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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股东实缴的数额多于认缴的数额,该情况的作法已经在《公司法》及有关判例中展开了充份规定。但对股东远远超过认缴的注册资本向公司出资的法律条文物理性质及曾效力如何认定,则需结合刑事案件详细情况展开综合认定。泰和泰北京办郭泽明辩护律师以其近期全权的股东银行贷款合约纠纷刑事案件为引,就其有关法律条文物理性质的认定展开概要深入探讨。
1此案概要此案概要
乙方与乙方各认缴出资50多万元于2019年11月27日共同设立A公司,公司章程签订合同乙方为公司紫苞人、执行常务董事兼经理,乙方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公司设立经营期间,乙方为公司缴付了住宅租金、定金、家装等每项服务费总计150多万元,其中部份服务费直接缴付至服务器端,部份服务费先打进A公司帐户再向服务器端缴付,至2020年11月,乙方指出公司没盈利,随即向乙方提出要退出公司,并明确要求乙方出资购买其持有的股份,后因双方对股份价格达未成完全一致,乙方遂以A公司为原告提出诉讼银行贷款合约之诉,明确要求高等法院认定上述每项服务费总计150多万元为银行贷款,明确要求裁决A公司偿还债务上述缴付的每项服务费。
A公司委派本栏作为中间人参加审讯,最终乙方的全数诉讼请求被否决。
裁决结果
高等法院认定及裁决:高等法院经该案最后确认该案争论关注点为乙方远远超过注册资本之外实际缴付的钱款属于哪种物理性质。高等法院指出,投资人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部份,其物理性质的确认应根据投资人投入资金时的真实世界意向和目的作出判断,乙方唯独并无银行贷款的意思表示,故关于乙方主张与A公司之间存在银行贷款关系,明确要求A公司退还银行贷款100多万元的诉讼请求,没历史事实及法律条文依据,嗣后未予支持,裁决否决乙方全数诉讼请求。后乙方提出诉讼裁定后退回,现一审裁决已施行。2辩护律师阐释一. 办案思路
本栏在与乙方沟通并查阅公司章程等材料后,经过研判《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及司法案例后,决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答辩:第一,从乙方出资义务角度答辩,按照A公司章程的签订合同,乙方与乙方的实缴出资期限为2019年11月24日,其应承担向公司实缴出资50多万元人民币的义务;第二,从双方同意追加出资额的角度答辩,将远远超过50万出资额的钱款固定为追加出资额的物理性质。乙方提出其认缴出资额仅为50多万元,其实际缴付的数额150多万元远超认缴出资额,本栏通过查阅乙方与乙方的聊天记录发现,结合公司设立时间和实际运营情况,A公司仅第一年房租等服务费已然远远超过A公司注册资本100多万元,A公司的注册资本原本就明显不足以支撑A公司日常经营,必然需要两股东在认缴出资额之外对A公司追加出资,同时乙方在与乙方的聊天记录中也多次表示双方需要对A公司追加出资额。再次,通过乙方没出借的意思表示的角度,否定该笔钱款的银行贷款物理性质。本栏查阅乙方与乙方聊天记录以及每项服务费的缴付凭证后,发现现有证据中乙方未就其垫付的每项服务费是对公司的银行贷款作出过明确的意思表示,相反,其多次明确表示缴付的每项服务费是其对A公司的出资。借贷关系的设立,不仅需要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更重要的是出借人与银行贷款人必须达成银行贷款的合意,结合有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备注信息等足以证明乙方没向A公司出银行贷钱款的意思表示。
两次审讯后,乙方评估败诉风险较高,遂匆忙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150多万元变更为100多万元,本栏就此提出答辩意见,因150多万元中所包含的服务费名目较多,乙方现无法明确该150多万元中具体归属于哪些名目的100多万元属于银行贷款,哪些名目的50多万元属于出资款,由此可见,乙方对该150多万元的定性从一开始就是不明晰的、混乱的。
二.结论
综上,股东对公司远远超过应交纳的注册资本部份之外的物理性质,需要结合详细情况,在无法明确银行贷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一般不能认定为系对公司的银行贷款。
郭泽明 辩护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论解决、公司商务人士、行政诉讼
郭泽明辩护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论解决、公司法律条文顾问及专项法律条文服务、行政诉讼等。为政府部门、大型房地产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互联网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条文顾问服务、收并购专项法律条文服务、民商事及行政争论解决服务。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供行政诉讼刑事案件及有关法律条文服务,为某头部影视平台提供专项法律条文服务,为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理合约纠纷、诉讼等系列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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