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例概要
PART1某城建公司(乙方、承揽方)(以下全称:A公司)与某建筑物公司(乙方、承揽方)(以下全称:B公司)签定《混凝土施工合约》,签定合约乙方将某会展物流中心混凝土制做工程建设承揽给有建筑物行业证照的乙方。B公司将A公司城建物流中心的混凝土加装组织工作承揽给罗某,黄某在罗某的精心安排下在A公司城建物流中心建筑物工地从事混凝土加装组织工作。2020年8月2日,黄某因挖土机学甲堡脱落从低空摔下来丧命,因与协力商谈索赔事项无果,黄某将协力判令高等法院,二审高等法院裁决B公司、罗某对黄某经济损失分担控股股东,后二原告置之不理上判令中院,中院最后否决了原审的允诺,重审。什么是用工承揽?用工承揽,又称为用工组织工作台承揽,是指建设工程建设施工总承揽民营企业或者专精承揽民营企业将其承揽工程建设的用工组织工作台承揽给用工承揽民营企业顺利完成的活动。如何判定用工承揽:可以紧密结合以下情况综合性判定与否归属于用工承揽:1、用工组织工作台杨师傅具有用工承揽民营证照;2、承揽文本是用工组织工作台而不是工程建设这类;3、用工组织工作台杨师傅通常仅提供用工组织工作台,施工技术、工程建设主要就金属材料、小型机械、设备等均由总杨师傅或是专业杨师傅负责管理;4、用工服务费通常是通过王斌的总价和王斌的总数目进行服务费清算,不发生主要就金属材料、小型机械、设备等服务费的排序,不缴交管理费用。
2争论关注点
争论用工承揽中工人丧命,承揽协力索赔责任如何判定?
3律师答辩意见
一、B公司将混凝土加装承揽给罗某是不具备相应证照的“违规承揽”。《建筑物法》第十二条规定:”专门从事建筑物活动的建筑物施工民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专门从事的建筑物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精技术人员:(三)有专门从事相关建筑物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专门从事建筑物活动的建筑物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精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顺利完成的建筑物工程建设业绩等证照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证照等级,经证照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证照证书后,方可在其证照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专门从事建筑物活动。”据此,用工组织工作台杨师傅不得是自然人个人。在此前提下,《房屋建筑物和城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承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严禁个人承揽承揽工程建设业务。”因此,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建筑物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物工人安全,以个人名义进行用工承揽所签定的用工承揽合约当属无效,这一点不应存有疑义。综上所述,本案中的罗某不具备证照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B公司承接工程建设后,将混凝土加装用工承揽给不具备证照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罗某是不具备相应证照的“违规承揽”二、B公司与罗某应对黄某的经济损失分担索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揽或是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是相应证照的单位或是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分担连带索赔责任”。A公司将混凝土制做加装工程建设向有证照的B公司承揽,双方签定有《混凝土施工合约》,合约对施工安全、工人资格等均进行了明确签定合约,故A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对黄某的经济损失分担索赔责任。罗某承接混凝土加装用工后,其作为接受用工一方,未尽到施工安全保障义务,未为黄某等施工人员提供安全的施工条件,造成黄某丧命,应对黄某的经济损失分担索赔责任。黄某丧命系因挖土机学甲堡脱落所致,其不存在过错,不应对自身损伤承分担责任任。B公司承接案涉工程建设后,将混凝土加装用工承揽给不具备证照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罗某,造成黄某丧命,故B公司应对黄某的经济损失分担连带索赔责任。严禁个人承揽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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