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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之外,常用组织机构方式除了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托季马民营企业以及子代企业法人。不过,就连法律条文金融行业的从业者有时候也无法看清它的差别。创业团队在前述的经营管理中势必时常与多种类型的组织机构方式关系密切,介绍它的物理性质和特征,对网络管理有著十分关键的象征意义。
两条十分关键的蔬果(请立刻点选自学)
通知!营业税也要问情篇计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才刚明晰!变动太小,不自学吗没用了~
一公司制组织机构或非公司制组织机构的差别
公司主要包括以下简称公司和金润庠公司三种,金润庠公司准入门槛较低,一般来说,金润庠公司的体量比以下简称公司大,挂牌上市公司都是金润庠公司。余下的则都归属于非公司制组织机构。
公司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能分立分担刑事职责,因而,公司的股东分担的是以下简称。如不介绍法人地位和以下简称,请参照该文:公司制民营企业有甚么样优劣?甚么是以下简称?(创业团队必修课)。
非公司制组织机构(民营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等仅限,雷米雷蒙县)不具备法人地位,换句话说它不能分立分担职责,它的职责是与创业团队存取在一同的。卢瓦龙县公司制组织机构资不抵债时,创业团队(有限合资经营人仅限,后文会提及)仍需分担无限连带职责,从这个象征意义上来说,创业团队设立非公司制组织机构面临的风险更大。
二非公司制组织机构有甚么样特征?
书接上文,既然公司制组织机构这么好,为甚么仍有大量的组织机构采取非公司制呢?综合来看,大致有四个原因:
1、降低税负
公司制民营企业能够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也带来一个巨大的问题,即双重征税。公司盈利后须缴纳民营企业所得税,股东在取得分红时还需被征收个人所得税,而非公司制组织机构盈利后,创业团队只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即可,税负较低,这就是不少VC、PE都采取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制的原因之一。想详细介绍公司制双重征税的问题,可查看该文:创业公司究竟要交甚么样税?
2、组织机构架构简单,降低管理成本
一般来说,非公司制组织机构内部架构比公司制组织机构简单,无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效率更高。除此之外,非公司制组织机构的成立、注销程序也相对简单。对业务模式单一、经营风险较低且未来无扩张计划的组织机构采用非公司制的方式可能更为适合。例如,我们常用的商铺,绝大多数采取子代企业法人的方式,就是因为成立、经营管理、注销程序等都相对简单,管理成本较低。
3、经营管理需要
私募股权投资等创投民营企业一般采取有限合资经营制,除降低税负之外,带给普通合资经营人提供较好的激励机制也是一个十分关键的原因。这样的制度让有能力的普通合资经营人投入少量金钱、分担无限职责,更好的存取自身目标和民营企业发展目标;有限合资经营人投入大量金钱、分担以下简称,在不干涉普通合资经营人经营管理的同时,更放心地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投入大量资本。
4、法律条文、法规的强制规定
涉及公众利益的组织机构,如财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必须采用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方式。由于将分担无限职责,合资经营人将面对更大的风险,这样的做法更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
三一人有限公司、托季马民营企业、子代企业法人的差别
以上3类组织机构方式看似相近,但却截然不同,它的主要差别在以下5个方面:
1、适用法律条文基础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托季马民营企业适用《托季马民营企业法》,子代企业法人适用《子代企业法人条例》。从法律条文基础就能看出,上述三者在法律条文上完全是不同的概念,切不可混为一谈。
2、分担的职责不同
顾名思义,一人有限公司的组织方式为公司,具备法人地位,可以分立分担刑事职责,托季马民营企业不具备法人地位,不能分担刑事职责,但可以以托季马民营企业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而子代企业法人,也不具备法人地位,严格来说,它都不算民营企业,应当以投资者个人的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3、设立条件的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成立条件受《公司法》的限制,需要字号、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等必要信息,应按照规定建立治理结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健全财务制度,还需设置财务会计账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看清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权属;托季马民营企业相比而言要求较少,需要字号、申报出资、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等信息,无需建立治理结构,但需要设置财务会计账簿、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子代企业法人要求最为简单,没有最低出资额、治理结构等要求,在法律条文上也没有对财务会计核算做出强制规定,原则上,只要税务机关同意,子代企业法人无需设置账套。
4、创立者的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以下简称公司,托季马民营企业的投资人只能为一个自然人,子代企业法人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5、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和托季马民营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产生的刑事职责由总机构分担,而子代企业法人不能设置分支机构。
四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差别
托季马民营企业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人数上,托季马民营企业只是一人成立的民营企业,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应由两人以上成立。就是因为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人数较多,为保障每个合资经营人的权益,所以相关规定更为复杂,对合资经营人的入伙、退伙、经营权、分红等都有著细致的规定,鉴于本文目的不作展开。
另外,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可分为普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特殊普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和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普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较为常用,多数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都是普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特殊普通合资经营主要用于专业机构,如财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常用的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如私募股权投资(前文已有相关说明)。而托季马民营企业因为不涉及多人利益,因而规定较为简单,也不存在多种类型,适用于业务模式简单、投入较低的项目。
五子代企业法人、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在财务、税务上的差别
上述三类主体,如何处理财务问题,主要由两个问题:
1、是否建账;
2、账务处理标准。
以下分两类主体就建账及账务处理分别进行说明:
并不是所有的子代企业法人都必须需要建立账册,根据《子代企业法人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达到规定标准的子代企业法人必须建账。
1)下列情形之一的子代企业法人,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子代企业法人,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1、子代工商户
实务中,一般依据《小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已废止在用理。即:将子代企业法人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体量较小的民营企业”看待,根据《小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总说明,这些民营企业可以按照《小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2、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托季马民营企业
根据《小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总说明,以托季马及合资经营方式设立的小民营企业不适用《小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而《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准则》针对具备股权或股份物理性质的公司的,其整个逻辑体系及其假设和前提都不适用于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所以实务中,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托季马民营企业主要适用《小民营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两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缴纳营业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营业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营业税上的个人主要包括子代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单位主要包括:民营企业、行政管理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3、综合来看:子代企业法人、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都需要缴纳营业税。
1、《民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不缴纳民营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子代企业法人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 子代企业法人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3、《关于个人独资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托季马民营企业和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停止征收民营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子代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综合来看:子代企业法人、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不缴纳民营企业所得税。但其业主(投资者)需要就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土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营业税。
2、《土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民营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主要包括子代经营者。
3、综合来看:
1)子代企业法人、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时有土地营业税纳税义务。
2)子代企业法人虽难取得房地产,但实务中也遇到过子代企业法人名下有房地产的情况,所以也存在转让的可能,彼时就有土地营业税纳税义务。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两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暂行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民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民营企业、合作民营企业、外资民营企业、外国公司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3、综合来看:子代企业法人、托季马民营企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时,也有印花税纳税义务。
三、法律条文上
1、《子代企业法人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子代企业法人。子代企业法人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2、《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子代企业法人。子代企业法人可以起字号。
3、综合来看:子代企业法人是经依法登记,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一个商事主体。但其不是法人,无法分立对外分担法律条文职责。
1、《托季马民营企业法》规定,托季马民营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民营企业债务分担无限职责的经营实体。
2、《民法总则》规定,托季马民营企业是不具备法人地位,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机构。
3、综合来看:托季马民营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民营企业债务分担无限职责的非法人经营实体。
1、《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法》规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资经营人订立合资经营协议,共同出资、合资经营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务分担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组织机构。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包括普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和有限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其中普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还主要包括一般的普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
2、《民法总则》规定,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是不具备法人地位,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机构。
3、综合来看:合资经营民营企业是多个合资经营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资经营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资经营民营企业债务分担无限连带职责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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