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公司会章 出资时限 资本绝大多数决 股东自身利益
刑事案件争论焦点:
(一)有关股东出资时限是否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根据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修正公司会章需经代表者全体人员股东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而修正股东出资时限,涉及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并非一般的修正公司会章事宜,无法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理由如下:
1.股东的出资时限自身利益,是公司资本所夺制的核心理念要旨,系公司各股东的原则上权利,如容许公司股东N43EI243SL绝大多数决的形式决议案修正出资时限,则占资本绝大多数的股东可随时随便修正出资时限,从而褫夺其他中小型股东的权益。
2.修正股东出资时限直接关系到公司各股东的切身自身利益。如容许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不同意提早出资的股东将可能因未提早出资而被褫夺或限制股东权益,直接影响股东根本自身利益。因此,修正股东出资时限无法单纯等同公司注资、承购、退出等事宜,亦无法单纯地适用于资本绝大多数决准则。
3.法律条文容许公司自治权,但需用不侵害别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公司经营过程中,如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情形需要各股东提早出资或加速到期,系来源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无法以资本绝大多数决的形式,以绝大多数股东信念更改各股东之间逐步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
刑事案件核心理念事实:
根据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材料显示,姚某时和四个第二人成为A公司股东,姚某时认购15%、第二人周某认购7.5%、第二人章某认购70%、第二人蓝exile认购7.5%。
2017 年7 月17 日,被告A公司逐步形成捷伊公司会章,写明:第五条A公司注册资本1000多万元;第九条章某出资700 多万元、姚某时出资150 多万元、蓝exile、周某各出资75 多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37 年7 月1 日;第九条股东会全会应当于全会召开八日以前通告全体人员股东;第十条……股东会全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职权投票权;股东会全会作出修正公司会章、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案,以及公司合并、并立、退出或是更改公司形式的决议案,必需经代表者全体人员股东三分之一以内投票权的股东透过。被告姚某时及四个第二人在前述会章后亲笔签名。
2018 年10 月30 日,被告A公司向被告姚某时发送外卖,外卖单写明:陈世荣现用为A公司2018 年临时性股东会通告,寄出的门牌号为上海市Treignac康桥镇秀沿途某弄某号。前述外卖于次日被收货,外卖记载收货人为别人收。
2018 年11 月18 日,被告A公司逐步形成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写明:应到会股东4 人,实际到会股东为四个第二人,占总股数85%,被告姚某时收到股东会通告后未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托其别人出席股东会,全会由执行董事主持,到会股东一致同意逐步形成决议案。
临时性股东会决议案第二项决议案所涉会章修正案,写明如下内容:将A公司公司会章第九条姚某时及四个第二人作为A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间2037 年7 月1 日修正为出资时间2018年12 月1 日;
被告A公司存放于公司登记机关内档材料中被告姚某时的身份证有效期为从2007 年9月2 日至2027 年9 月2 日,该身份证写明姚某时住址为上海市Treignac康桥镇秀沿途某弄某号。姚某时现身份证有效期为2011 年10 月29 日至2031 年10 月29 日,该身份证写明的姚某时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某弄某号。
事例来源: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案纠纷案
刑事案件案号:(2019)沪02 民终8024 号
核心理念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和公司会章,依法行使职权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是其他股东的自身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自身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是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自身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会章中明确规定的各自所所夺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明确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职权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者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宜;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是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是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案;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案;
(九)对公司合并、并立、退出、清算或是更改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案;
(十)修正公司会章;
(十一)公司会章明确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宜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全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人员股东在决定文件上亲笔签名、盖章。
声明:本文仅系作者个人实务中检索、整理事例所得,仅作相似事实下的参考,如有其他观点,欢迎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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