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闸北高等法院信泰庭检察官沈文宏该案的“马某诉鸿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案纠纷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稿》登载。
一该案案件号:(2019)沪0109民国初年11538号
二该案案件号: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2019)沪02民终8024号
该新闻稿事例确立的裁判员要义为:
以下简称公司会章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时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Montcuq。除法律条文规定或存在其它必要性、必要性情事需要修正出资时限的情形外,股东会全会作出修正出资时限的决议案应经全体人员股东一致透过。公司股东误用控股地位,以绝大多数决方式透过修正出资时限决议案,损害其它股东时限合法权益,其它股东允诺确认此项决议案合宪的,人民检察院应予以支持。
沈文宏,北京交通大学政治学哲学博士并双学位管理学高职,北京财经大学国际商法政治学博士,三级高级检察官,前任北京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信泰庭副庭长。
√基本此案2017年7月17日,鸿大公司形成捷伊公司会章,写明:第五条鸿大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第九条第二人章某出资700多万元、马某出资150多万元、第二人蓝某、周某各出资75多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年7月1日;第九条股东会全会应当于全会召开八日以前通知全体人员股东;第十条……股东会全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职权投票权;股东会全会做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并立、退出或是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须经代表全体人员股东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股东透过。马某及三个第二人在上述会章后亲笔签名。此后,在公司注册登记机关注册登记材料显示,马某和四名第二人成为鸿大公司股东,马某认购15%、第三人周某认购7.5%、第二人章某认购70%、第二人蓝某认购7.5%。
2018年10月30日,鸿大公司向马某发送快递,快递单写明:内件品名为鸿大公司2018年临时股东会通知,寄送的地址为北京市南汇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号。上述快递于次日被签收,快递记载签收人为他人收。鸿大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写明:召开全会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下午2时,全会地点为北京市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10楼,全会审议事项为:更换并选举捷伊监事;修正公司会章;限制部分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授权公司就敦促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付出资事项采取必要措施。
2018年11月18日,鸿大公司形成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写明:应到会股东4人,实际到会股东为三个第二人,占总股数85%,马某收到股东会通知后未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托其它人出席股东会,全会由执行董事主持,到会股东一致同意形成决议案如下:1、选举周某为公司监事,免除马某的公司监事职务;2、透过会章修正案;3、马某未按照约定缴付出资款700多万元,且在鸿大公司多次催缴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决定限制马某的一切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权、投票权、知情权等),直至马某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之日止;4、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要求马某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马某发送催款函、委托律师代表鸿大公司向马某提起诉讼或仲裁等);三个第三人合计持有鸿大公司85%股权,代表的投票权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决议案内容符合公民事及公司会章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案第二项决议案所涉会章修正案,写明如下内容:将鸿大公司会章第九条马某及三个第二人作为鸿大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间2037年7月1日修正为出资时间2018年12月1日;并增加以下内容:若公司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出资时间另有约定,无论这些出资约定的具体时间在本会章或会章修正案签署之前还是签署之后,则股东的出资时间以该出资约定为准,但出资约定的最晚时限不得超过2018年12月1日;股东逾期未缴纳出资额的,应当按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息向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股东溢价投资入股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部分,应当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上述会章修正案落款处由第二人章某作为鸿大公民事定代表人亲笔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
马某向高等法院起诉允诺:确认鸿大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做出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合宪。
√裁判员结果北京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8日做出(2019)沪0109民国初年11538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被告鸿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做出的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案中的第二项决议案“透过会章修正案”合宪; 二、驳回原告马某的其它诉讼允诺。判决后,被告鸿大(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Wasselonne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二中院维持原判。√裁判员理由高等法院认为,原告诉请所针对的被告于2018年11月18日做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共有四项决议案内容。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原告要求确认合宪的决议案内容主要为第二、三项决议案。关于第二项决议案,高等法院认为,参与涉案股东会决议案表决的股东为三个第二人,其中第二人章歌持被告70%股权并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三个第二人共计持有被告85%股权,根据被告会章,可以透过涉及被告重大事项的任何决议案。但涉案第二项决议案内容涉及将被告原会章中规定的股东出资时间从2037年7月1日提前至2018年12月1日,而该决议案形成时间为2018年11月18日,即被告要求各个股东完成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限从二十年左右缩减于半个月不到的时间内,却未对要求提前缴纳出资的必要性等做出说明,不具有必要性;要求自然人于短期内完成一百余多万元的筹措,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出资时限提前涉及到股东基本利益,不能透过绝大多数决的方式予以提前,故涉案临时股东会决议案中第二项决议案合宪。对于第二项决议案,高等法院认为,第二项决议案做出的限制原告的股东权利系基于原告未按约定缴付700多万元,该笔款项与第二项决议案中所涉及的注册资本出资的含义、款项金额均不相同,故原告要求基于第二项决议案要求确认第二项决议案合宪缺乏相应依据,且原告亦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第二项决议案合宪,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条文后果。对于被告于2018年11月18日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案中除第二、三项决议案外其它内容,高等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该等内容合宪,且原告在该案中亦明确其诉请临时股东会决议案合宪实际仅针对第二、三项决议案,综上,高等法院认为,2018年11月18日被告临时股东会决议案中仅第二项决议案合宪,其它内容均有效。√裁判员意义在公司不存在急需资金维持经营等紧急情形下,公司股东误用控股股东地位,以绝大多数决的方式形成修正出资时限的股东会决议案,损害了其它股东的出资时限利益,该决议案事项并非一般的修正公司会章事项,其它股东可诉请确认该决议案合宪。动动小手点个在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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