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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未通知债权人,股东将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3-12-22

01

结语

我省旧有《公民事》明确规定了公司承购的法源,须要向债务人履行职责通告权利,但却没明确规定未通告债务人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在民事实践中,高等法院通常参照“抽逃出资”或“未本息出资”等情况,判定股东须要在违法承购的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责任编辑将探讨公司承购未通告债务人的情况下股东可能遭遇的法律条文信用风险,以及深入探讨对正在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庭的潜在性债务人与否具有通告权利、与否界定“其本质承购”与“形式承购”等特殊难题。

02

原就律条文法规仍未明确规定违法承购下

股东的法律条文职责

我省旧有《公民事》第一百八八条明确规定:“公司须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公司应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债务人,并于八日内在报刊上报告书。债务人自收到通告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通告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借款。”由上述明确规定由此可知,公司承购通常需履行职责以下关键步骤:(1)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2)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债务人;(3)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在操作过程中,办理承购备案时,通常来说须要提交金融资产管吻及承购报告书文档,但对公司与否完备地通告了债务人,工商管理学部门往往难以全面审核。因此,违法承购的情况,通常来说载于没能司法机关通告债务人。然而,有关违法承购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二)》第18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失当托管情况下股东应向债务人分担的索赔职责,但原就律条文法规仍未明确规定没对债务人履行职责通告权利所需分担的法律条文职责,《公民事》对公司违法承购时股东须要分担的刑事法律条文职责的明确规定一直处于缺失状态。

03

民事实践中对“未通告债务人”违法

承购难题的法律条文判定

目前,民事实践中对“未通告债务人”违法承购的性质判定主要有两种:一是,判定为“抽逃出资”。例如,在王某等与北京北龙源开关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职责纠纷中(案号:(2023)京01民终3671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高等法院认为:“有关公司失当承购的法律条文不良后果,尽管公司承购时的通告权利人是公司,但公司与否承购系股东会决议案的结果,完全取决于股东的意志。西方之星公司在做出承购的股东会决议案时,北龙源公司的债权早已形成,作为西方之星公司的股东,王某、周某应明知。但是在此情况下,王某、周某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案同意承购,并且未直接通告北龙源公司,王某、周某的行为既损害西方之星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北龙源公司的债权,该情况对公司职责个人财产以及债务人利益的影响,与抽逃出资在本质上并无不同。据此,一审高等法院参照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有关原则与抽逃出资的明确规定,判定王某、周某在各自承购的范围内对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西方之星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北龙源公司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其二,判定为“未本息出资”/“出资瑕疵”。例如,在何某等与王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中(案号:(2021)京民再104号),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若干个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务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他债务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高等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石某、何某均为实友书苑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实友书苑公司2012年3月8日设立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石某、何某各认缴200万元,设立时石某、何某实缴40万元,各自剩余160万元的出资时间均为2014年3月5日。而实友书苑公司进行承购的备案变更时间为2014年4月,该时间晚于石某、何某应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石某、何某之行为构成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同时如上所述,实友书苑公司的承购行为违反法源,故实友书苑公司虽进行了承购的工商变更登记,但该行为亦无法排除石某、何某所应分担的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之职责。石某、何某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金额各为160万元,故王某无权请求其二人在160万元范围内对实友书苑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然而,笔者之拙见认为,“违法承购”并不能等同于“抽逃出资”,理由在于“抽逃出资”更多是资本实缴制下的时代产物,核心是股东将此前已经实缴的资本抽回,导致公司分担债务的职责增加。但是,在目前适用于资本认缴制的情况下,若股东仅仅是增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额,仍未导致公司净金融资产的其本质变动(即“形式承购”),则与抽逃出资具有本质不同。因此,有关违法承购法律条文不良后果的立法缺失,还有待进一步填补与诠释。

04

公司承购与否无权利通告正在进行

民事诉讼/仲裁庭的潜在性债务人?

公司承购须要通告债务人,但是该如何定义债务人?与否须要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对正在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庭的潜在性债务人,公司与否有履行职责通告的权利?目前,我省的民事实践倾向于认为,若在公司股东进行承购时,公司与该潜在性债务人正在进行民事诉讼/仲裁庭,且公司与潜在性债务人存在合同关系,从案件实体来看,该潜在性债务人的债权有被确认的可能,则大多数高等法院判定公司股东承购具有通告该潜在性债务人的权利,哪怕该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条文文书判定。若公司承购未履行职责通告该债务人的权利,则承购股东将被判定为“抽逃出资”或“未本息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从而要求在承购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例如,在张本军、浙江精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职责纠纷中(案号:(2019)皖民终211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民事》第一百八八条明确规定:公司须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公司应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债务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债务人自收到通告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通告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要求公司清偿或者提供相应的借款。依据该明确规定,公司承购应履行职责通告和报告书程序,只报告书未通告或只通告未报告书都属于失当承购行为。公司承购应通告的债务人,既包括债权数额确定的债务人,也包括具体债权数额虽有争议但必然会享有债权未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已知债务人。本案中,嬴天公司刊登承购报告书,且刊登报告书时已经与精工公司发生争议,精工公司属于具有争议的已知债务人,后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但嬴天公司未就承购事宜通告精工公司,属于履行职责通告权利失当,导致精工公司没能及时行使要求清偿或者提供相应借款的权利,应判定嬴天公司承购程序失当。”因此,在存在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仲裁庭情况下,如公司股东必须进行承购,应对进行中的民事诉讼/仲裁可能涉及的债权进行综合评判与衡量,如债务存在被确认的可能,应通告该债务人,否则将可能遭遇被要求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可能。当然,此处存在的难题在于,若公司通告该潜在性债务人,与否将可能被判定公司对此债务的确认,从而不利于正在进行的民事诉讼?如该潜在性债务人据此要求提供借款,借款的数额又应以多少为准?上述实践问题亦有赖于出台相关民事解释与民事实践进一步判定。

05

“未通告债务人”违法承购与否因

“其本质承购”与“形式承购”而不同?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二辑)》(下称“《二巡会议纪要》”)曾对公司承购界定“其本质承购”与“形式承购”:“根据公司的净金融资产与否因承购而产生其本质的变动,可分为形式上承购和其本质性承购。形式上的承购只降低注册资本,但股东仍未实际从公司取回出资,因而不导致公司实际金融资产的增加。其本质性承购降低的是公司的积极个人财产,即通过将公司个人财产返还给股东,导致公司实际资本增加。”同时认为,如果公司承购过程中股东仍未实际抽回资金,则属于形式上的承购,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增加,但公司职责财产仍未发生变化。这种情况下,虽然公司承购存在违法行为,应由相关管理机关对其实施一定的处罚,但股东仍未利用公司承购程序实际抽回出资、侵犯公司个人财产权,亦未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因此不能因公司承购程序不合法就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但是,目前的民事实践来看,由于《二巡会议纪要》并非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目前仅具有参考性,各地高等法院近年判例仍然仍未统一,且倾向于判定无论是形式承购或其本质承购,均须要通告债务人的。例如鹤壁市海创产业转型发展投资基金、淄博浩翔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案号:(2021)豫民申8169号)中,河南省高级人民高等法院认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是股东对公司分担职责的限额,也是公司分担债务职责的基础。由于公司承购增加了以公司金融资产分担职责的能力,会直接影响到公司债务人的利益,因此我省公民事对公司承购比增资明确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条文程序,其目的就是在于有效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在进行承购时,应依照我省公民事的明确规定履行职责完备的法律条文程序,确保债务人有机会在公司职责个人财产增加之前要求清偿或提供借款,也即是说通告已知债务人并依照债务人的要求对债务进行清偿或者提供相应借款,是相应承购程序对该债务人发生法律条文效力、股东在承购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

06

结语

公司违反《公民事》的明确规定进行违法承购,股东将可能被判定为“抽逃出资”或“未本息出资”,从未被要求分担补足索赔职责。从公司合规的角度来看,若需实施承购程序,应严格履行职责法定托管与通告报告书的权利,对潜在性的债务人进行逐一筛查,确保履行职责完毕通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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