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刘海波,股份辩护律师,天津市京城辩护律师房产公司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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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的几项基本准则上基本权利,因此履行职责准则上基本权利要是合乎准则上的要求,不然要是分担适当的职责。比如股东出资弥补职责与违约职责,此三项职责虽然是如前所述股东出资职责而造成的衍生职责,但依然是股东的重要职责,必须引发足够多的倚重。不然,有关股东可能将不但是分担弥补职责、违约职责、有关Ferrette职责,还可能将要清偿公司债务、被管制股东基本权利甚至被中止股东资格证书,特别是其它有关股东或主办人可能将会受到“牵连”。在此就股东出资弥补职责、违约职责有关难题的正当理由、小常识、有关公法难题与大家进行深入探讨。
一、股东出资弥补职责
1、法条剖析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职责公司设立后,辨认出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应由交货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超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Ferrette职责。
《公司法》第93条金润庠公司设立后,主办人未依照公司会章的规定Caquet出资的,应开户;其它主办人分担Ferrette职责。
金润庠公司设立后,辨认出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应由交货该出资的主办人补回其超额;其它主办人分担Ferrette职责
《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略)
2、条文导出
出资弥补职责,又称为资本精练职责,是因股东出资(主要就为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失实(即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之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出资股东或主办人卢戈韦的补回职责和其它股东或主办人卢戈韦的Ferrette补回职责。股东出资弥补职责是股东违背其早先出资基本权利所造成的违信职责,是公司资本精练准则的法律条文充分体现。
股东出资弥补职责主要就包括弥补超额职责和Ferrette弥补超额职责三种情况:
(1)弥补超额职责应由以该非汇率个人财产做为出资的股东或主办人分担;
(2)连带弥补超额职责则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或主办人分担;根据公司说明三第13条第4款、第14条第1款规定,特殊情况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述控制人也要分担适当的法律条文职责。
《公司法》规定的Ferrette弥补超额的职责有利于股东或主办人相互督促缴付出资,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的出资弥补职责一般发生在公司设立以后。
(2)股东出资弥补职责的发生,主要就是非汇率形式出资,即股东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汇率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等做为出资。
(3)非汇率出资的,前述洋参明显高于会章所确定的洋参是股东分担这一职责的基础。因为实物价格的不稳定,造成了实物出资不可能将像汇率出资一样准确,一定小范围内的浮动超额,是正常现象,不能认为是出资失实。
(4)出资超额的弥补职责首先由交货该项非汇率出资的股东分担。在该股东不能或无力分担时,应由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或称主办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可见,其它主办人股东分担的是一种补充性Ferrette职责。其它股东如分担了此弥补出资职责,则有权向该非汇率出资的股东追偿。
(5)补交超额的目的,一方面使该有限职责公司合乎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之数额;另一方面使公司资本得以维持,从而既保证公司自身的生产经营资本,又能使债权人利益得以保护。
(6)补交的方式可以用汇率,也可以继续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汇率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汇率个人财产作价出资补交。
3、公法指引
(1)如何认定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失实?
判断的重要标准就是对出资个人财产进行评估。因为个人财产的价格会波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都肯能对价格造成影响,所以要结合有关因素综合判断。公司法说明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它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对该个人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
(2)股东出资弥补职责由谁来主张?
股东出资失实,影响到公司、其它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公司来说,公司前述资本少于公示资本,使得公司资本不精练;对其它股东、主办人来说,出资失实的股东直接侵害到了其分红权和管理权的份额,同时其它股东、主办人还要分担Ferrette填出资补超额的职责则;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出资失实的股东使得公司资本信用受到了影响,减少了为债权担保的个人财产额度,因而增大了债权人的风险。所以,公司、其它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提出主张。
我国《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公司或者其它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说明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分担补充赔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的股东已经分担上述职责,其它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弥补职责是否要承继?
对此难题,我国法律条文制度是从有利于遵循资本精练准则、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准则同时有利于公司、其它股东的利益考虑的,在出资失实的股东转让股份后,受让人知道或应知道出让人出资失实的,受让人要对补回出资分担Ferrette职责。
《公司法司法说明三》第18条规定: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即转让股份,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分担Ferrette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分担职责后,向该未履行职责或者未全面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分担Ferrette弥补职责的股东或主办人的范围?
对于有限职责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30条规定,应是有限职责公司设立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Ferrette职责;对于金润庠公司来说,根据公司法第93条规定,应是其它主办人分担Ferrette职责。对于后来因增资新加入的股东因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或主办人的出资失实行为没有督促基本权利,更没有共同过错,所以不需分担Ferrette弥补职责。
4、参考案例
李国友与广东智达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68号】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认为:李国友为智达公司的股东,有依照公司会章足额缴纳出资额的基本权利。根据公司会章约定,尚未Caquet的资金应在2年内全部到位,智达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经核准设立,公司会章于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故李国友应予2013年8月22日前履行职责出资基本权利。李国友以公司被第三人控制、第三人侵害公司利益等做为抗辩理由,但该事实属于另外的法律条文关系,本案不予调处。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难题的规定(三)第13条的规定,判决:李国友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条文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智达公司出资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职责给付金钱基本权利,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职责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李国友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郭黎明、毛先葵、郑志鹏是否应对李国友的上述债务分担Ferrette职责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职责公司设立后,辨认出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的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应由交货该出资的股东补回其超额;公司设立时的其它股东分担Ferrette职责”。李国友主张虽然上述法律条文规定是适用于非汇率出资,但所包含的法律条文准则并没有排除现金出资的情况。
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0条仅规定了做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汇率个人财产前述洋参明显高于公司会章所定洋参的情况,而民事主体分担Ferrette职责要如前所述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不能随意对法律条文条文的内容作出扩大说明,故李国友的该项主张,缺乏正当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条文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股东出资违约职责
1、法条剖析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会章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汇率出资的,应将汇率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职责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
《公司法》第83条第1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金润庠公司的,主办人应书面认足公司会章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依照公司会章规定缴纳出资。以非汇率个人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个人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2款主办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依照主办人协议分担违约职责。
2、条文导出
股东、主办人依公司会章规定按时足额出资,使其基本的重要准则上义务。会章除了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的重要管理制度外,还是股东、主办人之间的协议,如果股东违背了会章规定的出资基本权利,就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办人分担违约职责。
相对于弥补职责而言,违约职责针对的是股东出资不合乎约定,涉及的出资可以是汇率也可以是非汇率,针对的基本权利人只能是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主办人,而不包括公司债权人,因为会章不是约束债权人的协议。弥补职责,涉及的股东出资是非汇率出资,即价值高估的“掺水股”出资,涉及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公司、股东、主办人、公司债权人。
3、公法指引
要有效防止股东出资纠纷的造成,要是在公司股东出资协议约定明确,并写入公司会章,要写入的条文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具体约定各方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履行职责出资手续的费用分担、履行职责出资的操作程序等;
第二、未按时出资、出资存在瑕疵、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分担的违约责,写明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甚至约定用违约股东已出资的部分做担保;
第三、当股东未按时出资、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时,其股东资格证书、公司管理权、公司利润分配的处理难题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可以约定股东未按时出资不享有公司的管理权、股东会表决权、不得分配公司利润、应向其它按时出资的股东或者指定的主体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及转让价款或者应配合其它按时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注册资本减资。
4、参考案例
华南期货经纪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国新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5)青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国新投资公司在增资扩股时,华南期货公司以其并不享有产权的广东省兴宁市火车站综合大楼16.9%的产权,折价2299万元做为实物出资,持有了国新投资公司11.8%的股份。该行为系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会章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分担违约职责。”华南期货公司应依照公司会章的规定,足额缴纳其认缴的2299万元出资额,履行职责股东的出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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