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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筹资纰漏的判定
序言
股东筹资是指股东依照协定的签订合同和法律条文和会章的明确规定向公司交货个人财产或履行职责其它保险费基本权利。按期本息交纳所夺的筹资是股东对公司所应负的准则上基本权利,这是公司资本维持准则的基本上明确要求,也是对其它本息筹资股东和公司债务人权益保护的须要。但是,实践中常有股东不筹资、不实筹资、抽逃筹资等情况,对于筹资纰漏股东若想管制其股东基本权利,甚至中止股东资格证书成为所苦民营企业两大痛点。因而,下期重点项目预测股东筹资纰漏的判定,下期该文则重点项目预测股东筹资纰漏的民事责任,以求为民营企业和股东答疑张蕴。
未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
依照《公民事》第28条第1款的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期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筹资额。由此可见,股东筹资的基本上明确要求就是“按期”“本息”。股东筹资纰漏在广义上整体表现为未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和抽逃注册资本,广义上仅整体表现为上述前三种情况。责任编辑阐释采行广义基本概念。
简而言之,未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是指股东全然未向公司交货任何个人财产或履行职责其它保险费基本权利。在此类情况下,股东须要分担较重的民事责任。
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
虽然股东可以采行汇率和土地所有权、专利技术等非汇率个人财产进行筹资,汇率和非汇率个人财产的筹资存有不同,因而责任编辑合二为一探讨汇率和非汇率个人财产的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的情况。
1、汇率筹资
采行汇率形式筹资的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通常是指本股东未按照会章明确规定或者筹资协定的签订合同本息出资、按期筹资。
(1)未本息筹资
推论股东是否本息筹资之时,须要注意界定筹资款与银行贷款等其它目的钱款间的差别。虽然股东与公司间可能存有多种不同钱财关系,民事实践中常常须要紧密结合具体的确凿证据金属材料推论钱款的物理性质。
(2)未按期筹资
推论股东是否按期筹资之时,须要注意会章明确规定或者筹资协定间签订合同的筹资期限,股东是否构成纰漏筹资要依筹资期限届满之日推论。然而,出于保护债务人的目的,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筹资期限则加速到期,股东尚未交纳的筹资均应作为清算个人财产。
在筹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下,若想主张股东筹资期限加速到期呢?目前法律条文对此并未作出明确明确规定,民事实践中法院的观点也存有较大分歧。例如在“洪祥斌、胡桃股东损害公司债务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案件[1]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持否定观点,认为“如股东所夺的筹资额未到期要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责任,加速了股东所夺筹资额到期,则突破了法律条文所夺制度”。但是,在“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与罗国财、南京贝荣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2] 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持肯定观点,判定“如果仍全然固守所夺制下股东一直到所夺期限届满时才可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则不仅逼迫债务人提起破产算程序,使得本可以破解经营困境、能够渡过难关的公司彻底陷入生存危机,损害股东的长期收益,消耗有限的民事资源,而且也可能产生一种不适当的效果”。
对于上述民事裁判不统一的问题,最高院在2019年8月6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中做出了积极回应。其明确规定如下条款:“鉴于在所夺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故对债务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筹资期限的股东在未筹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分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有下列情况的除外:(1)股东恶意延长筹资期限以逃避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的;(2)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3)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由此由此可见,最高院认为,在公司存有重大变化和股东存有恶意逃避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等特殊情况之时,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可以主张股东筹资基本权利加速到期。
2、非汇率个人财产筹资
依照《公民事》第27条的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实物、专利技术、土地所有权等可以用汇率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作价筹资。相较于汇率筹资的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情况,未全然履行职责非汇率个人财产筹资基本权利除整体表现为未按期筹资、未本息筹资以外,还包括以不符合准则上明确要求的非汇率个人财产进行筹资。
(1)未按期筹资
股东以非汇率个人财产进行筹资,应按照会章明确规定或者筹资协定签订合同的期限,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并实际交货非汇率个人财产。对于已实际交货,但是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并不当然直接判定股东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依照《公民事民事解释三》第10条的明确规定,法院应当责令股东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判定其已经履行职责了筹资基本权利。对于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是未实际交货非汇率个人财产的,虽然该个人财产未交货,公司的收益中就没有凝结该个人财产的价值,故在交货前筹资人相应的股东基本权利应该受到管制。
(2)未本息筹资
与汇率筹资相比,非汇率个人财产筹资较为复杂,须要评估非汇率个人财产的价值。股东是否本息筹资须要依照非汇率个人财产评估的价值进行推论。实践中通常存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该非汇率个人财产在公司设立时进行了评估作价,但公司成立后公司、其它股东等认为该个人财产价额被高估,故提起诉讼明确要求判定筹资人未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二是股东未就该非汇率个人财产评估作价,该个人财产的实际价值是否与会章所定价额相符并不明确,此时当事人可能请求法院判定筹资人未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民事实践中,法院首先须要确定该个人财产的实际价值,在价值确定后才能相应地推论股东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了筹资基本权利。只要在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会章所定价额的,法院才判定筹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须要注意的是,因市场变化或者其它客观因素导致筹资个人财产贬值,并不会导致股东被判定为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
(3)以不符合准则上明确要求非汇率个人财产筹资
依照《公民事》第27条的明确规定,股东以非汇率个人财产筹资,必须满足“可以用汇率估价”、“可以依法转让”和“不属于法律条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筹资的个人财产”这三个条件。实践中常出现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筹资,或者以设定基本权利负担的个人财产进行筹资。
对于股东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筹资,《公民事民事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筹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筹资,当事人间对于筹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明确规定予以判定”。因而股东是否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须要依照公司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条款取得股东筹资进行推论。通常情况下,公司只有在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非汇率个人财产,并已取得个人财产或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之时,才能被判定为善意取得股东筹资。
对于股东以设定基本权利负担的个人财产筹资,基本权利负担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被判定为未全然筹资,法院一般责令股东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中止基本权利负担。股东是否未全然履行职责筹资基本权利,依照筹资纰漏补正后的结果进行推论。
抽逃筹资
抽逃筹资一般是指不存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将筹资转出的行为。《公民事民事解释三》第12条列举了抽逃注册资本的具体情况:(一)制作不实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筹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筹资转出;(四)其它未经准则上程序将筹资抽回的行为。满足上述情况众所周知,并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判定为抽逃筹资。
在推论股东是否抽逃筹资之时,不仅要满足抽逃筹资的形式要件,也须要满足“损害公司权益”的实质性要件。例如,在“北京昌鑫等与北京弘大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3] 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事民事解释(三)》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抽逃筹资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执行程序中判定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的参照。该条文明确规定的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具体整体表现为该条罗列的“将筹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筹资转出”等各种具体情况。另一个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本案虽然符合了该法条明确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是如上所述,实质要件难以判定。所以无法按照上述两个条文的明确规定判定昌鑫公司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股东筹资是公司个人财产形成的基础,也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对外分担责任的基础,而股东纰漏筹资会使公司资本不充实,会对公司、公司债务人、按期本息交纳筹资的股东权益形成危害,纰漏筹资的股东也需分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筹资瑕疵股东的民事责任分担,我们将在下期该文进行预测与阐述!
注释: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3304号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7556号民事裁定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申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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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柴龙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盈科上海专利技术部副主任,2008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至今从业十年有余。
柴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集中在专利技术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担任50余家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条文顾问等,特别是在专利技术领域,成绩斐然。如民营企业在中国及海外的专利技术申请、维持与保护,和与专利技术相关的各类商业活动。尤其擅长帮助民营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制定和实施专利技术战略。曾经和正在服务的客户有多家大型国有民营企业、大型民营民营企业及各类外企。带领盈科专利技术战略规划团队为多家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整体法律条文风险(专利技术)战略规划方案,为多个国家级、省级项目提供法律条文支持,在民营企业诉讼及非诉领域均颇有建树。
擅长领域:民营企业风险管理、专利技术、商事合同、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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