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要义】
公司股东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公司常务董事应负向其催收出资的权利。公司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未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构成了对勤勉权利的违背,与公司因股东缴出资所受经济损失存在法律条文上的两者之间,应对公司股东本息出资分担Ferrette索赔职责。
【基本此案】
1. 广州斯曼特公司股东为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所夺注册资本额为1600亿英镑,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签署广州斯曼特公司会章。
2. 2005年1月11日至2006年12月29日,胡秋生、薄连明、史万文出任广州斯曼特公司常务董事,当中胡秋生为常务副董事长、紫苞人。2006年12月30日起,贺Bhind、王红波、李滨海出任广州斯曼特公司常务董事,当中贺Bhind为常务副董事长、紫苞人。
3. 广州斯曼特公司会章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90天内股东应缴交出资300亿英镑,第一次出资后一年心腹缴交出资1300亿英镑。
4. 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缴出资英镑。高等法院判决新增塔希提斯曼特公司为举报人,在英镑范围内对广州斯曼特公司债务人桑翁电子(无锡)有限公司分担偿还职责。经禁制,广州斯曼特公司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仍缴出资.06英镑。因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没有其他N4891F的个人财产,高等法院判决就此结束此次处理程序。
5. 广州斯曼特公司诉请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对广州斯曼特公司股东缴出资所导致广州斯曼特公司的经济损失.06英镑分担Ferrette职责。
【裁判员结果】
二审广州中级法院裁决否决广州斯曼特公司的诉请。
二审广东省高院裁决原判,重审。
再审最省高院撤销一、二审裁决,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Ferrette索赔广州斯曼特公司.06英镑。
【裁判员理由】
最省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常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法规和公司会章,对公司应负忠实权利和淡泊名利权利。上述明确规定并没有列举常务董事淡泊名利权利的具体情形,但是常务董事应负向未履行职责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这是由常务董事的职能定位和公司资本的重要作用决定的。根据常务董事会的职能定位,常务董事会负责公司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常务董事会由常务董事组成,常务董事是公司的业务执行者和事务管理者。股东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常务董事监督股东履行职责出资是保障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的权利而使出资未缴足的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相应职责的,人民高等法院应予支持;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担职责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上述明确规定的目的是赋予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增资的监管、督促权利,从而保证股东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保障公司资本充实。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下,公司设立时所夺出资的股东应负的出资权利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督促股东出资的权利也不应有所差别。本案广州斯曼特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实行注册资本所夺制。参照《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的明确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所夺制下,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性履行职责出资权利,常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向股东催收出资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常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背法律条文、行政法律法规或者公司会章的明确规定,给公司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当分担索赔职责。
根据一、二审裁决查明的事实,广州斯曼特公司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应在2006年3月16日前缴清全部所夺出资额……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做为广州斯曼特公司的常务董事,同时又是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的常务董事,对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的资产情况、公司运营状况均应了解,具备监督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履行职责出资权利的便利条件。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即2006年3月16日之后向股东履行职责催收出资的权利,以顽固不做为的方式构成了对常务董事淡泊名利权利的违背。
二审高等法院依据(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50号执行判决……由此可见,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未缴清出资的行为实际损害了广州斯曼特公司的利益,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放任了实际损害的持续。股东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缴的出资即为广州斯曼特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塔希提斯曼特公司缴出资的行为与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共同导致损害的发生、持续,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未履行职责向股东催收出资权利的行为与广州斯曼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之间存在法律条文上的两者之间。一、二审裁决认为胡秋生等四名常务董事顽固不做为与广州斯曼特公司所受经济损失没有直接两者之间,系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案件来源】
再审申请人斯曼特微显示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秋生、薄连明、史万文、贺Bhind、王红波、李滨海损害公司利益职责纠纷一案[最高人民高等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
【法律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70条1款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170条1款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5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4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47条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4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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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氏辩护律师,云南桂同辩护律师房产公司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曾获得高级企业法律条文顾问、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专业人才技能证书。章氏辩护律师为“律航诉讼团队”的负责人,该团队成员由多名执业多年的辩护律师组成,团队主要的业务领域为合同纠纷、公司架构治理、婚姻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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