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小股东持有的股权,直接决定了其小股东基本权利(分红权等)和参与公司治理的能力(投票权等)。而实践中,小小股东持有的股权比率被违法“稀释”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应该咋办?
【裁判员要点】
大小股东驾驭做出“减少注册民营企业”的投票表决决议案,小小股东对此不知情的,可控告要求证实该决议案合宪。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改)
第二十一条 小股东依照实缴的筹资比率勃氏增量;公司新注民营企业时,小股东有权优先选择依照实缴的筹资比率认缴筹资。但是,全体人员小股东签订合同不依照筹资比率勃氏增量或是不依照筹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筹资的除外。
Nenon 投票表决的议事形式和表决流程,除本法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公司会章明确规定。
投票表决全会做出修改公司会章、减少或是减少注册民营企业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的小股东透过。
【参考案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高等法院二审刑事裁决书,案号(2015)富诚纯法商终字第2714号
【基该案情】
1997年12月30日,晨X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民营企业1050多万元人民币,小股东5名。其中胡X梅筹资22.5万,认购2.14%。
2014年10月10日,晨X公司透过董事会决议案,就内部定向注资配股筹措资金购买广州市金X达贸易非常有限公司股权形成决议案,董事张维护和平、干X宁、靳X铭、周X签名。
2014年11月10日,晨X公司透过投票表决决议案,全会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地点为公司全会室,全会文本为注资扩股,参与人员为全体人员小股东(占公司股权97.86%),经公司投票表决讨论研究并决定,一致一致同意透过如下表所示事项:
1、将公司注册民营企业从1050多万元减少至1500多万元;
2、一致同意张X、杨X波、杨X东、黄X锋、傅X(追加5人)透过认缴注资形式参股公司。
3、新减少的450多万元注册民营企业,由下列小股东按相应交易额进行认缴,公司原小股东均表示同意(未涉及的原小股东舍弃优先选择配售权):(略)
注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共15名小股东)……胡X梅筹资22.5多万元,认购1.5%。
2014年11月20日,公司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的更改,包括“小股东及注册民营企业的减少,公司会章的修改”。
2015年5月,胡X梅与其他小股东聊天时,得知晨X公司做出了投票表决决议案及会章修改,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股权降低。
胡X梅向二审高等法院控告,政治理念如下表所示:
1.证实晨X公司2014年11月10日减少小股东、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更改和认缴注册民营企业更改的投票表决决议案和公司会章修改案合宪,并责令晨X公司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相应的撤消晨X公司2014年11月20日的所有更改注册登记;
2.晨X公司分担该案的违约金。
二审高等法院经审理,否决了胡X梅的全数政治理念。
胡X梅随后提起裁定,政治理念为:
1、撤消原判;
2、改判全力支持胡X梅的全数诉请。
3、判令晨X公司分担该案全数违约金。
二审高等法院全力支持了胡X梅的政治理念。
【裁判员结果】
二审裁决:(小小股东败诉)
否决胡X梅的诉请。
二审裁决:(小小股东最终胜诉)
一、撤消广州市福田区人民高等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838号刑事裁决;
二、证实广州市晨浩会展非常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0日减少小股东、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更改和认缴注册民营企业更改的投票表决决议案合宪;广州市晨浩会展非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注册登记国家机关申请撤消根据2014年11月10日投票表决决议案进行的更改注册登记;
三、否决裁定人胡X梅的其它裁定允诺。
【裁判员理由】
本院认为:……涉案《2014年11月10日投票表决决议案》就追加的注册民营企业450多万元,一致同意新小股东以认缴注资形式参股,并同时确定了新减少的450多万元注册民营企业由五个小股东中的三人张维护和平、干X宁、周X与新小股东认缴的交易额,决议案文本还证实公司原小股东均表示同意(未涉及的原小股东舍弃优先选择配售权),但一方面晨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全体人员小股东存在关于不依照筹资比率优先选择认缴筹资的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胡X梅因未由晨X公司通告参与投票表决进而无法行使职权优先选择认缴筹资的基本权利的事实客观存在,胡X梅亦未表示过舍弃此次注资的优先选择认缴权,直至该案二审期间胡X梅仍表示要求行使职权此次注资的优先选择认缴权。小股东优先选择认缴公司新注民营企业的基本权利属于形成权,小股东按其筹资比率认缴注资是原则上的、固有的基本权利,晨X公司2014年11月10日投票表决因未履行原则上的通告流程致使胡X梅未能参与投票表决而剥夺了其对新注民营企业的优先选择认缴权。综上,《2014年11月10日投票表决决议案》的文本因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明确规定应认定合宪,胡X梅关于证实晨X公司2014年11月10日减少小股东、注册民营企业金民营企业更改和认缴注册民营企业更改的投票表决决议案合宪的裁定允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全力支持。
【经验总结】
1.公司减少注册民营企业,应当经投票表决决议案,且经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小股东一致同意透过;
2.未经小小股东一致同意,大小股东不得直接做出减少注册民营企业的投票表决决议案;
Tessy:
黄维升辩护律师,深圳执业辩护律师,专业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民商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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