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碰到消防队工程工程建设、角钢工程工程建设、电力加装工程工程建设、角钢工程建设等由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展开承揽,那些工程工程建设归属于基层单位工程工程建设吗?工程工程建设总承揽合约中签订合约那些无此承揽工程工程建设范围内时,能不能由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展开原则上承揽?却是必须由承揽基层单位展开承揽?另外他们在判定是否存在分尸承揽时,是以工程工程建设款由后市行情缴付来确认却是以合约来确认?(碰到过承揽合约签订合约消防队无此范围内,但签消防队发包合约时由承揽作为承揽方承揽给消防队发包基层单位,但签订合约工程工程建设款委派给甲方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展开缴付,这种归属于分尸承揽吗?)”
发包、发包是建筑物行业专精人士时常听见的词,一旦听见发包、发包单厢自然地想不到是违规。其实,发包、发包跟私营不一样,私营必定违规,而发包、发包却分为不合法和违规三种情况。
住建部早在2019年下发过《廉租房和建成区工程建设厅关于下发市政工程工程建设施工承揽与承揽违规行为判定严肃查处管理办法的通告》,对违规发包、发包作出了判定准则。
首先,他们来看看违规承揽:
“(一)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将工程工程建设承揽给对个人的;
(二)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将工程工程建设承揽给不具备适当证照的基层单位的;
(三)司法机关应投标未投标或未按照原则上投标流程承揽的;
(四)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增设片面的投标投标条件,管制、排外潜在性投标或者投标的;
(五)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将一个基层单位工程工程建设的施工还原成若干个部分承揽给不同的施工总承揽或专精承揽基层单位的。”
违规承揽主要是特别针对工程建设基层单位的,一般工程建设基层单位都已经避免出现前述,比如说第二条“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将工程工程建设承揽给对个人的”,实际情况工程建设基层单位不可能直接承揽给个人,时常是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将工程工程建设承揽给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再发包、发包给对个人,因而最终重回到违规发包、发包问题。
因而他们来看违规发包:
“(一)承揽基层单位将其承揽的全数工程工程建设转让给其它基层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揽市政工程工程建设后将所承揽工程工程建设交予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况)或对个人施工的;
(二)承揽基层单位将其承揽的全数工程工程建设分尸以后,以分包的为名分别转让给其它基层单位或对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揽基层单位或专精承揽基层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基层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约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工程建设的施工活动展开组织管理,又不能展开合理解释并提供适当证明的;
(四)合约签订合约由承揽基层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物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工程建设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它基层单位或对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基层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约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展开合理解释并提供适当证明的;
(五)专精作业承揽人承揽的范围是承揽基层单位承揽的全数工程工程建设,专精作业承揽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揽基层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数工程工程建设价款的;
(六)承揽基层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对个人承揽等形式或为名,直接或变相将其承揽的全数工程工程建设转让给其它基层单位或对个人施工的;
(七)专精工程工程建设的承揽基层单位不是该工程工程建设的施工总承揽或专精承揽基层单位的,但工程建设基层单位依约作为承揽基层单位的除外;
(八)专精作业的承揽基层单位不是该工程工程建设承揽基层单位的;
(九)施工合约主体之间没有工程工程建设款收付关系,或者承揽基层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它基层单位和对个人,又不能展开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第一、二、五、六条的核心词是“全数”,即只要该市政工程工程建设的全数都由其它基层单位或对个人施工,那必定是违规发包无疑,那么什么内容能发包呢?第七、八条间接说明专精工程工程建设、专精作业是可以发包的,比如说电力、加装、劳务之类,但必须是由总承揽承揽(工程建设基层单位依约原则上承揽的除外),如果你是通过除工程建设基层单位和总承揽基层单位的第三方承揽,那么就是违规发包的直接证据。第三、四、六、九条是一些取证方法,不过现在俨然变成了违规发包的掩盖指南。
接下来看看违规发包的规定:
“(一)承揽基层单位将其承揽的工程工程建设发包给对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揽基层单位或专精承揽基层单位将工程工程建设发包给不具备适当证照基层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揽基层单位将施工总承揽合约范围内工程工程建设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其它基层单位的,钢结构工程工程建设除外;
(四)专精发包基层单位将其承揽的专精工程工程建设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发包的;
(五)专精作业承包人将其承揽的劳务再发包的;
(六)专精作业承揽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物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一、二条的核心在于,无论你发包什么内容出去,只要是发包给对个人和不具备证照的基层单位都是归属于违规发包。第三条规定,主体结构的部分不能发包,但钢结构除外,这点很好理解,房建证照民营企业不一定具备钢结构证照,因而发包钢结构工程工程建设是不合法的。第四条规定专精发包基层单位,如钢结构民营企业是可以发包劳务出去的,但本身是劳务发包民营企业再把劳务发包出去那就是违规发包了。第六条规定,劳务承揽人承揽了劳务以外的内容,也归属于违规发包,这点需要劳务承揽民营企业特别注意,实践中很多劳务承揽民营企业会承揽到一些附带内容,尤其是代承揽方垫购材料、部分与劳务作业衔接的机械设备使用等等,很容易超过不合法发包的范围。
至于私营的相关判定:
“(一)没有证照的基层单位或对个人借用其它施工基层单位的证照承揽工程工程建设的;
(二)有证照的施工基层单位相互借用证照承揽工程工程建设的,包括证照等级低的借用证照等级高的,证照等级高的借用证照等级低的,相同证照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况,有证据证明归属于私营的。”
(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即违规发包的第三至九条。)
私营大家再熟悉不过了,不用小编做过多解读了,私营是没有不合法私营和违规私营的区别的,所有私营都是不允许的。
需要说明的是,管理办法所说的市政工程工程建设,是指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加装工程工程建设,同时规定: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以外的专精工程工程建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而设计不归属于市政工程工程建设,因而是可以发包、发包的,不过从住建部的回复来看,关于设计的违规发包、发包的相关判定规定已经提上日程了。
问:“设计存在重大错误,设计方多层发包发包,证照私营,项目参与人员杂乱,在民用设计行业一个建筑物师可以承担多个项目负责人的角色,他们是不是可以学习一下建造师,去管制设计类的建筑物师承担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监管的个数呢?”
住建部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物师条例》规定,建筑物师有责任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展开施工指导和监督。下一步,他们将加强对建筑物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建筑物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统筹考虑您的建议。”
同时,公路、水利工程工程建设对发包、发包又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想要小编继续分享,记得点赞、点在看或者留下评论参与讨论。
免责声明:本资料相关文字、图片来源我司项目,仅供参考;文中部分图片、文字等资料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