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口发布”消息,7月4日上午,《海口市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专项经费奖赏配套措施》(Nenon全称《配套措施》)政策阐释会举行。《配套措施》明晰,该专项经费重点鼓励与全力支持海口市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限额公共财政预算为5000多万元/年,《配套措施》自2023年7月2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
海口市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专项经费奖赏配套措施
第一章 第七条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化和强化我省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提高采用工作效率,推动我省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高工作效率产业发展,根据《海口自贸港工程建设试点方案》《海口市“二三”旅游观光文化广播电视体育运动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有关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前述,制订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以下全称“专项经费”),是指区政府用于鼓励与全力支持我省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的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限额公共财政预算为5000多万元/年。
第三条 专项经费精心安排应秉持申明市场竞争、统筹总体规划、二要,总额控制、著重考核制度、追踪监督管理的准则。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采用和管理工作,应合乎、海口市及海口市宏观情势、产业产业发展政策和地区产业发展思路,有助于推动海口市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高工作效率发展,有助于国际旅游观光胜地和现代温带海港城市工程建设。
第九条 专项经费由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和市公共财政行政部门协力全权负责。
第六条 推行专项经费重要信息申明制度。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应按照“谁重新分配、谁申明”的准则,通过区政府网站申明专项经费在备案、立案、评审委员、审定等相关业务流程的重要信息。
第二章 全力支持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行银行贷款再投资、技术标准奖赏、销售收入奖赏、应收账款投资奖赏等形式。
(一)银行贷款再投资。
仅金融机构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行银行贷款再投资形式,区政府优先给予银行贷款再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扶持(该银行贷款再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用于与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无关的业态),对企业新增银行贷款当年上一个自然年产生的利息(续贷、展期视同新增)进行补贴,再投资限额按银行贷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公共财政再投资;每个项目再投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每个项目再投资总额一般不超过300多万元。
(二)技术标准奖赏。
备案通知发出当年上一个自然年内获得以下评级、评星、评奖、荣誉的,给予一次性奖赏。
1.获评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观光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观光休闲街区的,奖赏100多万元;获评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观光消费集聚区、省级旅游观光休闲街区的、获得省级评定的旅游观光小镇的,奖赏50多万元;
2.获评A级旅游观光景区且获授牌的,A级旅游观光景区按照5A、4A和3A旅游观光景区,分别奖赏300多万元、200多万元和100多万元;
3.获评五椰级、四椰级和三椰级乡村旅游观光点(区)的,分别奖赏30多万元、25多万元和20多万元;
4.获评“金宿级”“银宿级”的民宿经营企业分别奖赏50多万元、30多万元;
5.获评中国特色旅游观光商品大赛或中国旅游观光商品大赛金、银、铜奖的旅游观光商品企业分别奖赏50多万元、30多万元和10多万元;
6.获评5A级、4A级和3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赏50多万元、30多万元和15多万元;
7.获评海口市“旅游观光+农业”“旅游+体育运动”等产业产业发展融合示范企业的,奖赏20多万元;
8.获评全国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赏20多万元;获评省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赏15多万元;获评市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的,奖赏10多万元;
9.获评“无废旅游观光景区”“无废旅游观光酒店”评定的,奖赏10多万元;
10.对首次通过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1)和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1)三合一管理工作体系认证的旅游观光企业,奖赏10多万元。首次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奖赏3多万元。
(三)销售收入奖赏。
1.获评“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经营企业年营业额达100多万元以上(含100多万元)的,奖赏10多万元;年营业额达50多万元以上100多万元(不含100多万元)以下的,奖赏5多万元;
2.旅游观光商品企业年度单品或同类系列产品的销售额达到300万、100万、50万以上的,分别奖赏30多万元、20多万元和10多万元;
3.对年接待量超过2000对以上(含2000对)的旅拍基地进行奖赏,按照年接待量增量(以上一年度旅拍接待量为基数)1多万元/500对的标准进行核算奖赏;对婚庆旅游观光企业,年接待量达到300对情侣或夫妻且营业额达300多万元的,一次性奖赏5多万元;
4.通过行业行政部门新增备案并公布的水上旅游观光、低空旅游观光等新业态旅游观光项目企业年营业额达100多万元以上(含100多万元)的,奖赏10多万元;年营业额达50多万元以上100多万元(不含100多万元)以下的,奖赏5多万元。
(四)应收账款投资奖赏。
1.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旅游观光领域应收账款投资项目,年度前述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亿元、5000多万元、2000多万元的,奖赏200多万元、100多万元和40多万元;
2.对当年投产的旅游观光领域项目,投资额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赏300多万元。
第三章备案条件和备案材料
第八条备案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实质性运营一年以上;
(二)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健全;
(三)依法备案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四)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备案日回溯三年未受过行业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情形可豁免),并出具旅游观光企业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六)按照有关规定向各级公共财政部门报送会计重要信息报告及相关报表;
(七)获评椰级乡村旅游观光点(区)的、获评“金宿级”“银宿级”的必须符合总体规划,无违章搭建。
第九条备案扶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乎、省、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二)符合海口市旅游观光产业发展总体规划;
(三)具有科学的工程建设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或旅游观光项目策划书;
(四)旅游观光商品类项目,须持有国家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或国家旅游观光行业协会颁发的获奖证书,并且已产业产业发展化运营;通过销售限额评定的须持有能够证明销售限额的合同,发票等凭证及社会审计机构证明;
(五)椰级乡村旅游观光点项目,须正常经营;
(六)项目当年未获得市级其他公共财政专项经费扶持;
(七)每个企业(单位)一个年度只能备案一个扶持项目。
第十条根据我省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需要,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于每月6月30日前发布项目备案通知。符合全力支持范围和备案条件的项目单位需要向各区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提交下列专项经费的备案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海口市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申请表》;
2.《项目备案单位关于申请海口市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的请示》,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申请资金扶持形式和依据、项目考核制度目标、工程建设内容、影响力及带动示范作用等相关内容;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款缴纳凭证。
(二)专项材料
申请专项经费的单位还应按项目资金的用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银行贷款再投资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银行银行贷款合同、偿还银行贷款利息凭证;
(2)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提交原件核对;
(4)企业对其投入工程建设资金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技术标准奖赏、销售收入奖赏和应收账款投资的,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1)备案项目的基本情况;
(2)获得等级评定(含复核)的提供等级证书、相关批复文件或通知材料;
(3)获奖的提供获奖证书及授奖单位相关文件;
(4)经营奖赏的提供接待量数据或销售额数据原始凭证及承诺书;
(5)应收账款投资相关证明、备案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合同复印件等。
第四章 项目审定和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应在备案通知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区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材料初审和项目实地考察,并向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作出推荐意见。对于初审不通过的予以书面反馈,对书面反馈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新建或改扩建应收账款投资项目投资金额超10亿元的可直接向市旅游观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项目评估和审定。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紧密结合推荐意见,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备案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拟定专项经费扶持项目,并在区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市公共财政行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议结果将资金指标下达至市旅游观光主管部门,由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将资金分拨至备案项目单位。
第五章 专项经费监管
第十四条 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管理,推行严格的资金审批、关键岗位人员定期轮岗等制度。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执行期间,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应按照确定的考核制度目标对专项经费进行追踪、监督和考核制度自评。市公共财政行政部门应指导、监督管理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开展专项经费考核制度管理工作工作。
专项经费执行期满后,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应对专项经费考核制度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区政府报告。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经费是否保留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经费全力支持的项目单位,于每月年底前向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报送资金采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项目改善情况、纳税社保及税款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公共财政资金的;
(二)同一事项或主体,通过变更名称等手段多次备案的。
第十八条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审核与评审委员过程中,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单位(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配套措施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观光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配套措施自2023年7月20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限至2028年7月20日,原《海口市旅游观光产业产业发展产业发展专项经费管理工作暂行配套措施》(三府规〔2019〕3号)同时废止。
来源:海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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