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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司法》Nenon,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透过,但对于修正股东出资时限是否亦适用于前项资本绝大多数决原则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有看法认为,上述事宜均作为公司及股东重大利益事宜,但注资、承购及退出公司对股东自身利益更为紧密,高于出资时限的必要性,既然这些事宜只需资本绝大多数决就能透过,依照体操以明轻,修正出资时限当然亦可以由资本绝大多数决投票表决透过。
但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稿·事例》2021年第3期刊载了由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开审的“鸿大(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短蕊公司决议案纷争裁定案”,逐步形成了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应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而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透过的准则。
一、新闻稿事例概要
以下简称公司会章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时限系股东之间达成一致的Montcuq。除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存在其它必要性、必要性情事需要修正出资时限的情形外,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出资时限的决议案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透过。公司股东误用控股地位,以绝大多数决方式透过修正出资时限决议案,侵害其它股东时限合法权益,其它股东允诺证实此项决议案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一)(2019)沪02民终8024号此案概要
2017年7月17日,鸿大公司经过多方股权投资参股后逐步形成捷伊公司会章,写明:第五条鸿大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第九条章歌出资700多万元、姚短蕊出资150多万元、蓝exile、何植松各出资75多万元,出资天数均为2037年7月1日。此后,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材料显示,姚短蕊认购15%、何植松认购7.5%、章歌认购70%、蓝exile认购7.5%。
2018年11月18日,鸿大公司逐步形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写明:需于会股东4人,除姚短蕊贝唐会,其余到会股东占总股数85%,到会股东提议逐步形成决议案透过会章条文,即将鸿大公司会章第九条鸿大公司股东的出资天数2037年7月1日修正为出资天数2018年12月1日。
姚短蕊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诉请证实该决议案合宪。
(二)二审高等法院看法
所涉决议案内容涉及将鸿大公司原会章中明确规定的股东出资天数从2037年7月1日提前至2018年12月1日,而该决议案逐步形成天数为2018年11月18日,即鸿大公司要求各个股东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限从二十年左右缩减于半个月不到的天数内,却未对要求提前缴纳出资的必要性等做出说明,不具有必要性;要求自然人于短期内完成一百余多万元的筹措,亦不符合常理。
综上,出资时限提前涉及到股东基本自身利益,不能透过绝大多数决的方式予以提前,该所涉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合宪。
(三)二审高等法院看法
依照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修正公司会章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透过。案涉临时股东会决议案系透过修正公司会章将股东出资天数从2037年7月1日修正为2018年12月1日,其实质系将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限提前。而修正股东出资期限,涉及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并非一般的修正公司会章事宜,不能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以下简称公司会章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时限系股东之间达成一致的Montcuq。除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存在其它必要性、必要性情事需要修正出资时限的情形外,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出资时限的决议案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透过。公司股东误用控股地位,以绝大多数决方式透过修正出资时限决议案,侵害其它股东时限合法权益,其它股东允诺证实此项决议案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判决驳回裁定,维持原判。
二、法律条文看法提炼
若允许公司股东会以资本绝大多数决的方式决议案修正出资时限,则法律条文所明确规定的资本认缴制将形同虚设,中小股东的合法合法权益将遭到随意剥夺。
首先,我国实行公司资本认缴制,除法律条文另有明确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法律条文赋予公司股东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允许公司各股东按照会章明确规定的出资时限缴纳出资。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是公司资本认缴制的核心要义,系公司各股东的法定权利,如允许公司股东会以绝大多数决的方式决议案修正出资时限,则占资本绝大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意修正出资时限,从而剥夺其它中小股东的合法合法权益。
其次,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注资、承购、退出等事宜。后者决议案事宜一般与公司直接相关,但并不直接影响公司股东之固有权利。如注资过程中,不同意注资的股东,其已认缴或已实缴部分的合法权益并未改变,仅可能因注资而被稀释股份比例。而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关系到公司各股东的切身自身利益。如允许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不同意提前出资的股东将可能因未提前出资而被剥夺或限制股东合法权益,直接影响股东根本自身利益。因此,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能简单等同于公司注资、承购、退出等事宜,亦不能简单地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再次,股东出资时限系公司设立或股东加入公司成为股东时,公司各股东之间逐步形成的一致Montcuq,股东按期出资虽系各股东对公司的义务,但本质上属于各股东之间的一致约定,而非公司经营管理事宜。法律条文允许公司自治,但需以不侵犯他人合法合法权益为前提。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情形需要各股东提前出资或加速到期,系源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不能以资本绝大多数决的方式,以绝大多数股东意志更改各股东之间逐步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故此,本案修正股东出资时限不应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三、何种情形下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出资
只有在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或存在其它必要性、必要性情事需要修正出资时限的情形下,方可不经股东会一致透过。
本案中,鸿大公司要求股东提前出资的理由是,鸿大公司账户余额仅剩不足三多万元,亟需股东实缴出资以便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鸿大公司认为临时股东会决议案修正会章约定的出资时限具有必要性、必要性,但高等法院对此未予认可。
因为一般债权具有平等性,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具有优先性质的公司债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出资或加速到期。如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而逐步形成的劳动债权,在公司无资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出资或加速到期以承担相应的法律条文责任。而本案并不属于该种情形。
本案当事人对鸿大公司是否继续经营持不同意见,且双方均证实《合作协议书》的合作目的已无法实现,目前也并无证据证明存在需要公司股东提前出资的必要性及正当理由,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要求股东提前出资不具有必要性且不符合常理,并无不当。
章歌、何值松、蓝exile等股东逐步形成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剥夺了姚短蕊作为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限制了姚短蕊的合法合法权益。二审判决证实此项决议案合宪,于法有据,二审高等法院对此也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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