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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及其他股东如何应对__知乎_

作者: admin 发布日期: 2022-11-17

王先生日前发短信称,他与两个朋友一起开公司,本来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及占股等都想来好好的,也签署了有关的协议。而正当大家准备展鸿图的时候,其中一位占20%股权的股东不按期出资,导致工程项目无以为继,数度恳求,这位股东仍以各种理由推延出资。大型商场如战场,时间就是钱财,眼看工程项目因股东出资难题陷入失去知觉,王先生万般无奈,只好求教辩护律师应怎样处理为好?

深长城辩护律师提示:正确适用于《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举行股东会作出决议案,中止出资失实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可说是切实可行的方法。但需要指出的是,公司应依《公司法》及公司会章明确规定举行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案,以保证决议案的正当性和正当性,还应及时处理办理手续原则上承购流程或是由其它股东或是第二人交纳适当的出资,才能保障其它据实出资股东的利益不母汤氏。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是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由涅恩交纳或是退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是退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中止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该股东允诺确认该中止行为合宪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在第六款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在裁决时应民刑,公司应及时处理办理手续原则上承购流程或是由其它股东或是第二人交纳适当的出资。

在办理手续原则上承购流程或是其它股东或是第二人交纳适当的出资之前,公司债务人依本明确规定第十一条或是第十五条允诺有关当事人承担适当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全力支持。

据此,法律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案中止适当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

有关事例

被告某股权投资公司供称:

2009年5月26日,某股权投资公司宣告破产管理工作人(下列全称管理工作人)接手某股权投资公司后据查发现:

某股权投资公司所持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股权252亿股,占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股本0.25%。

北京市高级人民检察院(2012)高民终字第4544号裁决书(下列全称4544号裁决)认定:

某股权投资公司在税务机关登记为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股东,所持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252亿股股权,备案具有申报性,某股权投资公司确定为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的合法股东,且依法所持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252亿股股权份额有误。

为此,管理工作科紫麻转让该宣告破产财产,依照《国有资本管理工作法》、《企业宣告破产法》的明确规定,管理工作人需在国有产权交易平台上依法拍卖上述股权,交易所要求必须由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提供的8项公司材料。

为此,管理工作人特诉至法院,允诺判令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配合某股权投资公司进行某股权投资公司所所持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252亿股股权转让,并提供全部上述8项必需文件;诉讼费用由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承担。

被告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辩称:某股权投资公司要求股权转让无事实依据。

(2001)二中经初字第1182号民事裁决(下列全称1182号裁决),认定某股权投资公司的出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其出资应为合宪,该裁决已经生效。

裁决生效后,经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多次恳求,在某股权投资公司拒绝补足出资,2011年9月8日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举行2011年第二次股东会临时会议,作出了中止某股权投资公司股东资格证书的决议案,且决议案效力追溯至1182号裁决生效之日。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的明确规定,因其拒绝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已于1182号裁决生效之日起丧失了股东资格证书,无权要求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配合其转让股权。

故某股权投资公司的诉讼允诺于法无据,且于情于理不符,允诺法院查明事实,驳回某股权投资公司的诉讼允诺。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本法行使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是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由涅恩交纳或是退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交纳或是退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案中止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该股东允诺确认该中止行为合宪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

据此,法律允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通过股东会决议案中止适当股东的股东资格证书。

本案中,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举行股东会形成决议案,中止了某股权投资公司的股东资格证书,在该股东会决议案被确认合宪或是被撤销之前,对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及其股东具有约束力。

综上,某股权投资公司允诺某时股权投资顾问公司配合办理手续股权转让的诉讼允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未予全力支持。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明确规定(三)(2014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之明确规定,驳回某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有限公司的诉讼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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