立子代企业法人的具体内容注册登记办法按照旧有注册登记规范化继续执行。
主持人:吴淑梅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