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前述股权投资相比之下超过所夺出资,若想减免出资失实的职责?
“股东对公司的股权投资与所夺出资绝非同一个基本概念,两者在机能、促进作用上存有关键性差别,因而股东前述股权投资相比之下超过所夺出资,不能仅因而而减免股东出资失实的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最高法民申1768号
重审提出申请者赖谷(金钜公司股东)因与被提出申请者张桂莲、赵金玲(原继续执行刑事案件提出申请继续执行人)及二审第二人佛山金钜桩基工程建设非常有限公司(以下全称金钜公司,原继续执行刑事案件被继续执行人)被告方继续执行提出异议之诉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重审。赖谷提出申请重审的主要理据为:1.原裁决判定金钜公司原股东抽逃出资依照严重不足;2.赖谷从原股东处出让股权缴付了全部差额,此为宽容债务人,不应分担股东出资纰漏职责;3.资本精练的修法目的是保护债务人,而赖谷及原股东支大钜公司资金投入的资金相比之下超过其所夺的资本,已经完成支大钜公司的资本精练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昂西勒,归纳争论关注点为:金钜公司原股东是否抽逃出资;如存有抽逃出资行为,作为金钜公司股权转让的债务人,赖谷可否分担适当民事职责。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最终判定赖谷重审理据不成立,裁决否决其重审提出申请。
高等法院认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在公司财务会计簿册上表现为公司的资本,是股东缴交给公司用于对公司全体人员债务人分担职责的某一个人财产,是公司债务人实现债务人的重要保证。而股东对于公司承建项目的项目投资与股东对公司出资绝非同一个基本概念,两者在机能、促进作用上存有关键性差别,即使股东对公司的前述股权投资相比之下超过其所夺的出资,也不能仅因而而减免股东出资失实的职责。赖谷提出的此点主张,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审查原股东是否纰漏出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常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即转让股权,债务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权利、债务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务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债务人对此分担连带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基于上述规定,建议股权债务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对原股东是否存有纰漏出资问题进行审查,以防止后续被债务人起诉分担连带职责。在明知原股东纰漏出资的情况下,更应谨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规避后续风险。2.项目投资应规范、股权出资应严格根据该判例可知,对公司项目投资≠对公司股权出资,故在公司有资金需求时,股东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如签订借款合同、合作合同等,维护自身权益。另外,股东应严格履行对公司的股权出资权利,避免因纰漏出资而被债务人起诉,进而对公司债务分担连带职责。●『课勤课简』事例课:股东以无权处分的个人财产出资的,公司若想取得出资个人财产所有权?
●『课勤课简』事例课:以夫妻共同个人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转让的效力如何判定?
●『课勤课简』事例课:股东减资时未履行法定通知权利的,是否应对公司债务分担补充清偿职责?
●『课勤课简』事例课:签订两份出资协议,新股东以哪份确定出资权利?
●『课勤课简』事例课:分期出资的股东在第一期出资后即向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后续出资职责的分担主体判定
●『课勤课简』事例课:接受股权激励的一方是否具有出资权利?
●『课勤课简』特别课:当前民营企业的法律风险提示与建议(经营篇)
●『课勤课简』事例课:虚构债务人债务关系型抽逃出资的司法判定
●『课勤课简』事例课:借名股权投资下,借名股东和名义股东背后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课勤课简』事例课:股东抽逃出资和补足出资的司法判定
●『课勤课简』事例课:股东未将出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否应为公司建筑被责令拆除的损失分担赔偿职责?
●『课勤课简』事例课:工商登记中被他人冒名登记为股东该怎么办?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不用于商业用途,仅为学习交流之用,如文中的内容、图片、音频、视频等存有第二方的在先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