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副标题:公司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不合乎法定流程,小股东应分担甚么职责?
《公司法》将民营民营企业管理制度视为公司法律条文管理制度的核心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公司注册民营民营企业是小股东筹资额之和,是单个小股东有限职责额度相加后形成的全体小股东对公司债务人的信用借款额度,为债务人与公司交易提供更多基本的合理预期。为此,《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以下简称承购)明确规定了严格的法律条文流程。公司违背法律条文流程承购,小股东须分担相应的法律条文职责。
一、公司承购的法定流程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43条、第46条、第103条、第177条的明确规定,公司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的法定流程包括公司内部决策流程、对外通告报告书流程和更改注册登记流程,我们可以将这些流程简单地概括为“三透过一申报”。
简而言之“三透过一申报”,是指公司承购由董事会Veyre,方案须先后经公司小投票表决或是小股东大会审议透过、债务人透过,经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对承购的前两个行为审核透过,在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审核透过后进行更改注册登记,然后申报。
简而言之“债务人透过”,是指债务人一致同意公司承购,或是债务人获得偿还,或是为债务人提供更多偿还借款。
二、公司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的类型
公司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分为方式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和其本质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三种。
方式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是指仅在帐面上增加民营民营企业,而公司个人财产并不前述增加。
其本质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是指即在帐面上增加民营民营企业,也引起公司个人财产的前述增加。
实践中,大部分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属于其本质性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触动了民营民营企业不变原则,对公司债务人自身利益造成影响。
我省《公司法》未区分方式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和其本质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明确要求全部按照《公司法》第177条明确规定的法定流程执行。
公司以填补净亏损为目的的承购,因没有真实资产从公司流出,对债务人自身利益不形成影响,此时如果仍然明确要求公司履行职责通告、报告书流程,赋予债务人明确要求公司提早偿还债务或是提供更多借款的权利,就形成了对债务人自身利益的过度保护。鉴于此,《公司法(修改提案)》(2021.12)增加了固定式承购管理制度(第221条)。
简而言之固定式承购,是指不须要通告、报告书债务人,也不须要对债务人提早偿还或是提供更多借款,仅在报纸上或是统一的民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报告书即可。
《公司法(修改提案)》(2021.12)明确规定的固定式承购管理制度(第221条),只适用于于公司在填补净亏损后仍有净亏损的情况。
由于填补净亏损本身可能造成当年或是以后年度的可相关股东,而这些利润如果公司不承购就不会造成,所以要限制承购后的分红。
三、公司违背法定流程承购的主要整体表现
在如上提到的“三透过一申报”流程中,时常出问题的是“债务人透过”流程。“债务人透过”的前提是债务人知道公司承购,这明确要求公司须履行职责通告和报告书三种流程。通告和报告书适用于于不同的债务人,对未知债务人履行职责通告流程,对其他债务人履行职责报告书流程。实践中,公司时常对所有债务人均采用报告书流程,而不通告未知债务人。
四、公司违背法定流程承购,小股东应分担的职责
为防止公司违背法定流程承购,法律条文设定了对公司增加注册民营民营企业流程的第三方证实管理制度,在我省法律条文确立了以债务人一致同意为依据的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证实机制。由于注册登记国家机关只对公司承购流程进行方式审核,并不介入公司承购通告和报告书、债务人一致同意和债务偿还或是提供更多借款环节的其本质性审核,故造成了大量的承购损害债务人自身利益的情况,主要整体表现为公司未对未知债务人履行职责通告义务。
从公布的案例看,对公司承购过程中未通告未知债务人的情况,法院认为这与小股东官钱筹资性质相同,承购对未通告的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条文效力,小股东应在承购之前的筹资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职责。
(作者:周学,上海永川辩护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副主任、辩护律师,上海民营企业法制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民营企业环境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环境治理理论和公法研究,擅长公司环境治理诉讼、公司环境治理顾问。)返回敬请期待,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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