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逃出资的判定
1、抽逃出资的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司法》若干个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后,公司、股东或是公司债务人以相关股东的犯罪行为合乎以下情况之一且侵害公司合法权益为由,允诺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一)制做不实财务管理报表虚报利润率进行重新分配;(二)透过假想合同纠纷亲密关系将其出资收款;(三)利用关连交易将出资收款;(四)其他需经法源将出资一口口的犯罪行为。
据此法律明确规定,判定抽逃出资的程序法有两个:(1)形式程序法,包括“将出资款转至公司帐户后又收款”、“透过假想合同纠纷亲密关系将其出资收款”等《公司法判例三》第十条明确规定的各种具体情况。(2)其本质要件,即“侵害公司合法权益”。2、抽逃出资的构成程序法
(1)犯罪奥皮尔河
根据《公司法》第35条、91条的明确规定,抽逃出资的市场主体不仅为股东,还包括主办人。这一市场主体区分,也能更相关连《民法》第159条的明确规定:“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后又抽逃其出资”。
(2)直觉方面
《公司法》与公司会章均明确规定了公司资本应充裕,且《公司法》明令禁止抽逃出资。股东若非而违背卢戈韦权利的,其直觉必定为蓄意。
(3)侵犯第一类
公司金融资产有别于公司资本。我国公司资本管理制度采取“原则上资本制”,包涵“资本保持、确定、维持不变”四项内容。资本保持准则是指公司在其续存期间,应时常保持与资本额相关连的个人财产,避免公司资本根本性减少,保护债务人自身利益,同时也避免股东对利润率重新分配的失当要求,保证公司这类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股东抽逃出资之犯罪行为,正是对公司资本的侵犯,违背公司资本保持准则。若是对公司金融资产的侵犯,则应透过侵权犯罪行为管理制度来解决,不属于抽逃出资的专业领域。
(4)犯罪行为特点
对股东抽逃出资来说,犯罪行为的核心理念是抽逃,犯罪行为第一类为股东的出资,犯罪行为时间应在公司设立后。
抽逃,是指股东出资资金或是适当的金融资产从公司迁移至股东时,既需经法源,亦未缴付科学合理差额的犯罪行为。
(5)抽逃金额的判定
抽逃出资的金额以股东出资的金额为限。若股东抽逃的金额超过出资金额,则超出的部分应按照侵犯公司金融资产予以判定,适用于侵权责任的相关处理规则,而非以抽逃出资予以调整。
(6)抽逃的时间
抽逃出资的前提是股东已履行了出资权利,从未履行出资权利或不实出资的,不构成抽逃出资。且公司未设立,或是相关出资已于公司设立前撤回的,都不构成抽逃出资。
3、实际操作中,抽逃出资很难取证及被判定
(1)实际操作中,判定为抽逃出资,工商部门等必须证明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查账、银行对账、与往来公司对账等等。因此,抽逃出资实际操作中存在严重取证困难。
(2)股东以向公司借款的方式,变相抽逃出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2年7月25日《关于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犯罪行为问题的答[》函告江苏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号),明确规定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关明确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个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方式将有关个人财产投入到公司后,该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迁移,成为公司的个人财产,公司依法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借款给股东,是公司依法享有其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这种亲密关系属于借贷亲密关系,合法的借贷亲密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依法享有适当的债权,借款的股东依法承担适当的债务。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股东向公司借款就判定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缺乏法律依据。但如果在借款活动中违背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管理管理管理制度,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二、认缴管理制度下,不准抽逃出资的意义
1、认缴管理制度仅对大部分不涉及特殊资质、没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降低了准入门槛,不做实缴资本的限制。但对重要的行业依然保留实缴制,比如《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中,国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27个行业,依旧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不准抽逃注册资本的意义在于,对依然依然需要实缴的重要行业的企业进行限制,保证其有足够的担责能力。
2、在认缴登记制下,虽然股东不必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缴纳出资,但其对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维持不变的,都必须在其承诺的认缴金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若股东一旦将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等缴纳给公司并经公司向社会宣告、公示,该货币、实物即转化为公司所有的独立个人财产,善意第三人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该股东已经缴纳了出资,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公司的实际个人财产因此而得以增加。如果股东擅自一口口出资,则侵犯了公司个人财产权,降低了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
3、其他意义。
三、抽逃注册资本的处理
刑事方面
1、《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主办人、股东违背公司法的明确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是未迁移个人财产权,不实出资,或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金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是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并处或是单处不实出资金额或是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于范围问题,解释如下: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综上法律明确规定,对依旧实行实缴登记管理制度的企业,抽逃注册资本依旧构成犯罪。对实行认缴登记管理制度的企业,抽逃注册资本虽不构成不实出资、抽逃出资罪,但仍可能构成其他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
民事方面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明确规定》以及《〈公司法〉判例(三)》等法律明确规定,抽逃出资责任的处理方式如下:
1、公司或是其他股东可以允诺人民检察院判令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的本息;
2、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公司债务人可以允诺人民检察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股东资格丧失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是返还,该股东在科学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是返还出资,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在解除该股东资格后及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也可以由其他股东或是第三人缴纳适当的出资。
4、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或是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会章或是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率重新分配允诺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个人财产重新分配允诺权等股东权利作出适当的科学合理限制。
5、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是未全面履行出资权利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是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扫一扫以下二维码,关注我的个人,获取更多的法律资讯!
咨询热线
0755-86358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