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星科技

用创新科技为企业赋能Empowering enterprises with innovative technology

 

服务热线:15914054545

您的位置: 首页 > 干货分享 > 正文

【公司法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法律问题(之二)——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哪些法律后果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0-06

一、什么形成“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权利的明确规定是:第二十七条 【出资权利】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本息取走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开办的账户;只以汇率财产出资的,应司法机关办理其私有财产的转移手续。

该出资权利的关键字是“按时”、“本息”。

因此,没有“按时”或“本息交纳”的,就形成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公法中,如当事人之间对与否已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发生争议,被告提供对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产生合理怀疑确凿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分担民事诉讼。

二、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不良后果有什么样?

1、公司或其它股东无权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注:在此情况下,被告股东以时效为由进行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2、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法律条文责任。

裁决参考:(2019)最高法民终469号——与公司有关的纷争:有关三被告与否假想债务人注资凌桥以及与否应向郑义泉退还股份的难题。

嗣后认为,郑义泉质疑案涉验资调查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但其递交的确凿证据足以推翻两调查报告,足以证明三被告的债务人系假想。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应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未交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本息交纳外,还应向已按时本息交纳出资的股东分担法律法律条文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或是其它股东允诺Behren公司司法机关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金沙公司会章第十一条亦作出了与公司法上述法律条文一致的明确规定。据此,股东未本息交纳出资的法律法律条文责任是补回出资。郑义泉主张三被告假想债务人,其法律法律条文法援的途径是允诺三被上诉人补回出资、分担法律法律条文责任,而非退还股份。注资凌桥必然导致未注资股东的股份被溶化,但股份被溶化并不意味着权益被侵犯,股份的价值与其出资仍然存在对应关系。金沙公司会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股东无权优先选择按照实收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郑义泉如企图保持其在公司的股份比率,可在此轮注资凌桥中所夺出资,但其在2017年3月28日《西安商报》上声明不所夺增加注册资本金,已对自己的权利进行了行政处分,现其允诺三被告Ferrette退还其股份,不具有法律法律条文依据,嗣后亦未予全力支持。

3、公司债务人人允诺对公司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责任。

难题(1):股东的出资期限未到,债务人人能否允诺股东分担补充索赔责任?

裁决参考:最高法民申639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股东出资纷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债务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责任,其它债务人人提出相同允诺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一般而言,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司法机关享有期限利益。债务人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为由,允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通常未予全力支持。但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它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除外。如前所述,本案中中格公司和中以光通信公司之间的交易以及中格公司对中以光通信公司的债务人形成均发生于2015年3月3日中以光通信公司股东会决定延长姚日升的出资期限之前,在中以光通信公司的对外负债未予清偿的情况下,中以光通信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延长姚日升等股东的出资期限且姚日升于其后转让股份,上述行为实质对中格公司债务人实现形成不利影响。因此,中格公司主张姚日升应对该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责任,具有法律法律条文依据。

难题(2):公司债务人人允诺公司的登记股东分担补充索赔责任,股东能否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申辩?

裁决参考:(2020)最高法民申637号——信用证融资纷争:债务人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以维护。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公司债务人人允诺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及第二十六条“公司债务人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为由,允诺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分担补充索赔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申辩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的明确规定,信达资产公司受让债务人后,允诺股东徐丰强、刘效国在各别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华通公司债务分担索赔责任,且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原债务人人毓璜顶支行及信达资产公司系非善意,为维护信达资产公司作为债务人人的利益,一审法院裁决徐丰强、刘效国应在各别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分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4、公司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允诺权、新股优先选择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允诺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裁决参考:(2016)最高法民再357号——股东出资纷争:有关乐生南澳公司在亿湖公司中的股东权利与否应受限制的难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会章或是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允诺权、新股优先选择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允诺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允诺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亿湖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召开会议,股东亿中公司、澄海二建公司均有代表参加,会议作出了有关限制乐生南澳公司股东权益的决议,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法律条文依据,应为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股东按照实收的出资比率分取红利;公司新注资本时,股东无权优先选择按照实收的出资比率所夺出资。可见,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分担股东权利,利润分配允诺权、新股优先选择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是与出资权利相对应的,上述股东权利应按实收的出资比率来行使。本案中,乐生南澳公司没有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事实清楚,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因此,乐生南澳公司申辩提出亿湖公司作出限权通知的程序和内容违法,理由不成立,未予采纳。亿中公司允诺法院确认乐生南澳公司对亿湖公司不享有股东的利润分配允诺权、新股优先选择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允诺权等股东权利,合理合法,予以全力支持。

5、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交纳或是退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是退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允诺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6、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份,如何认定?有何结果?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务人人依照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即要求股东分担补充索赔责任】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允诺上述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明确规定分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难题:股东在出资所夺期届满前未全部出资即转让股份,与否形成未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与否分担Ferrette责任?

裁决参考:(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别所所夺的出资额”之明确规定,在所夺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所夺期限内未交纳或未全部交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在所夺期限届满前转让股份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Ferrette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份以逃废出资权利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收出资并设定超长所夺期等例外情形。

首先,本案中益业能源投资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转让股份至益业投资公司、太兴置业公司之前,益业能源公司已确认其股东尚未交纳出资额的缴付期限为2008年9月30日,益业能源投资公司转让全部股份时,所所夺出资额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因此,原裁决认定益业能源投资公司不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的“未司法机关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份的股东”,并无不当。

(2020)最高法民申5769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嗣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债务人人可以允诺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索赔责任。在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所夺出资额,股东对于所夺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无实际出资的权利,因此,股东在所夺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份,不属于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

(2020)最高法民再85号——股东出资纷争:二、有关泰盈酒店应否就中盈公司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分担Ferrette责任的难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是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即转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是应知道,公司允诺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全力支持。”此处公司允诺股东履行职责的“出资权利”,应包括股东逾期出资时所应分担的索赔责任。泰盈酒店作为泰达酒店的设立人一直持有泰达酒店股份,同时也是2008年12月16日签订的《注资协议书》主体之一,其应知道在2009年受让股份时,中盈公司尚未实际交付房屋从而未履行职责出资权利。泰达酒店允诺中盈公司给付逾期交房利息、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的实质是要求中盈公司分担逾期出资的索赔责任,泰盈酒店对此应分担Ferrette责任。泰盈酒店申辩其并非《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泰达酒店不能依据买卖合同法律法律条文关系来允诺其分担Ferrette给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两审法院未判令泰盈酒店承担Ferrette给付责任存在不当,嗣后予以纠正。

推荐资讯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专利估值实缴,你关注的要点在这里

在当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科技创新已经成为企业脱颖而出的关键因素。而在科技创新的背后,专利无疑是保护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很多企业在……
2024-07-18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ST招华拟投资500万设立控股子公司四川招华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持股66.67%邯郸寺庙一具高僧尸体,上千年不腐烂,专家用X光扫射得惊人结论

新浪财经9月28日,ST招华(871880)近日发声明,根据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销售业务产业发展须要,公司拟与付强共同股权投资成立控股公……
2024-06-15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2亿元茅台科创基金在京成立:全方位支持子公司,下好科创一盘棋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财联社2023-09-20 19:56上海

9月18日,贵州茅台双创(北京)投资公募基金合资经营民营企业(非常有限合资经营)在北京注册设立,多方位全力以赴支持子公司提高双创能力,同时也……
2024-06-15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卖掉老公司,注册一个再上市?华耀光电IPO罚单落地,仅51天撤回材料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小板检视 ,作者肖斐歆 中小板检视. 中小板检视致力于发布上交所中小板的市场发展、政策变化、市场监管取向、挂牌上市企业动态等……
2024-06-15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