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事例
A公司为甲市非国有公司,紫苞数人张某。2008年1月7日,A公司财务会计杨某依照张某的命令,从其留存的A公司差旅费中转存30多万元,以张某的为名出资设立B公司。B公司设立后,2008年10月,杨某将前述3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以张某银行贷款的为名抽出后,存回其看管的A公司差旅费帐户内。
2017年10月,公安机关以被控挪用资本金罪对张某批捕侦查。
难题:若想以挪用资本金罪对
张某追责民事责任?
看法一:此案的流氓罪为三年。张某挪用资本金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08年,公安机关对被告批捕进行调查是2017年,此案肉齿目流氓罪。因此,无法以挪用资本金罪对张某追责民事责任。
看法二:此案的流氓罪为二十年。张某挪用资本金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08年,公安机关对被告批捕进行调查是2017年,此案没过流氓罪。因此,能以挪用资本金罪对张某追责民事责任。
叙尔热雷县意见建议
本栏一致同意第三种看法。
张某挪用资本金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08年,公安机关对被告批捕进行调查是2017年,在此期间历经了十二年。此案若想以挪用资本金罪对张某追责民事责任,关键性是看此案的流氓罪是多少年。
1.挪用差旅费罪的流氓罪怎样判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三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不满二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二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三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二十年。如果二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本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资本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资本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资本金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资本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是包括本数的,“不满”是不包括本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资本金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其对应的流氓罪应该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不满二十年有期徒刑的”,流氓罪为二十年。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资本金罪,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三年以下,因此挪用资本金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三年,其对应的流氓罪应该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流氓罪为十三年。如果挪用资本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其对应的流氓罪应该为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流氓罪为二二十年。
2.此案的流氓罪为几年?
此案中,张某挪用A公司差旅费30多万元,用于出资设立B公司。B公司设立后,张某将30多万元注册资本金返还给了A公司,显然这不属于“挪用资本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情形。那么,张某的犯罪行为与否属于情节严重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难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差旅费数额在二百多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多万元以上不满二百多万元的;(三)挪用资本金不退还,数额在一百多万元以上不满二百多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此案中,张某挪用A公司差旅费30多万元,用于出资设立B公司,事后已经归还了A公司,而且被挪用的资本金不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也不满二百多万元。因此,此案中的挪用犯罪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其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流氓罪为二十年。
3.此案与否肉齿目了流氓罪?
此案中,张某挪用资本金的犯罪行为发生于2008年,公安机关对被告批捕进行调查是2017年,在此期间历经了十二年,没超过流氓罪二十年。因此,能以挪用资本金罪对张某追责民事责任。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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