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磊 赵跃文 代巧珍(北京玉亭律师事务所)
以下为此案在高等法院审理阶段有关此案争议事项的“嗣后认为”部分的详细论述与分析:
云南省高院认为:(一)有关周仁义可否被新增为举报人以及分担职责的范围难题。据查,周仁义于2018年4月18日,即圣安东尼奥公司会章签订合同的股东出资时限期满(2018年5月22日)以后将其所持圣安东尼奥公司90%的股份受让给邹灿,但此时圣安东尼奥公司已经无法偿还案涉施行裁决确认的负债,且正德公司已经对周仁义提出了新增其为举报人就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分担偿还职责的案涉民事诉讼,周仁义在出资时限即将期满以后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再度受让股权,具有受让股份以匪类出资权利的蓄意,有悖于诚信,侵害了圣安东尼奥公司对外债权人正德公司的合法权益,无法就此免除其对圣安东尼奥公司补回出资,并对圣安东尼奥公司无法偿还的施行卷宗确认的负债分担补足索赔职责的权利。故周仁义仍属于《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难题的规定》第七条中“未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的股东”,仍应对圣安东尼奥公司负有补回出资并对案涉施行裁决确认的负债无法偿还部分分担补足索赔职责,周仁义有关其不该被新增为举报人的裁定理据,无法成立,嗣后不予支持。
(二)有关许光兰是否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可否被新增为举报人的难题。嗣后认为,许光兰虽在出资时限期满前将其原所持的圣安东尼奥公司90%股份进行受让,但其情况与周仁义在一审民事诉讼中再度受让股份匪类负债情况有所不同,据此不该再分担对圣安东尼奥公司补回出资的权利。具体理据为:1.圣安东尼奥公司会章签订合同公司注册资本本氏股东在五年内缴足。该所夺出资的金额、履行时限均经工商管理机关公示,许光兰在所夺时限期满前享有当然的时限利益,其于2015年3月将所持的圣安东尼奥公司90%的股份受让给周仁义和王皎,对应的尚未发生的补回出资的权利即随股份受让给了周仁义和王皎,其受让股份不构成瑕疵受让,许光兰不该认定为《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有关民事继续执行中变更、新增当事人若干难题的规定》第七条中“未履行出资权利即受让股份的股东”。2.许光兰受让股份发生在2015年3月,此时圣安东尼奥公司与正德公司有关股份受让的纠纷仍在一审民事诉讼中,即案涉施行裁决确认的负债仍处于不确认状态,且圣安东尼奥公司名下尚有镇雄县刘家坡煤矿有限职责公司股份等资产,无证据显示圣安东尼奥公司就对外负债无偿还潜能,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许光兰向周仁义和王皎受让股份时具有匪类出资权利并侵害正德公司案涉债权的蓄意。故许光兰在圣安东尼奥公司所夺出资时限期满前受让股份不属于瑕疵股份受让,亦无证据证明其受让股份具有匪类出资权利的蓄意,其对圣安东尼奥公司不再负有补回出资权利,亦不该再对股份受让之后圣安东尼奥公司负有的对外负债无法偿还部分分担补足偿还职责,许光兰有关其不该被新增为举报人的裁定理据成立,嗣后予以支持。
文章摘自《保全与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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