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概要[2]:
章X、姚XX、蓝XX、何XX为鸿X以下简称公司的新股东,分别占股70%、15%、7.5%与7.5%。2018年11月18日,原告鸿X公司在姚XX因伤的情况下逐步形成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写明:需于会股东4人,前述到会股东为除姚XX外的其他三人,占总股数85%,原告姚XX收到股东会通知后未应邀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派他们应邀出席股东会,会议由执行常务董事主持,到会股东提议逐步形成决议案如下表所示:
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第三项决议案该些会章修正案,写明如下表所示内容:将鸿X公司公司会章第九条姚XX及其余四名股东做为鸿X公司股东的出资天数2037年7月1日修正为出资天数2018年12月1日;……股东欠费未交纳出资额的,应依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期贷款本息向公司支付欠费本息;股东折价投资参股的金额超过其所夺的注册资本部分,应扣除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上述会章条文题名处由第三人章X做为鸿X公司原则上代表人亲笔签名,题名天数为2018年11月18日。
姚XX允诺高等法院判定该公司决议案合宪。
争论关注点:
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与否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高等法院裁决:
依照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修正公司会章需经代表全体人员股东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该案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第三项系通过修正公司会章将股东出资天数从2037年7月1日修正为2018年12月1日,其本质系将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限提前。而修正股东出资时限,涉及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并非一般的修正公司会章事项,不能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理由如下表所示:
首先,我省实行公司资本所夺制,除法律条文另有明确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按时本息交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即法律条文突显公司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容许公司各股东依照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交纳出资。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是公司资本所夺制的核心要旨,系公司各股东的原则上基本权利,如容许公司股东N43EI243SL绝大多数决的形式决议案修正出资时限,则占资本绝大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便修正出资时限,从而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基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后者决议案事项一般与公司直接相关,但并不直接影响公司股东之固有基本权利。如增资过程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其已所夺或已实收部分的权益并未改变,仅可能因增资而被稀释股份比例。而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关系到公司各股东的切身自身利益。如容许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不同意提前出资的股东将可能因未提前出资而被剥夺或限制股东权益,直接影响股东根本自身利益。因此,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项,亦不能简单地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再次,股东出资时限系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时,公司各股东之间逐步形成的一致合意,股东按时出资虽系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但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而非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法律条文容许公司自治,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情形需要各股东提前出资或加速到期,系源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不能以资本绝大多数决的形式,以绝大多数股东意志变更各股东之间逐步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故此,该案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应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与出资协议的私密性不同,公司会章具有公信力,会章或会章记载事项经过原则上的公示即可产生使社会公众信赖的法律条文效力。[2]股东的出资天数虽为会章需要记载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其与其他绝对必要记载条款存在不同,股东出资时限条款不属于公司的管理事项。同时,纵观整个《公司法》,其中涉及资本绝大多数决多为公司的管理事项,而不涉及股东之间处分自己基本权利的对内约定。股东出资天数本质上是由全体人员股东达成的一致约定,是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安排。如果容许以资本绝大多数决的形式取代全体人员股东之间的一致表示,即将会导致大股东侵犯小股东权益的情况频发,威胁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因此,股东出资时限权益属于原则上权益,除了例外情况,如《破产法》明确规定的公司破产情形等,不容许透过约定的形式予以排除。
参考文献:[1] 陈妮:《非破产下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保护限度实证研究》,载于《法学评论》2020年第6期。
[2]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案纠纷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高等法院新闻稿(court.gov.cn)
[3] 刘浩然:《论股东出资时限中的自由与限制》,载于《时代法学》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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