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顾问单位咨询,公司欲增加注册资本,该如何合法合规办理?一般来说,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通常有几种情况,一是公司经营须要缩减股权投资规模;二是规避可能发生的经营风险。经索引,有关公司承购的法律条文明晰规定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八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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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八条 公司须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公司应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负债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申请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明晰要求公司偿还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
从前述明晰规定可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要履行职责以下法源:(1)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2)做出承购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负债人。(3)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
对应的法律条文后果是:(1)负债人收到申请书之日八日内无权明晰要求公司偿还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2)未收到申请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明晰要求公司偿还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
那么如果未按法源承购,是否应分担民事职责呢?须要分担何种民事职责呢?对此,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并无明晰具体的明晰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高等法院生效判决中窥见人民检察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员准则和标准。
经索引,《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稿》(2018年第12期,总第266期)刊载了一则事例,即:上海平野集团非常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恩世通高科非常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华东电脑非常有限公司等进行买卖合同纠纷,(2016)沪02民终10330号。该新闻稿事例确立了公司违法承购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小股东应分担职责的裁判员准则。具体案情不再赘述,直接看高等法院判定部份:
高等法院认为:
①《公司法》第3条明晰规定,公司是企业企业法人,有独立的企业法人个人财产,享有企业法人个人财产权。公司因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公司的负债分担职责。非常有限职责公司的小股东因其认缴的筹资额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股份非常有限公司的小股东因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分担职责。第177条明晰规定,公司须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
公司应自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负债人自收到申请书之日八日内,未收到申请书的自报告书之日四八日内,无权明晰要求公司偿还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
据此,我国《公司法》在明晰公司小股东非常有限职责制同时,亦明晰应司法机关保护公司负债人合法权益。公司注册资本既是公司小股东分担非常有限职责基础,也是公司进行买卖相对方判断公司个人财产职责能力重要依据,公司小股东应负廉洁筹资以保证公司负债人进行买卖安全职责,公司承购时对其负债人应负根据负债人明晰要求进行偿还或提供更多借款权利。
②本案中,在股权投资公司与风电公司发生锂盐进行买卖关系时,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为2500多万元,后股权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承购为500多万元,增加的2000多万元是赵某、黄某认缴的筹资额,如股权投资公司在承购时司法机关通告其负债人风电公司,则风电公司司法机关无权明晰要求股权投资公司偿还或提供更多适当借款,风电公司作为负债人的前述权利并不因股权投资公司前期筹资已缴付到位、实际系针对筹资期限未届期的筹资额进行承购而受到限制。
但股权投资公司、赵某、黄某在明知股权投资公司对风电公司应负负债情况下,在承购时既未司法机关通告风电公司,亦未向风电公司偿还,违反了前述《公司法》明晰规定,损害了风电公司合法权利,而如前所述股权投资公司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事实。
依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明晰规定(三)》第13条第2款有关“公司负债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履行职责筹资权利的小股东在未筹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负债不能偿还的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应予支持”明晰规定,股权投资公司小股东赵某、黄某对股权投资公司负债,应在其承购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③赵某、黄某确认其在股权投资公司开具借款人方案时仍是股权投资公司小股东,换言之,当时该公司仅有三名小股东,即赵某、黄某。在赵某、黄某是股权投资公司仅有的三名小股东情况下,该二人因其未在股权投资公司开具的借款人方案上签名为由,主张其不知悉借款人方案,
显然缺乏依据。由此,应判定赵某、黄某明晰知悉股权投资公司开具的借款人方案,且股权投资公司开具借款人方案并不有违其意愿。
如前所述股权投资公司违约延期付款给风电公司造成损失的客观事实,以及小股东应负廉洁筹资借款职责以保证公司负债人进行买卖安全的基本法律条文原则,在股权投资公司承购未司法机关通告负债人风电公司情况下,判令赵某、黄某在承购范围内对股权投资公司不能借款人部份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既未超出赵某、黄某认缴筹资额,亦与其在承购过程中向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有关“在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范围内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的说明不悖,未超过其合理预期,合法正确。判决股权投资公司支付风电公司货款200万余元及利息,赵某、黄某对股权投资公司前述款项不能给付部份,在其承购范围内分担补足索赔职责。
从前述新闻稿事例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首先,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但并未免除做出认缴意思表示的小股东到期对公司所应履行职责的筹资权利。
其次,公司承购必须经过合法的法律条文程序,虽然公司承购无需征得负债人同意,但我国《公司法》明晰规定承购必须通告负债人并报告书,这是出于保证负债人合法权益不因负债人公司承购而受损的制度设计。
再次,虽然法律条文并未明晰明晰规定对于已知负债人应采用直接通告的方式,但报告书作为一种拟制通告的方式应是直接通告的补足,适用于无法直接通告的负债人或是不明知的负债人。
如果对于能够直接通告的负债人未采用直接通告方式,而事后以已作报告书通告进行抗辩,不仅有违负债人利益保护原则,也不符合《公司法》相关明晰规定的立法精神。
最后,尽管我国《公司法》明晰规定承购时的通告权利人是公司,但公司承购系小股东会决议案的结果,是否承购以及如何进行承购完全取决于具有表决权且参与表决的小股东意志,小股东对公司承购的法源及后果亦属明知。同时,公司办理承购手续需小股东配合,对于公司通告权利的履行职责,小股东应尽到合理注意权利。
小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所负负债而未偿还的情况下,仍同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观上存在逃避负债的故意;客观上,承购后其作为小股东的资本份额适当增加,获得了承购所带来的个人财产权益;
对公司而言,承购使得公司实际偿债能力受到实质影响,显然也会让公司对于负债的偿还能力产生影响,故小股东的行为构成第三人侵害债权,理应分担适当民事职责。
在职责分担方式上,公司未对已知负债人进行承购通告,该情况与小股东违法抽逃筹资的实质以及对负债人利益受损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律师建议:
1、严格按法律条文明晰规定的承购程序进行承购。即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经小股东会做出决议案,基本建设金融资产管吻及个人财产目录,并在做出增加注册资本决议案之日五日内通告负债人,并于八日外在报刊上报告书,负债人享有明晰要求公司偿还或是提供更多适当的借款的救济权利。
2、通告方式:10日内通告负债人+30日内登报报告书,缺一不可。
3、在公司不能偿还的情况下,承购小股东在其承购范围内对公司负债分担补足偿还职责。
4、虽然通告是公司的权利,但公司小股东也应关注和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办理承购程序,避免因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导致自己须分担职责。
5、对于股权变更、注册资本承购、股权转让等重大公司事项,应咨询专业律师意见,切忌直接套用工商管理部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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